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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化、区域推 动 2016年亚太监管主题金融服务监管展望 AC RS市场恢复 多数危机应对的监管调控已经开始关注压力 情况下的做市机构和市场恢复的情况。尽管已经实施了具实质性的改革,但这些举措将 到 2016 年及以后才能落实。它们包括:落实 巴 塞 尔 协 议 III (Basel III) 的净 稳定资 金比率 (2018 年) 以及杠杆比率 (2017 年) 考虑如何改变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R WA) 和资本下限的计算方式(2015 年底至 2016 全年)落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总损 失吸收 能 力(2019 年起启动) ,有可能将类似的 要 求运用到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中新的全面的第三支柱框架(2016 年末)场外衍生工具的改革在持续进 行中,包括 2016 年 9 月开始执 行的对 未清算的衍生 品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以及中央交易对手(CCP) 的 恢 复 工 作最终确定针对 全球系统性重要保险公司的 承保人资本标准和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进一步开展针对资产 管理的潜在监管这些举措将要求机构观察政策空间、了解 监管措施的潜在影响,并为其实施做好各 项准备。文化与行为 最近监管的一个主要关注领域是金融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及投资者保护以及市场诚 信方面的行为表现。金融稳定委员 会目前将不端行为认 定为 一种系统 性风 险,并且正在实施监管政策改革以解决此 问题。在区域层面,涉及行为表现和文化 的强有力监督预计 将会在 2016 年影响亚太 机构。机构将需要确保其具备稳 健的评估 流程,以及在必要时,提高其文化和行为 标准。证明了文化层面的改进将极具有挑 战性。德勤亚太地区监管策略中心已为亚 太金融服务业 确定了 2016 年的四大监管主题。尽管对于每个机构和管辖区而言,每 个 主题相对应 的重要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我们相信, 总体 来说,这些主题将在整个亚太地区的今后一段时期内 影响战 略构想。2016年的四大主题1科技在 2016 年及以后,技术创 新将决定金融服 务的竞争活力。我们注意到:在不同参与 者持不同观点的同时,有关进行适当监管 的争论开始了。 监管机构将需要考虑促进创新的同时对新 的业务 活动进 行管理,以满足实现稳 定、 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保护的目标。金融科技(FinTech)可寻求利用低的监管 成本,以利于进入市场,但最终需要得到 监管批准,以赋予其合法性和建立信任。 金融机构对阻碍其竞争的各种不对称监管 负担有所顾虑,但长远来看对这 些机会仍 持乐观态 度。监管机构对各机构采用科技技术管理各种风 险(特别是涉及网络安全)的顾虑 不断增 加。作为回应,各机构将需要持续理解监管 要求,并确保其风险管理措施符合规定。实施除了源自于新的或重新调 整的监 管主题 外,我们认为 金融机构在 2016 年将继续 面 临实施方面的挑战:其一:持续的监管风险改革议程造成机构 的疲惫,产生对监管变化的困惑。其二:各跨国机构面临需要同时满足不同 地域监管规则 的持续挑战,这可能会阻碍 形成统一运作模式。其三:鉴 于欧洲和美国总 部面临 更大 的 监管负担,因此,积极参与亚太区业务 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可能会在确保监管 变 革合规所需要的资源和资金支持方面 面 临各种挑战。我们认 为:要想较好地应对这 些主题,金 融机构应对监 管改革议程有着相当到位的 理解,具备对业务 条线的影响做出评估的 能力,并将即将到来的变化纳入战略规划 之中。全球变化、区域推动 2016年亚太监管主题 2对监管主题的深入探讨在本文的剩余部分中,将会更为详 尽地探讨德勤亚太地区 监 管策略中心认为 2016 年将会对金融服务机构造成影响的 四大 监管主题,并就各家机构对这 些影响的当前和潜在反 应提出 我们的见解。你会找到一个详细 的时间 表,其中制订了 2016 年及其以后 的 国际和亚太地区重大监管事件,其内容涉及市场恢复、 文化 和行为,以及科技。时间线侧 重于国际监 管活动,并 凸显如 下关键亚 太国家(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日本和 新加坡) 的监管活动。3信用有关对标准法和 内部评级法修订 的征求意见 (2015 年底)操作对采用更风险敏 感的标准法来替 代现有的标准法 及高级计量法的 征求意见 (2015 年底)证券融资对低于金融稳定 委员会扣减下限 的非集中清算证 券融资交易提出 更高资本要求的 征求意见 (2016 年 2 月 结 束征求意见)市场最终确定对交易 账户的基本审阅 (覆盖标准法和 内部模型法) (2015 年底)证券化对简单、透明和 可比的证券化采 用不同资本处理 方式的征求意见 (2016 年 2 月 结 束征求意见)利率风险对银行账户利率 风险采用第一支 柱或优化的第二 支柱方法 (2015 年 9 月 结 束征求意见)信用估值调整对信用估值调整 框架修订的征求 意见 (2015 年 10 月 结束征求意见)调整风险和资本待定议题基于修改后标准法的资本下限(于2016年底之前定稿) 全面的第三支柱披露框架(包含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于2016年底之前定稿)市场恢复自 2007/08 危机爆发 以来的八年时间 里,包括 2016 全年,市场恢复仍将在监管主题中占据主 导地位。这反映出针对现 有监管进行的大规模重 新调整,以及应对危机的改革的持久实施过程。对于银行而言,2015 年底和 2016 年将会看到有 关部门颁 布的有关对标 准法和模型法来计算重 大风险领 域风险 加权资 产(RWA)的修订提 议 和最终确定版本,如下图所示 i。这些修订代表 了负责银 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BCBS) 对巴 塞尔 II 风险模型保持清醒头脑,将其视为 导致整 个银行业产生过度变化的风险加权资产 (RWA) 的主要因素。ii 这些修改(有些人将其称为“ 巴 塞尔 IV” ) 将 大 幅 减 少 银 行 和 国 家 监管 机 构 在确定风险 加权 资 产(RWA) 时 的酌处 权。 此 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将发 布一 个基于标准法的资本下限。iii 这将要求基于模型 的各家银行同时实 施标准法。该下限将限 制基 于模型计算的风险 加权资 产(RWA)的 差异。 尽管可能会在不同机构和管辖区之间出现精确 性差异,但这些举措可能会导致风险 加 权资 产 (RWA)的增加。为了维持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水平,作为分母的资本也必然有增加的需求。在 2016 年底, 我们还 将看到有关部门 出台一 项 新的、 全面的第三支柱要 求。iv 我们预 计, 上 述修 改 将连 同 以下 讨 论的 总 损失 吸 收能 力(TLAC)框架一起反映到巴塞尔框架中。全球变化、区域推动 2016年亚太监管主题 4这些“巴塞尔 IV”举措将处于 巴塞尔 III 资本和 流动性变化之上,其中包 括 2017 年对杠杆比率 进行调整,以及 2018 年实 现净稳 定资金比率。金融稳 定委员 会(FSB)最近还发 布了针对 全 球系统 重要性银 行(G-SIBs)的最终 版总 损 失 吸收能力(TLAC)框架。v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G-SIBs)需要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具备总损 失吸收能力(TLAC) ,至少相当于 16% 的集团 的风险 加权资 产(RWA) ,并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达到 18%(对于包括中国在内、处于新 兴市场的实体而言,可延迟实施最后期限) 。各 地监管机构无疑会考虑将此框架扩展到国内系 统重要性银行机构(D-SIBs)的诸多好处。事实 上,澳大利亚已经表示了将框架扩展至国内系 统重要性银行机构(D-SIBs)的构想,澳大利亚 金融管理机构(APRA) 主席最近指出: 他确 信“ 将 TLAC 体 系扩 展 到全 球系 统 重要性 银 行 (G-SIBs)范围之外的做法并非孤例” 。vi对于保险公司来讲,2016 年时,国际保险监 管 协会(IAIS)将会在 2017 年采用新保险资 本标 准(ICS)进行保密报告之前,进行定量测试。 保险资 本标准(ICS)试图 引入一个类似银行巴 塞尔协议 的基于风险 的、全球化的保险资 本标 准。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也正在修改针对 全球系统关键保险公司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 旨在 2019 年付诸实施之前推出经修改的要求。对于衍生品市场而言,各地监管机构将面临日 益加剧的压力,以促使他们在金融稳定委员会 (FSB)强调工作大大落后于预定计划之后,完 成其所有改革。vii 具体而言,2016 年的关键性监 管发展将是在 9 月份启动针对 未清算场外衍 生 品收取保证金的准备阶 段。viii 新加坡 ix 和日本均 已发布针对这 些要求的国内实施议案,而香 港 和澳大利亚还 未展开相关征求意见工作。相 关 部门也会努力解决涉及数据报告方面的问题 , 包括隐私限制,以及与国内报告领域的联动。 2016 年,针对场 外衍生品跨境层面的监管 仍将 是重要的,同时将持续开展经营 者互认问题, 尤其是针对中央交易对手(CCP) 的 监管。 随着 已清算衍生品数量的增长, 中央交易对手 (CCP) 市场恢复(包括恢复和处置机制)已成为一个 关键性问题,且其重要性在 2016 年仍将持 续。x最后,2016 年在资产 管理的监管中将出现一些 潜在的发展。在 2015 年早些时候,金融稳定委 员会(FSB)和国际证监 会组织(IOSCO)决定 推迟最终确定用于识别 非银行非保险公司全球 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xi 然而,金融稳 定委员会(FSB)目前正在考虑涉及资产 管理活 动的各种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问 题,并称其可能 会在 2016 年推出以资管活动为 基础的政策性建 议,以支持系统化的恢复。我们认为银 行有效应对风险 加权资 产(RWA ) 变化的举措包括:融入政策环境,针对 其业务 条线进 行影响评估,并将各项潜在标准纳入 到 其战略决策之中。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资 本标准(ICS)有得以广泛应用的潜力。因此 我 们认为 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对于整个保险公司来 讲至关重要,包括了解并评估提议的新标准 的 影响。对于资产 管理公司而言,有关部门可 能 会在 2016 年时出台针对资产 管理活动的首 个全 球监管标准。鉴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 )和国 际证监 会组织(IOSCO)正在考虑应当 采取何种 形式的资产 管理公司政策框架,为此,我们建 议资产 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辩论。市场恢复 (续)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需要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具备总损 失 吸收能力(TLAC) ,至少相当于 16% 的集团的风险 加权资 产(R WA) ,并 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达到 18%5近年来,金融机构内部的行为表现和文化受到 了严格审查。 针对利率和外汇操作的重大罚款、 对金融犯罪的制裁,以及针对 不当销售所采取 的大规模整治方案占据着各种新闻头条。虽然 2016 年针对 不端行为的高调的执法行动可 能会有所减弱(尽管存在一些国家例外情形) , 但 在亚太地区,该行业中的文化和行为将会继 续 面临强有力监管和关注。整个地区的监管机 构 须关注行为和文化的重要性,探索需要采取 何 种措施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在金融机构 内 部改善这些方面。在国际政策层面,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目前 将不端行为视为 一种系统性风险。xii 这代表该主 题得到了更多的重视。FSB 最近发布了一项旨在 打击不端行为的工作计划,它最终将被整合到 国家层面的监管措施之中。xiii 2016 年及其以后, 这项 工作计划将促使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协 调并实施涉及三大领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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