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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 、 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xx 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校发20169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遵循依法管理与自觉遵守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彰显平安校园建设中的交通文明特色。第三条 凡在 xx 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保卫处是维护和管理学校交通安全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检查与管理。(二)对校内车辆录入信息、电子注册,办理车辆通行证。(三)设置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志、标线,划定校园禁行、禁停区域。(四)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通报、处罚。(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校园道路交通实施临时管制。(六)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应对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义务。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第六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第七条 因校内建设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业务主管部门须通知保卫处,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开挖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或警戒线,必要时应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施工垃圾,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九条 自觉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禁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堆放杂物等。(二)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三)在校园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四)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和社会车辆。校内车辆须按xx 学院车辆通行证办理办法 (见附件) ,办理车辆通行证,保卫处将车辆信息录入道闸系统;社会车辆入校须预约或电话联系,经门卫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换取临时出入证。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须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和管理。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时,须持有学校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改装车(含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第十三条 各种特种车辆(包括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辆等)经门卫问明情况,可直接进入校园。第十四条 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校园。第十五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和建筑工程用车进入学校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到保卫处备案,确定具体行车时间和路线。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社会车辆需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须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商议车辆临时出入事宜。必要时保卫处可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标识安全驾驶、文明停放。第十八条 机动车必须遵循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校内道路限速为 20 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10 公里小时。机动车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十九条 严禁车辆在校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或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第二十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须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车主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停车时不得影响校园道路畅通,不得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操场、草坪等。遇有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必须服从安保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二十一条 禁止社会车辆在校内长时间停放或过夜停放。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长时间停放的,须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办理车辆停放手续。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第二十二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道路交通中使用机动车。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向校内投放共享车辆(单车、电动车) 。学校对师生员工自行骑入校园的共享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门卫根据校园交通状况有权限制共享车辆进入校园。第二十四条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入校园须办理登记手续,在校内通行应主动避让行人,限速为 10 公里小时。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应自觉靠右骑行,主动避让行人。严禁与机动车辆抢道; 严禁骑车追逐、曲折竞驶;严禁边骑行边使用手机;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骑行;严禁在校园交通要道上学骑车。第二十六条 行人通行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须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消防通道、草坪绿地和楼宇内,阻碍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第五章 违章及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扣发文明奖等处罚,并纳入二级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精神文明考评;学生违反规定的,依据xx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经劝诫、批评后驱离校园;经劝诫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纳入学校交通管理黑名单禁止入校,同时通告其所在单位,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拖离、搬移现场。第三十一条 对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或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校内车辆,保卫处采取张贴违章告知单 、锁车、拖车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备案。对备案三次以上的校内车辆,保卫处没收其xx 学院车辆通行证 ,一年内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情节严重的,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第三十二条 凡在学校公共区域同一位置停放超过一个月,无人维护使用、无法联系车主的车辆,保卫处有权认作“废弃车”进行拖移处理,清出校园。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锁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进行集中清理并暂扣车辆。第三十三条 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学校作出书面解释。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报告的保卫处将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类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拍照取证后,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免阻碍校园交通。第三十七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王城校区、开元校区、九都校区。学校家属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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