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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概念分析一、宪法的含义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政的历史一、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历史含义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近代宪法产生后的指称对象差 别较大。其词源表明其含义的多义性: 在古代中国诸多的历史典籍中早已有“宪”、“宪法”、“宪章”等词汇 的记载。例如,尚书说命下中有“鉴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率 兴作事,慎乃宪”。国语晋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管仲在 立政篇中说:“正月之溯,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法 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在定法中说 :“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周礼秋官小宰中有“宪 表悬之,若今新布法令也”等表述。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我国 古代之“宪法”有典章制度和法令的公布实施等含义。当然,由于古代 的法律主要是刑罚规范,因此古代宪法主要指刑法的实施而言。在西 方宪政理论的影响下,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 ,就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在西方,宪法词义的演化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拉丁文 “constitutio”的含义是组织、建立、结构等意思。亚里斯多 德把法律区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认为规定城邦组织和权 限的法律是根本法。在古罗马,宪法指皇帝的各种建制和 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从而区别于民 众大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在欧洲中世纪,宪法有时用来表 示封建主的意志和特权,有时也用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 的法律地位,自治城市的特许状就被看成是自治城市的宪 法。在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制定了规范国王和教士关系 的“克拉伦敦宪法”。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用法律 形式确立了君主立宪度,这种法律就是“constitution”。这 也是近现代意义宪法的肇始。(二)宪法理解视角的多样化 (1)从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界定宪法耶林内克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 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 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2)从宪法的表现形式来定义宪法在鲍格徳那里,宪法是据以建立国家的政府、以协调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根本大法;它可以是成文的,由 主权者制定具体的条文;它可以是历史的结晶,由不同时 期不同来源的国会法、判例以及政治习俗所组成。 (3)从宪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角度定义宪法美国学者特利索利尼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 ,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布兰代尔也认为宪法 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 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 (4)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去定义宪 法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 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库力法官认为,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包括建立政府的原则,规 定主权权力的划分,并指定那一种权力属于那一 种机关及行使的方法 。(5)从宪法的政治性和阶级性的角度界定宪法赫马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体 系。”詹宁斯指出,“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 治者的性质而转移”。吴家麟认为,“宪法是国家 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 比关系的表现”。许崇德也认为,“宪法是规定国 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与公民及其 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集中反映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的国家根本大法。当然,宪法这个概念有了今天的涵义是 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和发展的过程而形成 的。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 在内容、效力、解释主体、制定和修改方面有着 一般法律不具备的特点。 (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从宪法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和根本任务。一个最简单的宪法文本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几个内容: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和国家 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 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 关的产生,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庄严宣布:“本宪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 动准则。” 在总纲部分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 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宪法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 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严格的程序,通常都设立 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起草或修改工作。有的国家 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有的国家召开制宪会议或 立宪会议等。世界多数国家都规定了通过或批准 宪法的特殊程序。有的规定必须以制定宪法的机 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代表赞同才能通过,有 的国家还规定由全民投票来决定。 (四)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宪法解释和监督权的归属,各个国家有不同 的规定,大致说来,有以下三种体制:一是立法 解释制。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职权赋予全 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释宪法 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司法解释制。 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 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三是特设机构解 释制。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负责解释 宪法条文和规范的具体含义。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作为人类社会的特殊现象,有其存在的本体和价值 论依据,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发展、变更的决定因素就是 宪法的本质要素。关于宪法本质的代表性观点: (1)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 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 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此观点主要见之于17世纪、 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1789年法国人 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 、民治和民享”。当然,这种全民意志是一种调和意志, 因而,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 (3)宪法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列宁认为,宪法的实质在于 :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 机关权限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 比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 四、宪政的历程 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人权保 障为目的的一种民主政治形态,是由规范体系、价值目标 体系和实施机制构成的一个系统过程和结果状态。因而, 宪政是一个制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宪政作为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为政治主体、政治行 为、政治责任、政治程序供法律框架,既维护民主制度, 为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又制约权力的行使,保障了社会 主体的应有权利。宪政国家,指称的是国家的一种政治状 态,一种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模式,它要求国家机构与政 府官员在宪法给定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并 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政国家是一种权力有限的国家, 国家权力按照议事、执行和审判要素分解成立法权力、行 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 和范围有序地运行,形成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权力架构 。 法治社会通常是指以市场经济作为其活动空间的 自治自律的市民主体通过契约理性缔结各种社会 关系从而实现应有权利和利益的一种社会组织形 态。宪政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表现为:确立宪 法根本法的地位,并且这种至尊的地位和极大的 权威转化为人们的不可动摇的信念,并贯彻于国 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行为之中,从而 形成一种现代的宪政秩序。宪法权威要求把社会 和个人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看作是一种法律斗 争,是发生在一个自治社会所建立的立法和司法 机构里面的法律斗争。 (一)英国的宪政历程第一,英国的宪政历程是渐进改良为主、激 进革命为辅的过程。 第二,英国宪政的推进和宪法体系确立是建 立在国会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的。第三,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英国 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内容 很不确定。其中包括自由大宪章(1215年) 、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 (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1701 年王位继承法和议会法(1911、1949年 )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 等。 第四,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越权无效、分权制 约等宪法原则,具体包括英王统而不治、君主立 宪制、议会至上原则、议会两院制、两党制、责 任内阁制、分权原则、王权有限和法律至上原则 ,堪称立宪主义的先驱。 第五,英国注重宪政的传统的积累,在固有的宪 政传统的基础上层层推进的宪政制度发展模式, 给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宪政制度的发展带来了 诸多的经验和启示。 (二)美国的宪政历程第一,美国宪政建立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美国宪政是对欧洲 宪政思想和民主法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美国宪政是美国政治制度不断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 19世 纪之前,美国宪政侧重于保护以财产权和契约自由权为核心的个人权 利,19世纪之后,美国宪政更多地注意到对以人身权为核心的社会福 利权利的保护。第三,美国宪政机制为多元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妥协提供了一套宪 法原则和政治程序。美国宪法所创设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了美国的 多元利益集团能够拥有平等的影响美国政治决策的机会和能力。 第四,美国宪政的发展建立在宪法权威的文化基础之上。美国各 种社会主体都自觉地把宪法作为最权威的行为规范,把宪法原则作为 政治行为基本准则,把宪法制度看作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权威机制 ,把宪法秩序看成是最为合理的社会秩序安排。 (三)法国宪政的历程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内容变化较大。法国一共 颁布了12部宪法。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 ,有的规定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二法国保持了成文宪法的传统。自1791年宪法以来 ,法国各个时期所制定的宪法都是体系清晰、结构严谨的 宪法典;第三,法国宪政经历了曲折发展历程。宪法发展过程 不仅是权力得到逐步确认、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而且是 从激进民主向民主、理性、稳定与效率回归的过程;第四,法国宪法首创了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 宪法监督模式。 联邦德国基本法标志着现代宪法的成熟。联邦德国基本法具有多 方面的特点。 第一,规定联邦德国对外放弃战争权,对内不得实行法西斯统治; 第二,设立独立的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其解释、裁决宪法纠纷,保障宪 法实施的权力; 第三,对政党的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 。可以自由建立政党。政党的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它们必须 公开说明其经费来源; 第四,自愿限制德国的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转移给有关国际组织 ; 第五,明确承认国际法是联邦德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国际法的效力 优于国内法; 第六,为了维护多党制条件下政府的稳定,基本法限制了议会倒阁的权 力,设计了“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联邦议院只能以大多数议员选出 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联邦总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四)德国的宪政历程 德国早在中世纪就有涉及政治权力划分的法律文件,如奥托特权 、黄金诏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815年德意志邦联成立之 后,德意志联邦内的一些邦国开始制定本邦的宪法,由此进入了具有 近代意义的制宪历史;1871年德国统一后,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发生了1918年资产阶级革命。德国在革命的 条件下,于1919年制定了极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色彩的魏玛宪法规定 了社会福利权利,因而是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发展的转折点,它标志 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实行两种不同社 会制度的两个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5月23日公布了具有 临时宪法性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意志民主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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