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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培训讲义杨 永 烈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一)、税务行政处罚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 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税 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 罪的税务行政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 政处罚对象、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等要素构 成。1、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县以 上各级税务局,税务所只有经过法律特别授权才能成为税务 行政处罚主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罚款数额 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发票违章处 罚的权限是1000元以下)。当然如海关或者其他经授权的组 织这里不叙述。 2、税务行政处罚对象。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纳税 主体是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对象,对于单独实施、或者协 助纳税主体共同实施妨碍税收征管行为又未构成犯罪的非 纳税人也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 3、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1)、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方 面的法律规范。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税收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也不得作为税务行政 处罚的依据。上述三者的关系: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 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 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 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9- 14条) 税收法律体系的组成: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税收法律体系的组成: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 规章。规章。 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如: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如: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税收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授税收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授 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规章税收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规章 ;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制定地方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制定地方税收 规章。规章。 另: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另: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 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 ,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 、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 适用的文件。如:阆中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适用的文件。如:阆中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 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 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作出判断,具有合理性的可以采纳,因此在涉税执法文书中作出判断,具有合理性的可以采纳,因此在涉税执法文书中 不得单独引用。不得单独引用。 (2 2)、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才予以)、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才予以 税务行政处罚,对违反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税税务行政处罚,对违反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税 务机关无权税务行政处罚。务机关无权税务行政处罚。 (3 3)、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无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无权处罚 (4 4)、税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能及时主动改正,并没)、税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能及时主动改正,并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处罚法第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处罚法第2727条)条)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税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法第 3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处罚主体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二)税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法 第4条)1、公正原则。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应科学、合理。 (2)、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公正。同样的案件受到 同样的处理,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不应受到 同等的处罚。必须通过5个制度予以保障:听证制度;陈 述、申辩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2、公开原则。 (1)、公开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处罚法第4条) (2)、公开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处罚前告知。 (3)、公开税务执法人员身份。 (4)、处罚决定公开。 3、过罚相当原则。 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罚;违法行为轻微的轻罚;规定有减轻 、从轻和免除情节的,从其规定。(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法第5条)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三、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处罚法第6条)(一)、陈述、申辩权。 1、对税务行政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意见的表述权 。处罚法第41条规定:不告知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除外) 。 2、当事人意见应得到足够尊重。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当事人申辩不加重处罚。(处罚法第32条)(二)、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略)。(三)、请求赔偿权。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分类: 1、申诫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者吊销执照;4、自由罚。行政拘留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法第20-22条)1、税务行政由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管辖 。 2、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管辖。 3、超越自身处罚权限的,必须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 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4、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1.(二)、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1、责令当事人改正原则。(处罚法第23条) 2、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 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违反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同一个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行为,同一个事实是指 :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 (2)、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再给予相 同种类的处罚。 (3)、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如:在处 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 4)、同一个税务机关遇有当事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同一个税务机关遇有当事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可以对其处罚多种处罚,但必须分开处罚,不得合并处罚。可以对其处罚多种处罚,但必须分开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如:某企业既未按期申报,又未按期缴纳税款,可以既对未如:某企业既未按期申报,又未按期缴纳税款,可以既对未 申报进行处罚,又可以对未缴纳进行处罚,但处罚依据不相申报进行处罚,又可以对未缴纳进行处罚,但处罚依据不相 同。同。(5 5)、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又违)、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又违 反其他法律规范的,税务机关和其他有权处罚机关可以给予反其他法律规范的,税务机关和其他有权处罚机关可以给予 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不得重复处罚。不同种类的处罚,但罚款不得重复处罚。六、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六、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原则(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原则1 1、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原则(1)、处罚主体合法。(2)、依法查明事实。执法人员组成合法;调查事实范 围合法;调查手段合法;证据取得合法。 (3)、依法处罚。处罚事项设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 罚形式必须依法统一规定;开具收据合法。 (4)、处罚强制执行以及处罚中采取的其他强制措施必 须有法律授权。 2、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实行回避制度;告知陈述、申辩权;现场查验要 通知当事人到场;实行职权分离,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 离,案件调查与案件审查分离,执法人员与听证人员分离 。3、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原则。法律公开;执法人员 公开;文书公开。4、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效率原则。遵循一定的期限与形式 5、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救济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件。 1、查明事实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处罚法第33条) (1)、违法事实确凿。案情简单、轻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 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一是以行政处罚法规定内容作为法定依据;二是法 律规范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3)、处罚轻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 2、税务行政简易处罚的操作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 向当事人说明其税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制作现场 笔录;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未按期申报、缴 纳税款等情况)。 (3)、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4)、送达。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 (5)、执行。督促当事人到征收大厅缴纳罚款。(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处罚告知陈述、申 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下面分别叙述: 1、受理。受理案件来源:行使职权中发现的;移送的;转办的;举报的;其 他情形。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税务违法案件受理登记簿 进行受理登记。 2、立案。 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稽查局查处案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 规程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规程应立案查处,已立案的,此时不再立案, 但稽查未立案,需要作出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则必须立案。),报领 导岗批准立案。 3、调查取证。税务执法人员在接到案件时,要按照调查取证的要求和程序进 行调查,调查完毕,必须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或者制作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必须具备下列要素: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当事人态度;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调查人员签字及时间等。 4、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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