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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21世纪高等院校电子商务教育系列教材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1.1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v1.1.1电子商务的概念v1)国际组织和企业界的观点 v2)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v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狭义电子商务和 广义电子商务。狭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 的商事活动。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 行民商事活动。 v1.1.2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 v第一个阶段,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是电子 商务的萌芽期。 v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是电子商 务的初级应用阶段。 v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以互联网为 技术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的高级阶段。 v1.1.3电子商务的法律分类 v1)以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v(1)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商务 v(2)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v(3)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v2)以电子化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v(1)完全电子商务 v(2)不完全电子商务 v3)以国界范围为标准划分v(1)国内电子商务 v(2)涉外电子商务 1.2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分类与特征v1.2.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v商务环境的革命性改变,必然会导致 新法的产生。电子商务法就是在信息 技术广泛应用于商务活动之后而产生 的一个崭新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是 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 立、变更或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v第一,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v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v第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电子行为 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因而非通过电子行为 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范畴 。 v1.2.2电子商务法的分类 v1)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 务法 v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法v电子商务法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方法有两种:技术手段 标准和调整对象标准。v(1)技术手段标准 v(2)调整对象标准 v1.2.3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v1)技术特征 v2)开放性特征 v3)国际性特征 1.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沿革v1.3.1立法现状v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立法包括一些有关和 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狭义的电子商务 立法指适用于我国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基 本法,即电子签名法。v1.3.2电子签名法v电子签名法被誉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具有 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v第一,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具体条件和电子认证的相关问 题。v第二,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以及满足书 面形式和原件形式的条件。v第三,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以及作为证 据使用的规则。v第四,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电 子商务,又可类推适用于电子政务。v1.3.3网上交易指导v v网上交易指导确立了网上交易的三大 基本原则,分别为:v 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v 第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 范。 v 第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1.4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作用v1.4.1电子商务法的性质v电子商务法的性质是指电子商务法的公 、私法属性。在我国,曾有学者认为电 子商务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 。 v1.4.2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v1)规范电子行为 v2)保障交易安全 v3)保护电子商务主体权利 v4)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社会公共秩序 v5)推动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1.5电子商务法的地位与体系v1.5.1电子商务法的地位v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即电子商务法是从属于法律体系中的某 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单独存在。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部 门法,其性质上属于民事特别法。 v1.5.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v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当事 人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统称为电子商务关系。 v1.5.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v1)电子商务关系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v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要素 v(1)主体要素 v(2)客体要素 v(3)内容要素 v1.5.4电子商务法的体系v第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制度。 v第二,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v第三,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v第四,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v第五,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v第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v第七,电子税收法律制度。 v第八,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1.6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v1.6.1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概述v1)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v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整 个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 则,是指导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司法 和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 的基本行为准则。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是 电子商务法中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它是 电子商务法的主导性思想所在。 v2)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v(1)内容的根本性 v(2)最高效力性 v(3)规范原则性 v(4)适用补充性 v1.6.2技术中立原则v1)技术中立原则的概念v技术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 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v2)技术中立原则的主要内容 v(1)技术中立 v(2)媒介中立 v媒介平等。v禁止媒介歧视。v意思自治。 v1.6.3功能等同原则v1)功能等同原则的概念v功能等同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 电子商务活动中,对与传统民商事活动功 能相同的行为或制度赋予同等的法律效力 。 v2)功能等同原则对书面形式的扩大解释 v3)功能等同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中的应用 v4)功能等同原则在原件上的应用v1.6.4信息安全原则v1)信息安全原则的概念v信息安全原则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保 障主体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不被非法窃 取和泄露的原则。电子商务法中的信息安 全包括个人信息安全和交易信息安全两大 方面。v2)个人信息安全v个人信息保护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个人信息安全:v(1)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手段应公平和合法,收集的个人 信息的数量应当限制在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范围内。v(2)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应该特定和明确,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应受 该目的的限制。v(3)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或者有约定时,特定目的之外的使用和披 露才是被允许的。v(4)个人信息应当保持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v(5)应当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以防非法披露、破坏、修改或访问 。v(6)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和访问 权,这些权利使得信息主体可以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其人格 利益不受侵犯。v(7)个人信息的保存应该限制在一定的时限范围之内。v(8)侵害个人信息上的权利,应负法律责任。v3)交易信息安全v(1)主体的可确认性和交易信息的不可抵 赖性v(2)其他交易信息的安全 v第一,技术标准法律化,制定严格的市场 准入制度。 v第二,安全程序的设置和应用。 v第三,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原则。 本章小结v本章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分类和基本 内容等问题出发阐述,使参与电子商务交 易的对象充分认识和了解电子商务,为全 面了解和掌握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做好了铺 垫。此外,从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入手,对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作用、地位及电子商 务法的基本原则等加以系统的阐述。关键概念v电子商务v电子商务法v电子商务法律关系v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v1.简述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v2.简述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分类与特征。v3.我国网上交易指导确立了哪几项基 本原则?v4.简述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电子商务法的 作用。v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地位。v6.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v7.简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v8.电子商务法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v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v7.简述信息披露制度。v8.简述安全程序制度。v9.简述安全控制制度。v10.简述电子支付命令的撤销制度。v11.简述电子支付完成的认定制度。v12.简述差错处理制度。侵权行为与责任 。本章结束v 第2章 电子商务主体2.1电子商务主体概述v2.1.1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v所谓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 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 电子商务主体有两方面的特殊 性:v电子商务主体必须是实施电子行为的人 ,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这是电子商务 主体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v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一类特殊主体,此类 主体专门为介入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或 者为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交易服务等。v2.1.2传统法的分类 v1)自然人 v2)法人 v3)合伙 v2.1.3电子商务特殊主体v电子商务特殊主体主要指网络服务提供商 ,是网络空间中的一种全新的民事主体, 对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起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 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会陷入各种纠纷之中, 明确他们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保障电 子商务安全的根本要求。v电子商务特殊主体,是指区别于一般的民 事主体,专门从事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 务和交易服务的人(在法律上,主体包括 人和组织,统一称为人)。 2.2网络服务提供者v2.2.1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概念v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电 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 服务的人。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类电子商务主体,当 然它也是民事主体。(2)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经营范围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和互联网平台服务,本身不提供信息。v2.2.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v1)分类概述 v(1)接入服务提供者( Internetaccessprovider,IAP),包括为 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 础设施服务的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以 及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电子商务特殊 主体。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电子商务 特殊主体也被称为狭义的接入服务提供 者。v(2)网络平台提供者( Internetpresenceprovider,IPP),指为 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网 页空间,供用户上载信息和进行信息交 流的服务者;或为用户提供超文本链接 等方式的搜索引擎服务的服务者。 v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别 v(1)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v(2)狭义接入服务提供者 v(3)网络主机服务提供者 v(4)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 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v(5)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 v2.2.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v 1)合同责任 v2)侵权责任 v3)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 v(1)搜索引擎与商标权 v(2)搜索引擎与著作权 v(3)搜索引擎与虚假广告 v(4)搜索引擎与欺诈点击 v(5)搜索引擎与个人信息 2.3网络内容提供者v2.3.1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v所谓网络内容提供者( 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是指 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的人。 vICP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凡互联网上存在 的网站或者网页,都可以算得上是ICP。v2.3.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v2)ICP责任概述v(1)ICP设立上的责任。 v(2)ICP经营上的责任。 v2.3.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v2)ICP责任概述v(1)ICP设立上的责任。 v(2)ICP经营上的责任。 2.4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v2.4.1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概念v v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上交易提供 交易平台服务或者网上交易辅助服务的经 营者。 v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 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 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v2.4.2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 分v v在我国,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 分为三种类型:v第一种是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 v第二种是混合型平台服务提供者 v第三种是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 v2.4.3政府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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