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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n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n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n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n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n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n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n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 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n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n(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n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n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n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n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n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n(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n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登记。4.分支机 构的登记。n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采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 将其折算为货币数额。另外,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n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 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 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n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 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察、法官 、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个 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n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n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 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n孙某在上海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 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 何进行?nA仅需要在上海申请登记。 nB仅需要在苏州申请登记。nC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nD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n1.自己管理。n2.委托管理。n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n投资人设定职权限制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n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n(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n(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n(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n(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 储存;n(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n(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n(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n(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n(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n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 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 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 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 ,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n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n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 买商品的行为无效n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 务n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 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n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n自主经营权、n组织机构设置权、n工资制度决定权、n企业名称专用权、n知识产权、n贷款申请权、n土地使用权、n拒绝摊派权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n(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 核算。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 置会计账簿。n(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n(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n(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n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n(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n(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n1、投资人决定解散;n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 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n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n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n1、确定清算人。n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 行清算n2、通知(或公告)。n3、债权人申报债权。n4、清偿债务。n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 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n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n5、办理注销登记。案例: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 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n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 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 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 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n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 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 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 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 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 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 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 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 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n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 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 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n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 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n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n首先拨付清算费用。n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n第二顺序,所欠税款;n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n首先,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 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 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n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 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n(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 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 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n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 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 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 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n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n(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n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n(二)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和适用范围n(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n1.协商原则。n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n3.依法纳税原则 n4.守法原则。 n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关于三点创新n(1)“有限合伙”铺路风险投资。n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富人(资本家、 创投机构、投资者)能人(经营者、 “知本家”) 有限合伙人, 出资范围内承 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 任 n(2)注会业迎来发展机遇。n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还体现在增加了特殊普 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类型,它主要适用 于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靠专业知识 和专业技能“安身立命”的,而非靠其注册资本。n有限责任合伙的意义在于,它规定各合伙人仍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 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 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n(3)上市公司可为有限合伙人。n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 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 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n新合伙企业法在第二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n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n(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n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一种合伙企业。n(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n1.设立条件n(1)有2个以上合伙人 n(2)有书面合伙协议 n(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n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 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n(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n(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n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 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 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 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 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n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 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 ,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的人员构成n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 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n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 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n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n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 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 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n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 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n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 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 ,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 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n(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n(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 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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