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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与救济v环境侵害v环境侵害司法救济v环境公益诉讼第一节 环境侵害v环境侵害的概念v环境侵害的特征v环境侵害与环境侵权、环境公益损害环境侵害v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 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对他人人身权、财 产权、环境权益及环境自身造成损害的 事实。v相对于传统侵权纠纷,环境侵害以环境资源为媒 介而发生,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侵权,具有特殊 性。传统纠纷的内容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或者 是二者的结合,目的主要在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受损害的填补。而环境侵害是因为人类不合理 的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或 能量或者不适当地将物质和能量排入自然环境, 从而导致环境破坏或污染 的后果。因此而发生 的纠纷既有对个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更有 对自然环境资源本身的污染和破坏。环境侵害的特征v高度的科技背景v广泛的利益冲突v主体的不确定v主体的不平等v损害后果的复合性v损害的持续性 v损害的关联性高度的科技背景v环境侵害是人类文明的附产品,它从产生 、发展到形成,从它获得人们的认识、了 解、论证、确立以至于采取措施进行分类 、治理和预防等,这所有的过程,都与人 类科技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许多环境公益 损害起因是科技发明成果,而它们的危害 往往是经年积累后才被人们所认识和发现 。 广泛的利益冲突v由于环境本身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环境侵权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的利 用息息相关,环境侵权的认定、预防、管理和救济往往涉及对已有市场主体 利益的重新分配。v任何一项防治公害措施政策的出台,都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行 业的竞争利益、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害人的健康利益、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 从业人员工作利益等。v环境损害的潜伏性还会导致利益隔代分配的冲突,上一代享用物质文明成果 后,其遗留下的长期环境污染物质及造成的资源破坏,会严重影响下一代的 生存利益。环境v损害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亦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酸 雨、沙尘暴、核污染等问题都影响到国际性或者区域性利益,各国对这些公 害问题的不同态度,往往引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v为了平衡这些广泛而复杂的利益冲突,环境侵权救济不能绝对式地保护单一 利益,而必须在资讯公开、科学决策和民主协商的框架下,对各类冲突作正 确的利益衡量和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主体的不确定v环境损害行为分为私害行为和公害行为两 种。v私害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固定范围内的若干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受害主体能 够确定且可以量化,私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通过民法的私权利救济途径得到有效救济 。v公害行为侵害的主体和受害主体均不容易 界定,权利救济困难。主体的不平等v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都极不平等。v加害人多为经济基础雄厚,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 和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或集团。v受害人则多为经济薄弱,没有风险抵抗能力的普 通农民、渔民和市民。v这种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客观上造成受害人举证能 力和维权能力的不足,增加了其主张权利的困难 。v对于累积型公害污染,还存在着污染主体众多, 责任难以明确,因果关系复杂等等问题,需要更 多公权力的介入以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 环境侵害与环境侵权的区分v关于“环境侵害”与“环境侵权”,国内学者争论已颇为激烈 。 v持“环境侵害说”者则认为,侵害是一种不利益的事实状态 ,侵害概念的内涵更丰富;环境侵权仅针对人的私权利 的侵犯有效,无法囊括公权利损害、环境本身受到的损 害和社会公益损害。 v环境侵害的提法更能反映环境本身的损害和环境公共利 益损害救济的特殊要求,以环境侵害为基础设计的救济 方案更符合对环境这一特殊对象保护的需要,并能与传 统侵权理论划清界限,进而形成环境法独特的救济体系 。环境侵害与环境公益损害v“环境公益损害”定义为因环境公害造成人 类损害的客观状态或者后果。需要说明的 是,“环境公益损害”概念包含相邻地区、 区域之间因资源利用、环境污染产生的多 数人之共同利益的损害(如土壤污染、河 流污染等造成的损害),但不包含人们个 体之间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私妨害(如相邻 房屋住户之间因采光、噪声、恶臭等产生 的损害)。第二章 环境侵害的民事司法 救济v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v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v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 任原则无论行为人主观有无故意或过失,仍要 求其对环境损害负相应责任,因为此种责 任并不以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为要件,通 称为“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v过失责任主义以故意或过失作为归责原则 ,强调“无过失即无责任”,加害人故意或 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该责任以行为人之主观心理状态为归责事 由,涵盖故意及过失两种态样;故意指对 行为人明知而为;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损 害结果的发生应有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轻信 能够避免。 过失责任对环境侵害救济的 不力v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在现代工业社会之意 外灾害(如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公害、产品瑕 疵及职业灾害、工业设备灾害致人损害)等情形 中,过失责任原则有失公允;特别是在环境公害 出现后,由于对主观故意与否的判断属于行为人 的心理状态,因人(年龄、性别、智识、经验等 )而异,加上公害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 系复杂,致害原因构成不仅非常复杂,而且与科 学发展及认识水平紧密相关,其造成损害的程度 深刻且范围广泛,使得危险有市普遍化的趋势。 此时,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反而容易使被害人陷 入归责困难、举证不易的不利地位,无法获得公 平的保护。过失责任原则向无过失责任原则的 过渡v法学界为了应对上述间接行为致人损害的救济问题,开 始反思过失责任的例外情形,并提出了过失推定理论。v该理论主张,如有法定的客观事实或条件证明行为人与 损害的发生有关,就可推定行为人有过失,并转由行为 人证明自己主观无过失方能免责。v过失推定情形中,实施侵害行为的加害人,对侵害后果 的发生可能并无直接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应尽之注意义 务,虽然不是自己完全能够预见到的,但因其负有对真 正行为人之监督、选任或对危险源的控制管理的责任, 损害后果的发生必然与其监管疏失有关,这类注意义务 ,可认为是过失推定的理由。 无过失责任的理论来源v原因责任论v公平责任论v报偿利益论v危险责任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v对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学界有 不同的主张。v二要件说,以损害、损害与环境污染或破 坏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v三要件说,以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 与环境污染或破坏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构成 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v损害v行为的违法性v因果关系因果关系v根据传统观点,基于侵权行为追究责任时,受害方必须 严密地证明其主张是因加害行为所生结果引起的。如果 严格适用该原则,受害人必须负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若不然,则其请求不会获得 支持。因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如果严格按照传统因果 关系确定原则,则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和裁判判决的困 境,事实上剥夺了受害人的请求权。因此,为适应现实 要求,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应运而生。包括优势证据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和间接反证说等因果关 系理论。优势证据说v优势证据说是指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在环 境诉讼中,在考虑公法的制裁规定或私法 的救济情况时,不必要求以严密的科学方 法来证明因果关系。法律上所要求达到的 证明程度,因事而异,就民事而言,只要 考虑举证人所提出的证据已达到比他方所 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即可。间接反正说v间接反证说原本是指当主要事实是否存在 尚未明确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 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的理论。主 张在环境诉讼中采用间接反证说的学者认 为,由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关联因素较 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 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在,而 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这样更符 合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疫学因果说v疫学因果说是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 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 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 对其做综合性的研究,由此判断其与结果 之间有无关系。该学说对于环境侵权因果 关系确定难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虽然 依照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并非百分之百的 完全正确,但它能够提出一种具体的标准 ,以供法官把握。因此,很快适用于各国 司法实践。因果关系推定说v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结合运用几种因果关系理论,在综合 运用v几种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因果关系推定说。根据该学说, 并不要求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严密的因果关系,只要达到盖然 性程度即可,盖然性是指在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无该行为 ,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的 存在。因果关系推定说的目的是为减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 任,扩大加害行为与损害在法律上联系的可能性,降低环境侵权责 任中因果关系的直接和相当程度,保证受害人能获得恰当救济。v各国民事立法纷纷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原则, 即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 举证责任就转由被告承担。从因果关系理论来看,这是因果关系推 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的运用,目的 都是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原 告请求损害赔偿的成功率。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v不可抗力v受害人自身责任 v第三人过错 不可抗力v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因,必须构成损害结 果发生的原因,只有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不 可抗力引起,才能表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免除责任。 环保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 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予承 担责任”。受害人自身责任v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 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后 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致害人免于承担责 任的情况,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足以表明受害人的行为是损 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该损害后果与受 害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与致害人 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责任,从而免除致害人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v指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于原告 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被告应免于承担民 事责任。第三人过错在环境法上规定的是 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环境损害的唯一原因 ,同时,损害纯粹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致 ,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完全无关, 因此,应使被告免责。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v损害赔偿v排除危害v恢复原状 环境公益诉讼v环境公益诉讼概念v环境公益诉讼特征v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概况环境公益诉讼概念v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与具体案件并无直接利 害关系的特定主体对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 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因其环境违法行为 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 坏自然资源而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 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对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为环境行政公益 诉讼,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起的诉 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特点v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案件 的直接利害关系人;v诉讼的标的是整体环境质量的损害;v被告是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特定国家行 政管理机关和实施了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 资源行为而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 损害之虞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个人;v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v在我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法律明确规定。虽然环境保护法 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 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此处“控告”一词语 义含糊,对控告权是否可理解为起诉权存在争议。依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无权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 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则无权提起行 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立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独立 的诉讼种类;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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