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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第一章 总则.7第 1 节 通则 7第 2 节 工程管理 .22第 3 节 临时工程设施 .41第 4 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46第 5 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9第二章 路基78第 1 节 通则 .78第 2 节 场地清理 .87第 3 节 挖方路基 .89第 4 节 填方路基 .98第 5 节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114第 6 节 路基整修 140第 7 节 坡面排水 1422第 8 节 护坡、护面墙 152第 9 节 挡土墙 159第 10 节 锚杆挡土墙(本节不适用) .163第 11 节 加筋土挡土墙 .163第 12 节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本节不适用) .172第 13 节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本节不适用) .172第 14 节 抗滑桩(本节不适用) .173第 15 节 河道防护 .173第三章 路面.176第 1 节 通则 176第 2 节 垫层 182第 3 节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本节不适用) 186第 4 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186第 5 节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本节不适用).1963第 6 节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196第 7 节 透层、粘层和封层 203第 8 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207第 9 节 沥青表面处治 225第 10 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232第 11 节 水泥混凝土面板 .239第 12 节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 .284第 13 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289第四章 桥梁、涵洞.297第 1 节 通则 297第 2 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 305第 3 节 钢筋 316第 4 节 基础挖方及回填 350第 5 节 钻孔灌注桩 3544第 6 节 沉桩(本节不适用) 370第 7 节 挖孔灌注桩 370第 8 节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 376第 9 节 沉井 380第 10 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 .396第 11 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475第 12 节 预制构件的安装 .514第 13 节 砌石工程 .525第 14 节 小型钢构件 .541第 15 节 桥面铺装 .548第 16 节 桥梁支座 .554第 17 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568第 18 节 防水处理 .576第 19 节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本节不适用) .579第 20 节 盖板涵、箱涵 .5795第 21 节 拱涵(本节不适用) .584第五章 隧道(本章不适用).588第六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588第 1 节 通则 588第 2 节 护栏 590第 3 节 隔离栅(本节不适用) 604第 4 节 道路交通标志(本节不适用) 604第 5 节 道路交通标线(本节不适用) 604第 6 节 防眩设施(本节不适用) 604第 7 节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 604第 8 节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本节不适用) 611第七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611第 1 节 通则 611第 2 节 铺设表土(本节不适用) 613第 3 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本节不适用) 6136第 4 节 种植乔木、灌木、攀缘植物(本节不适用) 614第 5 节 植物养护和管理(本节不适用) 614第 6 节 声屏障(本节不适用) 614第 7 节 环境保护 6147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第1节节通则通则101.01 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及管理。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8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101.02 定义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 0019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JTJ 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工作日:除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工程或工作、作业: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9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 、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图纸:由业主在合同文件中列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变更的、满足设计要求的总体图、标准图、构造图以及表格、资料、说明。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变更令: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 51 条的规定所发出的指令。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300 章、400 章301 节、302 节301.01 小节、301.02 小节10301.01-1 条、301.01-2 条301.01-1(1)款、301.01-1(2)款301.01-1(1)a 项、301.01-1(1)b 项301.01-1(1)a(a)目、301.01-1(1)a(b)目101.03 缩写词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本规范中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ECS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JGJ、JG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T、JT/T、JTJ、JT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11行业标准(1)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HG、H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YB、Y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122.计量支付单位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米(延米) m毫米 微米 m平方米 平方毫米 2立方米 m3千克 吨 t牛(顿) N千牛(顿) kN帕(期卡) Pa千帕(期卡) kPa兆帕(期卡) MPa13摄氏度 天 d小时 h分 min秒 s101.04 标准与规范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业主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业主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42d 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1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一般要求(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15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执行。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16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101.06 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17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18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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