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2页
第2页 / 共42页
第3页 / 共42页
第4页 / 共42页
第5页 / 共42页
第6页 / 共42页
第7页 / 共42页
第8页 / 共42页
第9页 / 共42页
第10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如何做好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的管理工作主講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周釧培 會計師01091201306251451#目錄頁次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 3-15貳、移轉訂價管理階段 16參、關係人交易價格合理性之舉證責任 17肆、移轉訂價從屬與控制關係認定比較 - 股權部分 18伍、移轉訂價全球發展趨勢 19 陸、移轉訂價方法之選定 20-21柒、中國大陸移轉訂價之重點調查審計對象 22捌、移轉訂價案例分析 23-41玖、致遠服務團隊 4201092#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我國現行有關移轉訂價之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2004年1月2日財政部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列第一百 一十四條之一有關移轉訂價之查核規定,明定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 條之一規定,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時,得依序採用可比較未受控價 格法、再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以及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方法,以推算常規交 易價格。另為減輕徵納雙方之稽徵及納稅成本,並紓減訟源,爰參照國際趨 勢,明定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規定。同時,該條文 並明定稽徵機關之相對調整責任。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2004年12月28日財政部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 核準則,該查核準則自2004年12月30日正式施行,內容詳細規範從屬與控制 關係及調查時應提示之帳簿文據。所有移轉訂價相關問題以本 查核準則優先適用01093#適用起始年度適用標準 (金額)會計師 簽證調查規 定 關係人交易 揭露表格(4 張)2004年度 (2005年5月申報 稅報時檢附)2004年金額及百 分比達一定標準適用不適用2005年度(含)以 後待主管機關確 定 移轉訂價報 告2005年度 (2006年5月備妥)金額達一定標準 (金額小得以其他 足資證明之文據 取代移轉訂價報 告)不適用 (得由移 轉訂價 報告專 業人員 簽名)調查函 送達一 個月內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01094#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第三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 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係指營利事 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 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己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 有或控制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續)01095#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第三條(續)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 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係指營利事業相 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 數以上相同。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 過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 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 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01096#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第三條(續)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 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 或控制,係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 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01097#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第三條(續)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經營,包括:(一)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 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二)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 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三)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 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 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四)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 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 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 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01098#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從屬與控制關係之認定第三條(續)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 或聯合經營契約。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 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 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01099#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常規交易範圍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 適用相同之常規交易方法所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範 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資料如未臻完整,致無法 確認其與受控交易間之差異,或無法進行調整以消 除該等差異對交易結果所產生之影響者,以可比較 未受控交易結果之第二十五百分位數至第七十五百 分位數之區間為常規交易範圍。 010910#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常規交易範圍010911#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調查時應提示之文據第二十二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應備妥下列文據: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 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 、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 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續)010912#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調查時應提示之文據第二十二條(續)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010913#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調查時應提示之文據第二十二條(續)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等資料。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 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 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 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 定。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 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 訂報告。 010914#壹、我國移轉訂價規定(續)短漏報之處理第三十四條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決定其常規 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 關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下列 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一、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 倍以上,或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 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 以上。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 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四、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 。前項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 010915#約3個 月時間5/312005年2006 年5/3112/31揭露2004年 度關係人交 易資料備妥2005 年度TP報 告調查函送達 一個月內提示TP 報告完成TP 管理報告轉換TP管 理報告依TP管理報告 進行必要之調整財務數 字確定 後(致遠可提供協助)貳、移轉訂價管理階段010916#2004年(含)以前:稽徵機關2005年(含)以後:納稅義務人(以 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佐證)-循環 舉證參、關係人交易價格合理性之舉證責任010917#OECD美國中國大陸台灣經濟實質50% + 經濟實質25%20% 10%法令愈趨明確肆、移轉訂價從屬與控制關係認定比較-股權部分010918#伍、移轉訂價全球發展趨勢根據Ernst & Young於2003年11月所作的普查結果顯示,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27個國家,已在其法令或準則中,明確規範必 須備有移轉訂價的文件, 27個國家如下:(1). USA (2). Australia (3). France (4). Mexico (5). Brazil (6). Canada (7). Korea (8). UK (9). Denmark (10). Venezuela (11). Belgium (12). New Zealand (13). Japan (14). Poland (15). Kazakhstan (16). India (17). Argentina (18). Austria (19). Netherlands (20). Thailand (21). Germany (22). Colombia (23). Hungary (24). Malaysia (25). Peru (26). Portugal (27). South Africa. 若加計2004年增加的國家(台灣2005年度),估計應已達 35個國家。中國大陸未名列27個國家當中,惟其移轉訂價相關規定 已相當完備,隨時可能要求提供移轉訂價報告。最新發展趨勢將 於座談會中報告。對於從事海外投資的跨國企業,應密切掌握移轉訂價全 球發展趨勢,妥善加以因應。 010919#陸、移轉訂價方法之選定Ernst & Young 2003 Survey 結果:Type of TransactionTangible Goods Intercompany Services Licensing Agreements Cost Sharing Agreements Financing Base41742824819745 CUP % (可比較未受控價 格法)352037 (Internal) 15 (External)233RPM % (再售價格法)18-Cost % (成本法) -16-284 Cost Plus % (成本加價法) 31571519 Profit Split % (利潤分割 法) 5-101-Profit-Based % (可比較利 潤法/交易淨利法) 7-171-Other % 8723164 Not Stated % 111449010920#陸、移轉訂價方法之選定(續)移轉訂價方法之選定須考量功能與風險,避免稽徵機關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