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页 / 共7页
第4页 / 共7页
第5页 / 共7页
第6页 / 共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 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 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 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 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 保险人书面同意。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 18 周 岁至 5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 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 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 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 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 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 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 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 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 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 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 ,保险 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 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 责任。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 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 时终止保险合同。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 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 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 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所患疾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 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 由此引起的疾病。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 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 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 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 证,至贷款期满的 24 时或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 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 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 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 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 费率详见附表。第七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 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 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第八条 受益人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 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7 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 30 日内, 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 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 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本合同 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