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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主讲人 崔秀荣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掌握票据的概念与 特征、票据的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 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 转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 和支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 原理和主要实务。教学重点: 、票据的特点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的要件 、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教学难点 、票据的抗辩及补救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一是票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是票据的作用; 三是票据法的概念及制定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 、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 ,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 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或金融 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汇票 本票银行汇票 汇票: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本票: 商业本票(暂未发行)支票记名支票、指示支票、无记名支票对己支票、指己支票、受付支票 支票: 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限额支票、不限额支票、限额保证支 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定额支票、不 定额支票(三)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提示、缴回信用工具 二、票据的作用 (一)具有汇兑和支付工具的作用 (二)具有抵债工具的作用 (三)具有流通工具的作用 (四)具有信用证券的作用三、票据法的概念及制定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严格地讲,票据法有广狭义之分,狭义 的票据法,是指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法律,一般指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 除票据法典外还包括有关票据法规。(二)票据法的制定 我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制定,1996年1 月1日正式实实施,共7章111条。主要规定了票 据活动的基本原则,票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票据行为的要素、要求、方式,汇票、本票、 支票的特征和使用、流通,票据的法律责任以及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内容,其核心是规范汇票 、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的票据行为,保障票据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规定债务人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限制 债务人的无理抗辩。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一是票据关系 二是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 律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前者称“ 票据关系”,后者称“非票据关系”。后者是 相对前者而言的,是一种虽不基于票据本 身而发生,却与票据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本身产生的法律关系,指 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一)票据关系主体 票据关系主体,也称票据关系当事人,票 据当事人,就是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基本当事人是票据 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 是票据发行后通过出发票之外的票据行为 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在票据法规定的几种票据中 基本当事人分别为: 1、汇票包括:发票人;受款人;付 款人。 2、支票包括:发票人;受款人;付 款人。 3、本票包括:发票人;受款人。 票据的债权人为持票人,即占有 票据的人 票据中的债权人包括两种,一种是最终持 票人,另一种是偿还了自己后手的请求金 额之后有权向其前手行使偿还请求权的后 手(非基本票据当事人)。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是指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 人。据其票据行为的不同和所负责任不同,分为第一债务 人和第二债务人。 所谓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它是向持票人负付款义务 的当事人,即持票人应先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 所谓第二债务人,即偿还债务人,它是向持票人负担保付 款义务的当事人,即当持票人没有获得付款(或不获承兑 )时,向此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 原则上讲,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先向第一债务人 行使付款请求权,否则是不能向第二债务人请请偿债的。 其原因在于第二者所负的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是付款责任 ,后者是担保付款责任 (二)票据关系客体 票据关系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就是 指票据行为,即票据当事人依票据法所为 的发生或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法 律行为的总和。1、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独立性 (4)连带性 2、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从事票据行为时意思表示要 真实。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 (4)票据行为生效以交付为标志 (三)票据关系的内容 1、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权利是 一种债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有三, 票据权利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行使权 利,必须持有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是票据行为人。这种票 据行为人包括为各种票据行为的人 (三)票据关系的内容 (2) 票据权利的内容 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 权是持票人依正常途径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它是最基本的票据权利,在正常情况下 ,善意持票人依法提示票据时,就得以顺利地实现其目的 ,结束有关票据关系。 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票据付款人是义务人,一 般是指主债务人。 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称为追索权,这是持票人的 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特殊制度。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仍是持票人,负担偿还义 务的有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 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 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 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 在其住所进行。”由此可见,票据法对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 规定 (5)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 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 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 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但是,票据权利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持票人民事权利的消灭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或因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然可以请求出票 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与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2、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 定,提出相应的事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 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该 相应的事实或理由称为抗辩事由,该票据 债务人享有的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1)抗辩种类 物的抗辩。即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 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 而为的抗辩。 主要有:欠缺法定必要记载 事项,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法院作出除权 判决,背书不连续,其他。人的抗辩 这是指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 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 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故又称相对的 抗辩或主观的抗辩。主要有:五种情况。(2)抗辩的限制 为保证票据权利的安全性和流通性,防止 债务人任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实作 为抗辩事由,各国法律都对票据抗辩作了 不同限制。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 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种: 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 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间 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法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对票 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形有以下两种:持 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时,则不适用票 据抗辩的限制,此即所谓“恶意抗辩”。 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以无代价或以不相当 代价时,也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规定。 二、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 法律关系,它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不是 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这种关系包括两部 分: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 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这种关系的产生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由于票据法中为 保护票据关系而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1、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 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期满或者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 于发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3、汇票的持票人请求发票人发行汇票复本的关系; 4、汇票的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5 、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示原本接受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6、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票据持票人交出票据的关系。(二)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这种关系又叫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作为 票据接受的前提的关系,票据关系是由发 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付款人 见票付款的系列过程形成的,而要解释出 票人为何出票,为何付款等问题,票据法 中则无法解释,而需要由民法来调整,因 此便将此部分关系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包括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 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发票人签发票据、受款 人接受票据及背书人转让票据的理由。 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前面提到的接受票 据的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成立,其效力 与原因关系的效力也发生分离,原因关系 的无效不会导致票据无效。而票据一经转 手,原因关系即断裂,转手前的原因关系 与转手后的原因关系无任何联系。 2、票据预约关系 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据达成的契约而 发生的关系,即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有了原因 关系以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发行与让与 ,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记名有无, 利息有无,付款地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实质上票 据预约是民法上的合同。 票据当事人之间先有原因关系,后有票据预约, 而后依据票据预约发生票据,才能发生票据关系 ,它可以说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中介和 桥梁。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 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 的基础关系 。 一般来说,票据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和 支票中,本票是自付证券,不存在委托付 款问题。第三节 汇 票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是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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