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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王瑞清 二 0一 0年七月 来自资料搜索网 (海量资料下载 东方电气东方电机有限公司 图片简介 重型厂房 亚洲第一跨 三峡转轮安全发运 按照核电安全理念组织核电生产 喷涂作业净化 保障职工健康 培训内容 第一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课 公司制度及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课 员工基本要求 第四课 事故案例 第一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是指我国保护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调整生产劳动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的、多层次的、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立法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 1.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4. 提高生产力保证国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 宪法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2 安全生产方面法律 指 安全生产法 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矿山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 劳动法 建筑法 煤炭法 铁路法 民用航空法 工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标准法 刑法 民法通则 经济合同法 矿山资源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等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 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劳动保护条例 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等 5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机械安全、压力容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行业标准等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6 安全生产标准 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7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安全国际公约( 1.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155号公约) 2. 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161号公约) 3.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70号公约) 4. 共签定了 30多个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公约。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综合类: 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导性的法律 是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 矿山类: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款 煤矿安全监察条款 危险物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等 建筑业: 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 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消防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等 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石化、电力、商贸等 安全技术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重大危险源辩识 ( 安全标志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 返回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 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 本法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九条规定设置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规定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以上特殊行业的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 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 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 :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2、知情权:从业人员享有权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应采取的防范应急措施; 3、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 4、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拒绝权: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7、紧急避险权: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8、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义务 :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 实施时间 2001年 10月 27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 , 自 2002年 5月 1日起施行 。 2、 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 、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防治职业病 ,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3、 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 防治结合的方针 , 实行分类管理 、 综合治理 。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u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 培训 ; u 获得职业 健康检查 , 职业病诊疗 、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 务; u 了解 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u 要求企业提供 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改善工作条件; u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批评 、 检举和控告; 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u 参与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 民主管理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职业卫生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资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资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业卫生 有时叫劳动卫生或生产卫生。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职业中毒和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法律上、教育上、组织制度上,医疗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叫工业卫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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