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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模块1 建设法规概论项目一 建设法规概述项目二 建设法律关系复习思考题模块2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项目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项目二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项目三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项目四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3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二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项目三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4 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项目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概述项目三 招标项目四 投标项目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项目六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模块5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项目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项目四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项目五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项目六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项目七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项目八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复习思考题模块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项目一 概述 项目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项目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复习思考题模块7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项目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项目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 项目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复习思考题模块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项目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四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复习思考题模块10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项目一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项目二 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项目三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项目四 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复习思考题模块11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项目一 市政工程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二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三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法律制度项目四 城市园林绿化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12 房地产法律制度项目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项目二 房地产交易制度项目三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项目四 物业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 块 1建设法规概论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装饰、装修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各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针和基本原则。项目一 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二、建设法规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性1.授权 2.命令 3.禁止4.许可 5.免除 6.确认7.计划 8.撤销(二)经济性(三)技术性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规章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技术法规 (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四、建设法规的作用 (一)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1.有些建设行为必须做 2.有些建设行为禁止做 3.授权某些建设行为 (二)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当某一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即构成法律关系。项目二 建设法律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1.法人2.公民个人3.其他经济组织(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联结主体的纽带。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1.自然消灭 2.协议消灭 3.违约消灭(四)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建设法律事实是指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2)行为。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模 块 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建设活动中有些工作内容是前后衔接的,有些是互相交叉的,有些则是同步进行的,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轨道,遵照统一的步调和次序来进行,才能有条不紊,按预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取得使用效益。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项目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二、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决策阶段1.产生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编写项目建议书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审批投资项目并立项(二)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1.项目规划2.取得土地使用权3.工程报建4.工程发包与承包(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1.工程勘察与设计2.进行施工准备3.工程正式施工4.进行生产准备(四)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1.工程竣工验收2.工程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3.工程质量保修(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阶段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 ,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 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 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教训,为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 理水平提出建议,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 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项目二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一、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 (一)报建的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 、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 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 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 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报建的时间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二、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一)报建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二)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 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 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 发包许可证。项目三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又称为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 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这里所说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这里所说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 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二)适用范围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依据(一)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三、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的制定 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2)总体规划的内容、期限。2.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城市和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 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沦同意。四、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1.城乡建设和发展2.新城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建3.近期建设规划(二)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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