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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培训班1n流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定义n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反思及行动n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体系及其改进n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介绍n需注意的几个问题2n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 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 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义务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 委员会定义) 有清偿能力,将流动性风险与清偿风险区分;流动 性风险是处于可持续经营情况下的银行面临的风险; 突出成本概念,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可以 获取资金但需付出额外成本仍然属于流动性风险;支付到期义务,而不是债务。 义务范围高于债务 ,债务有法定性,义务包括法定和非法定义务。非未能支 付非法定义务面临声誉风险。银行业务的特点使其天然地面临流动性风险。3流动性风险分类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 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 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 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 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 资金的风险结构性流动性风险或 有 流动性风险4n流动性风险的特点流动性风险与各种风险密切相关,其他各种风险最终都 将作用于银行流动性状况,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反作用于其他风险 ,在短时间内使面临的风险急骤升级(一般情况下,流动性风险 是次生的,但并不排除有时流动性风险是首发风险); 流动性风险用资本缓解作用不大,此次金融危机中有的 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不低,但在流动性危机暴发后,仍然难逃 破产的厄运 ,被迫进行合并或被收购;流动性风险突发性强,此次金融危机证明了流动性风险 爆发的突然性,一些融资渠道在短时间内可能消失殆尽;流动性风险系统性强,风险传播快,一些经营正常、健 康的银行也可能无法避免。5n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定义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任何 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少。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管理的对象不仅是商业银行整体,还应包括各产品、各 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机构要考虑并 表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跨境经营的机构要考虑跨境经营所涉及的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正常经营环境和压力状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 程度等相适应。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 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 相互影响与转换。6n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 思及行动(一)q金融危机前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文件n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October 2000nSound practices for managing liquidity for banking organizations, February 2000nThe management of liquidity risk in financial groups, May 2006q2006年1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了流动性工作小 组,旨在对成员国流动性监管实务进行评价 q流动性工作小组在2008年2月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 管的挑战中是这样总结当时还在进行中的金融危机的:“这 次危机是在长期以来市场片面追求收益、机构过度竞价、信用 风险溢价和流动性风险溢价降至非正常水平的背景下产生的, 同时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和复杂金融工具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 不良趋势。” 7n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 思及行动(二)n二十国集团(G20)敦促巴塞尔委员会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督促银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 管机构在2010年前制定新的监管框架,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流动性水 平。 n200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对2000年发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稳健做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 监管的稳健原则(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ory Challenges, February 2008)。q与2000年版的重大差别主要表现在:强调制定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重 要性、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将流动性成本、收益、风险切分到各个重要 经营活动中去的必要性、流动性风险的计量与监测应涵盖或有项目、严重压 力情景的设计及使用、完善的应急融资计划、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通过信 息披露提升市场自律8n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反思及行动(三)n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的主要内容q共有17条原则,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保持 充足的流动性,包括应持有高质量流动资产储备以应对压力事件; 明确了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银 行制定流动性风险政策和风险容忍度;要求银行全面运用现金流预 测、限额控制和流动性压力测试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要求银行 制定稳健的应急融资方案;要求银行维持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 以应对流动性应急需求等。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要求监管当局 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和流动性风险敞口,及时采取措施解 决银行风险管理缺陷或敞口过度问题,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金融 体系总体稳定性。 9n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反思及行动 (四)n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发布:n1.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 (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n2.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q作为2008年稳健原则的补充,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制定了 两个融资流动性风险监管最低标准,即“流动性覆盖率”(LCR )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风险监 管框架。q两个标准的特点:一是主要由国际协调一致且已明确取值的 特定参数构成。为反映本地具体情况,一些特定的参数可由各国 (地区)监管当局自行决定。二是适用范围为国际活跃银行。三 是为最低标准,银行在满足这些标准的同时应遵守稳健原则 ,各监管当局可以提出更严格的流动性监管最低标准。10n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反思及行动(五)n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一致性,巴塞 尔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套监测工具,用于对银行流动性风险暴 露进行持续监测,以便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就这 些流动性风险暴露进行交流。包括:q合同期限错配q融资集中度q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q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q与市场有关的监测指标11n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体系及其改进( 一)n质量要求:原来比较散乱,缺乏系统的规范与要 求。2009年9月,银监会在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流 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部分发达国家 和地区流动性监管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 中国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我国的商业银 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FSAP)会谈过程中,外方指出该指引充分借鉴了国 际先进经验,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风险监管和管理,体现了国际水准。12n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体系及其改进(二)q传统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调整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缺口率、存贷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核心负债比例、最 大十户存款比例等,散见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 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 银监发200684 号)等文件。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银行管理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执行。q新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 52号)通知银行业对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两个新指标进行测算。2011年1月,正式进入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 。13商业银业银行风险监风险监 管核心指标标 (试试行)商业银业银行监监管评级评级内部指引中国银监银监会关于印发发非现场监现场监 管 指标标定义义及计计算公式的通知指标标名称指标值标值指标标名称指标值标值指标标名称指标值标值流动性比例25%流动性比例25%流动性比例25%核心负债依存度60%核心负债依存度60%核心负债依存度60%流动性缺口率-10%流动性缺口率-10%流动性缺口率-10%存贷比75%存贷比75%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5%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5%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无调整流动性比例无14n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15n起草原则q国际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q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q保持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的原则q差异性和重要性的原则n总体结构(2009年9月28日以银监发200987号颁 布,共分五章,86条)q第一章 总则(5条)q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29条)q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33条)q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17条)q第五章 附则(3条)q附件16n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 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 用本指引。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 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参照本指引执行。 n定位:不仅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法规框架中 的组成部分,更是与 “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 指引一道,共同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指引体系。n实施要求: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要求,但 有宽限期。使用宽限条款应经银监会同意。17n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最高层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由于流动性风险自身的特点,需要银行最高决策层熟知本行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局限性,随时了解风险发展趋势,及 时应对危机)管理层次-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 作适当授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能,这种授权应是书面的;但不能放任不管 ,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日常管理-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 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 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主要目的是保证其履 职的独立性)。18n制定策略、政策、程序等时应考虑的内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包括:银行的经营战略、资产规模、资产负债 结构、资产负债的集中度水平、资产质量、高流动性资产储备状 况、吸收稳定存款的能力、市场融资能力、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等;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各类市场的发育情 况、经济金融政策、外汇管制政策、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 贷款人政策、支付结算体系、外部评级机构的成熟度、交易对手 的行为特征等新产品、新业务的引进,新机构的设立,新技术的应用 ,以及市场的新变化,都会对流动性风险产生影响,因此应在引 入新产品、新业务、设立新机构、应用新持术前对可能的影响进 行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安排,并随时关注变化发展,及时进行评估 和修订19n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覆盖面我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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