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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第一节 食品国境检疫的程序进出口食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 其检验检疫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检疫审批和报 检、预检、现场检验检疫、抽样检查、隔离检 查、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以及出证放行等工 作环节。第二章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1.检疫审批与报检(1)检疫审批:也称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 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前提出 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 律程序。对进境的动物及产品、部分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检疫审批的作用 1. 避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 2. 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 3. 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检疫审批的范围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单, 检疫审批名录分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 疫审批、特许审批和过境审批。检疫审批的基本程序1.输入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 的协议。检疫审批手续应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 重新审批检疫审批机构根据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签发检疫许可证,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 般为三个月,输入的进口食品应在检疫许可证有效期 内进境。如发生下列情况:变更进口食品的品种或数 量;变更输出国或地区;变更出境口岸;超过检疫证 审批有效期。 (2)报检 报检是指申请人,即食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检疫机构及时声明并申 请检疫的法律程序。报检时须提供必要的报检资料,如报检单、检 疫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报检的主 要作用是使检疫人员在收到货主或代理人递交的报 检资料后,进一步核对相关单证和为实施检疫做好 准备。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经审核相关凭证,签 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海关验收。报检的范围在进出境食品检疫中,下述3类需进行报检: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内涉及的进出口食品。2.对装运进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 、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运输检验。3.对商品目录外的出境食品及入境食品、食 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 备的卫生检验。2. 预检预检是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入境前,由检疫人员 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 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 或扩散的一项措施。预检与产地检疫的区别主管部门不同,产地检疫的主要部门属于国内动 植物检疫机关,而预检的主要部门属于输入国出入 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针对原产地不同,产地检 验针对的是本国的原产地,而预检针对的是对方国 家的原产地;针对的疫情不同,产地检疫针对的是 本国或本省检疫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而预 检针对的是对方国家的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3. 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 对输入或输出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样,即检查证单 、检查证货相符、防疫消毒等,并根据需要采取样 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 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 、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 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和符合卫生要求等。现场检验检疫的操作步骤:(1)装运进口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后,检验检 疫人员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检单,在卸货前,尽快 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 监督。(2)检验检疫人员登船、车、飞机等详细调查货物 种类与数量,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消 毒情况;进货口岸及运发日期,是否转口货物;在运 行中无海事等事故,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向货 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3)在运输方或货主陪同下,赴船舱或开箱,检 查食品有无农药、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 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或感官性状异常 ,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 要求等。(4)检验检疫员在卸货前及整个卸货过程对码头 、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工具进行卫生监督。4. 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是指因货物数量太大而无法逐件检疫 时,从原料、食品半成品或成品中抽取具有一定代 表性的样品,对其进行检测的一种食品检验检疫方 法。其主要工作环节包括抽样依据、抽样方案、抽样 工具、抽样标签、样品保存、抽样环境、抽样过程 、样品送检等。5. 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是将进出境或国内调运的有关动植物 在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于隔离条件下进行饲养 或种植,并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 一项措施。隔离检疫的基本程序: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疫与处理;饲养或 栽培合格的材料;生长期检验与处理;出证 放行6.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指借助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检疫物 样品进行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检查、鉴定的法 定程序。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 学的和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进 出口食品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我国或合同及买方所 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实验室检验的一般步骤和要求(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先进行仔细检查,在对送检的样品 和送检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无误后,在送检单 存根上签字存查。(2)实验室检验人员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检疫项目,按国 家规定方法即时准确的进行检验。(3)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6天内报检 验结果。(4)实验室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检 测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实验室检验检疫记录 单上。实验室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单一 起交现场检验检疫员。7. 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检疫机关根据检验、检疫结果以及相关规 定,采用一定方式对检疫物实施处理的法定程序。进口食品经检验后,有现场检验检疫员根据卫生监督 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符合我国 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发;不 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处证时, 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有现场检验 检疫人员提出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食用 等处理意见,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国家质监局授 权的该单位人员签发。出口食品经检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信用 证及进口国有关要求的,签发出口所要求的食品品 质证书、兽医卫生证书或品质证书;经检验检疫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或合同、信用证及进口国有关要求 的出口食品,不允许返工整理后出口;对仅涉及数 量、规格等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允许返工整理后复 检。8. 出证放行检疫出证放行是检疫机关根据检疫或除害处理 结果,判断合格后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准予输出、 输入的法定程序,也是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的 最后一个环节。第二节 食品境内检疫的程序食品境内检疫主要是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其程序与食品国境检疫大体相同,包括报检、检 疫、检疫处理等步骤。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 间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也须对调运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报检国内家畜及畜禽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 ,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农牧主管畜禽防疫检疫机 构及其委托单位报检。省间调运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植物检疫机构 或其授权的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以便事先向调 出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提供植物检疫要求,做好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前后的植物检疫防范工作。2. 检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内检疫是由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所属 的动物检疫站和乡(镇)兽医站等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农牧部门根据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集散地、调 运及屠宰加工等环节的生产流向规律,在各省市县乡境 内和铁路、公路、码头、港口、航空港等处设立检疫站 ,负责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根据地点、检疫对象和要求等,分为产地检疫、运输 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等。3. 检疫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经产地检验合格,则签发产地检疫证明书 ;检疫过程中发现法定报告的各类疫病,则按照动物检 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运输检疫合格且物证相符时,签发检疫证,凭证办理外运 手续。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书,进行登记,允许在本市场内 销售;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或难以认定的产品,应暂扣 ,进一步做实验室鉴定;凡是检出病、死畜禽肉,不论何种 原因,一律不准上市销售。第三节 食品检疫的方法食品检疫的目的是发现、检出和鉴定食品中可 能携带的各种病原性的外来疾病或者致病微生物、 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作为出证或检疫处理的依 据。(1)动物性食品检疫动物性食品包括各种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奶 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水产品、蜂蜜等,实验室 检验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样品是否感染或携带以及感 染和携带何种检疫性动物疫病或食源性病原。病原检查、血清学试验和病理学检查时动物检 疫中实验室检验的主要方法。病原检验主要是对各类病原进行分离、培 养以及种类的鉴定,包括病毒、细菌的分离 培养和鉴定。血清学试验是依据动物的免疫应答反应机 制,利用抗原和抗体之间特异性结合现象而 研制的各种血清学实验试剂和方法,来诊断动物体内是否有病原体或性对于那个抗体的 存在。病理学检验主要通过对患病或死亡动物的 病理解剖、病理组织学检查,发现动物各器 官组织的形态变化,分析这些变化,进而对疾病作出诊断或为疾病的综合诊断提供科学 依据。(2)植物性食品检疫植物性食品主要是指小麦、大米、花生、茶叶 、水果和蔬菜等,实验室检验内容是确定样品是否 感染或携带以及感染或携带何种检疫性植物有害生 物或食源性疾病。实验室检验的主要方法包括密度检测、染色检 测、洗涤检测、保温萌芽检测、分离培养与接种检 测、鉴别寄生接种检测、噬菌体检测、血清学检测 等。第四节 食品检疫的监管食品检疫监管的含义是指检疫机关对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 施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动物疫病、植物有害 生物疫情和污染食品的生物性病原物进行的 疫情检测。检疫监管的作用:对部分应检物的部分检疫内容实行前置或后续检疫, 能够避免货物因检疫程序要求而发生滞留现象,提高工 作效率和通关速度,降低检验检疫行政成本和出口企业 通关成本,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能够进一步避免现场检验中的漏检问题,解决尚在潜 伏期的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检验问题,从而保障 检疫的质量,严防管制性疫病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为建立和实行食品溯源管理制度创造必要的条件。检疫监管的范围(1)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除虫、灭菌过程(2)进境动植物由进境口岸到隔离检疫场所的运输及检疫过程(3)运往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转载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过程 (4) 进出境水果、蔬菜、肉类制品、奶制品的加工、存放过程(5)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6)对重点食品实施疫情、疫病监控。检疫监管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 :(1)实行注册登记制度(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3)进行疫情监测(4)建立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5)建立监管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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