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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代理合同甲方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 号上层建筑A座 22F-1 号乙方: 四川众力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因与刘国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特委托甲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杨震宇律师为乙方上述案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第二条甲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法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义务。第三条乙方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 并保证证据的真实、 合法、有效(仅提供证据复印或复制件,原件由乙方自行保管)。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00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第五条其他费用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乙方支付的以下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甲、乙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1、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查档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票据,据实另行支付。第六条甲方的义务2 经办律师在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3、经办律师无权超越乙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乙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4、经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给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5、如果甲方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6、甲方和经办律师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1、与甲方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2、如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经办律师;3、如果乙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或经办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5、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第八条甲方律师代理权限由乙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确定,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九条甲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乙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等情况,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第十条如甲方违反或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乙方;如乙方违反或者解除本合同,甲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3 第十一条本案中,甲方及甲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和解、原告撤诉等)。第十二条甲方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事务。乙方如确需甲方和经办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应与甲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意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乙方:授权代表人:二一三年三月六日二一三年三月六日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金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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