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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刘铁民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编:100029电话:010-64976093 传真:010-64914670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强化法制建设强化法制建设 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实现安全发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目 录一、概述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七、法律责任追究与处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3一、概述1. 重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 安全生产发展的历史阶段论 3.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与法治建设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41.我国重大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52.安全生产发展的历史阶段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63.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与法治建设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基本原则: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强化监督 落实责任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刑法行政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交通安全法其他相关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宪 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81.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q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q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9安全保障安全保障2.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责任 共29条)1.企业负责人责任 7.重大危险源管理2.安全生产投入保证 8.员工宿舍安全管理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9.爆破、吊装作业安全4.培训与资质认可 10.现场安全检查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11.承包作业和交叉作业6.安全设备管理 12.工伤保险要求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0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个权利被保护权 知情权 建议权 上告权受培训权 拒绝权 避险权 赔偿权二项义务遵章守纪义务 隐患报告报告义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1四、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政 府:领导、督促、协调、组织、检查、处理 安监部门职责:审查批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社会监督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2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1. 编制预案2. 培训演练3. 组织救援4. 恢复重建5. 总结分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3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 事故分类分级2. 事故报告3. 事故调查4. 事故处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4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分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5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0人以上 30人以下50人以上 100人以下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 10人以下10人以上 5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下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6报告程序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县市省国务院较大事故县市省级政府一般事故县市级政府现场单位负责人立即一小时情况紧急时2.事故报告程序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7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已采取的措施 其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8事故调查责任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重大事故:省级 较大事故:市级 一般事故:县级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可以委托事故单位3.事故调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9七、法律责任追究与处罚1.民事责任(财产损失)2.行政责任(违法、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3.刑事责任(违法、已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1.民事处罚赔偿等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犯罪行为,司法追究,强制执行,人身制裁(判刑)和附加刑(财产罚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机关内) 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罚:警戒罚批评、通报、限期改正等 (执法部门) 财产罚罚款和没收等行为罚停业、吊照、关闭和取消资格等人身罚拘留等其它罚(处罚与制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处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地方政府法律责任处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4谢谢!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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