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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 代理和货运代理v一、代理及运输代理v(一)代理 v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的法律制度。 v 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代 理人。 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为实施法律 行为的人,叫做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托人。v 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做第三人 或相对人。 v代理关系中涉及的两个合同和三种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 同 代理人(受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对人签订 的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v2、代理制度的意义 (1)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活动的范围得以扩 大,权利效力得以延伸,可以大大降低交易 成本预算。 (2)代理制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 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通过利用 他人能力和知识使活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扩展 。 v3、西方国家的代理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va、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内代表的 身份,即以委托人(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 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委托人的,称为直 接代理。 vb、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 但是为了委托人(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 合同转移于委托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v(2)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 a、显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委托人(本人)订约的, 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 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所以这种代理 是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姓名,或称显名代理 。v b、隐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为之代理的委托人 的姓名,这个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 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 个人责任。所以这种代理是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 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而称为隐 名代理。 vc、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不披 露有委托人的存在,更不指出委托人是谁,也就是 未披露有本人的存在,这叫做未披露本人的代理。v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两种形式类似于大 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合同均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承担责任,代理人不承担 个人责任。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形式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 理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两者的法律后果却颇不相同 。按照大陆法的规定,间接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不能直 接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必须经过两项合同才能取得或主张合同权利;而普 通法中本人有介入权,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第三人一经发现未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 起诉。这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 美代理制度的一个特点。 v4、代理的种类v(1)法定代理: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 发生的代理,主要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设定。v(2)指定代理:直接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行 政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实属法 定代理的范畴。v(3)委托代理:也叫委任代理,是指以被代 理人的委托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v(二)运输代理v、概念v 运输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 各种运输业务并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佣金或手 续费、代理费的一种形式。从事运输代理事 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运输代理人。v、种类v()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指以船舶为商 业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v()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机构为船舶承运机构或 货物手法机构代办的有关船、货业务。v()货运代理: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 理有关货物交接、包装、报关、检验、仓储、调拨 、转运、订舱等有关运输业务的法人或个人。v()运输咨询代理:指代理人应委托人的要求, 提供有关运输方面的情报、资料、数据等信息,并 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报酬的代理事务。v二、货运代理v(一)货运代理的起源与发展v(二)我国货运代理开展的历程v(三)货运代理的定义v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菲亚 塔 )的定义: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 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 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据这戏 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 、报关、验收、收款。v美国布蕃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其业务为接收 货物、以仓储、包装、整车货装运、交货等 方式,把不够整车的船货集中成整车货,由 此从低运费中取利的货运代理公司或个 人,其业务是为他人接收海运商品。v(四)货运代理提供的服务v、为收发货人服务v、为海关服务v、为陆上承运人服务v、为航空公司服务v、为班轮公司服务v、拼箱服务v、提供多式联运服务v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知识v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v 有关资料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定义为:接受货主 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的企业。v 根据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2条 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 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 酬的行业。”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这一定义。v 根据管理规定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 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v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v “国际货运代理”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 际货运代理人;其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v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 有从“代理人”的角色向货物运输“经营人”和“ 承运人”的角色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其本质还 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其工作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是代表货主的利益;二是代表承运人的利 益。其本身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的工 具,是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在社会经 济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v三、国际货运代理的职能v1、组织协调的职能v2、专业服务职能v3、沟通控制职能v4、咨询顾问职能v5、降低成本职能v四、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v1、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获取报酬v2、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 关、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他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v3、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代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 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v4、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v5、按照客户的授权,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相关代理事 宜v6、接受委托事务时,由于货主或承运人的原因,致使 货代受到损失,可以向货主或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v五、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v(一)对委托人的义务v1、按照客户指示处理委托事务v2、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v3、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事务进展情况和结果v4、向委托人移交相关财务v5、就委托办理的事宜为委托人保密v6、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业务不能按期完成 或造成委托人的生命或财产遭受损失,进行赔偿v(二)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v1、如实、按期向有关的国际行政管理部门申 报v2、如实向承运人报告货物的情况v3、缴纳税费、支付相关费用v4、由于货主或货代本身的原因,致使相关人 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的义务。v(三)国际货代的除外责任v1、客户疏忽或过失所致v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 他处理中所致v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v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v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 整所致v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v7、不可抗力所致v 尽管有免责条款的规定,国际货代仍需对 因其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货物灭失、 短少、损坏负责。v 一旦当局下达关于某种货物的唛头、包装 、申报等的特别指示时,客户有义务履行其 在各方面应尽的职责。客户不得让其国际货 代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1)有关货 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2)货物包装 、刷唛和申报不当等(3)货物在卡车、车厢 、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4)国际货代 不能合理预见的货物内在危险v 如果国际货代受客户委托须向海运承运人 支付与客户货物有关的共同海损或由于上述 情况涉及到第三人责任,客户应是国际货代 免除此类索赔和责任。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 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以及对第三人造成 的损害赔偿均有委托人负责。委托人还应给 于国际货代在执行合同中的有关指示。如因 只是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国际货代 不承担任何责任。v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发展阶段v 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的发展,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在不同的阶段中,其业务范围、法律地位和收入来源 等都有较大的区别。v1、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v业务范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范畴,即代理委托人 恰定运输工具、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理装 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 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对货物做简单加工等。v法律地位: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法律后果一般 是委托人承担。v收入来源:为货方提供服务而获取的佣金。v2、无船承运人阶段v业务范围:不仅为货方提供与运输相关的各类服务,而 且开始进入货物运输领域直接经营运输业务。其做法为 :与货主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且订立货物的运输合同, 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对运输过程负责。v目前对承运人的定义:“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实际完成 运输的人”,所以这类代理人已经是承运人。又由于它 并不具有任何运输工具,自己并不实际完成运输,仅能 通过与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来完成或组织 完成运输,因此成其为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 NVOC)。v法律地位:以本人的身份进行工作,是各种合同、协议 的当事人,对以自己名义订立的所有合同承担义务。v收入构成:传统的佣金收入、运费差价v3、多式联运经营人阶段v业务范围:承担运输全程种不同运输方式的 所有区段的运输及各段之间的衔接业务。v法律地位:与货方订立包括从最初起运地到 最终目的地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它是 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 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 履行合同的责任。v收入构成:全程运费v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v(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 ciations 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 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是一个非营利性 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是保障和提高货运代 理在全球的利益,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 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 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 ,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 例,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v(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CIFA) 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全国性中介组织,于 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CIFA的宗旨是: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 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 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 ; 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 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一、 委托代理合同v(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v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委托合同、代理合同,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 方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v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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