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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1年 9 月 19日 | 浏览 279 次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做好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 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 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加快建立覆 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 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 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 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 ( 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 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 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 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 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 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 7 月 1日启动试点工作,试点阶段 目标任务是: 2011年符合参保条件居民参保率80% 以上, 2012年对全县适龄居 民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 16 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 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根据国家规定缴费标准为每年100 元、200 元、300元、400 元、500 元、600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 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 30 元起步 (省、 县财政按 6:4 负担);参保人缴费标准每增加一个档次多补贴5 元(即参保人 缴费 200 元,财政补贴 35 元,参保人缴费 300元,财政补贴 40 元,参保人缴费 400 元,财政补贴 45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 75元)。补贴标 准原则上不超过 75 元。其中,对 200元至 500 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 元的缴费 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对 600 元至 1000 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 元的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 负担。 对于城镇重度残疾人 (12 级, 以所持有的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为依据 ) ,省、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 元,其中省财政负担80 元, 县财政负担 20 元。 城镇低保常补对象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100 元。城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 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由县财 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 元。 对符合上述几类情况人员, 只能按一种对象享受待遇, 不能重复享受, 但都 可享受政府补贴,上述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取消了原待遇将不再享受代缴待遇。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 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 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 60 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享受制度实施当 年的财政补贴待遇, 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 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对累计缴费不到15 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 不享受财政补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 年的,在 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 每超过一年, 每月增加 1 元基础养老金。 鼓励和引导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 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 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 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 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 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 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乡镇、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记录城镇 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 长期妥善保存; 建立全国统一的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农保信息管理系 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 )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 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 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 领取 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 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 办管理资源,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 办能力建设。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 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 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 综合协调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从2011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14 日) (1)成立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崇仁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委、公安、财政、民政、人口计生、农 业、审计、文化广电、残联、统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试点实 施和总结推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 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开设农保 业务专柜,指定专人办理农保事务,方便参保群众。 (2)开展专题调研。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农保经办人员要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调研,摸清摸准全县城 镇居民基本情况。财政、民政、公安、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统计、金融等部 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专题调研,摸清摸准全县城镇居民各类群体情 况。各乡(镇)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与公安部门合作,摸清辖区内的基本情况, 彻底查清符合享受待遇人员、 参保人员的人数、 年龄等情况, 同时以户为单位进 行造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3)制定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崇仁实际,制定兼顾各类 群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4)组织业务培训。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 金融服务机构, 要制定工作规程, 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派出所、财政所、居委会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学习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经办规程,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二) 第二阶段启动实施阶段( 从 2011 年 9 月 15 日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 (1)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组织县、乡(镇)、居委会及劳动保障事务所工 作人员、中小学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基层、进入居委会宣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图表和手机短信等各种生动 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 广泛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并针对居民 提出的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各经办窗口都要摆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单、 小册子,让城镇居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组织登记参保。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组织机关干 部进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保,登记造册,并在本居委会进行公示;乡(镇)劳动 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登记表和缴费情况按程序经乡镇派出所、民政、人口计生、 残联、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 无误后统一收集汇总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要切 实履行职责, 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数据资料, 确认无误后对每个参保对象建立个人 账户,并及时按人填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县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乡(镇)、 居委会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3)核实待遇发放。财政、公安、民政、国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 认真核实清楚各类人员情况, 财政部门要做好基金及财政补贴预算,及时将基金 和补贴拨付到位 , 县农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服务部门按时发放养老金。(三)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底) 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试点工 作资料及相关情况, 分析研究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成绩, 寻找 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 调发展,健全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的一 种基本保险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工作, 以对历史负责的使命感, 对广大居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抓好 这项“民生工程”建设。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 识我县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 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各乡、镇要制定本乡、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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