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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王革峰行政法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 法、机构编制条例等。 2.行政行为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3.救济法(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 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1条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特点: (1)行政性:不同于司法强制、主体多。 (2)强制性:有一定的暴力因素,即使是合法 的强制,相对方也时有对抗。出台背景: 乱、滥、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 为的问题。不统一、不规范。具体表现为:l1.设定权不明确。l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l3.实施主体混乱。l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l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立法目的n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 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排除范围n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 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 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 疏散、撤离、交通管制等。n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 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托管、接管、 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等。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 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 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 2、比例原则(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 性)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 制)基本原则基本原则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 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 、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 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 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n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 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 时性控制的行为。又称即时强制。n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如扣押财物 ,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 的除外。n(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留置、约束、立即拘留、强 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封存、加封、暂时 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 资料、合同、账簿等。(三)扣押财物。对象一般是动产。(四)冻结存款、汇款。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行进入现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n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n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 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 设定。n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 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 规定。n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n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 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 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 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 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n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 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 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 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 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与方式n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n执行主体:行政机关、法院n前提:不履行行政决定n注意:主体不同执行程序也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n(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也称执行罚。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n理论上可把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 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强度比较弱。执行罚和代履行就 是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n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n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 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对行政强制执行设定要求很高,行政法规和地 方法规都没有设定权。以前,在计划生育方面 ,有些地方法规设定有强制执行。最近还发生 过对高月份孕妇强制流产的案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n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 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n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 政执法人员实施。n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n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n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第17条第2款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 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 度。n除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 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 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n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 开制度的要求。n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告知制度。n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n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n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 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n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 件已经丧失,应当立即解除。特殊程序(查封、扣押)n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 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 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 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特殊程序(冻结)n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 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n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 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 由。 n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 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1.一般程序分为五个步骤:n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n听取意见n决定n实施行政强制执行n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此外,还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n执行协议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原则。n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执行制度n不得采取停供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 定制度。特殊执行程序n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 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 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 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特殊执行程序n代履行 :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 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 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 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 作出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审查方式之争: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2.程序 n申请条件 n催告、申请法院 n申请材料的要求 n受理(5日内)、复议(15日内) n对申请的书面审查、执行裁定(7日内作出) n听取意见 n执行裁定(30日内)、异议(15日内提请复议,30日内 决定) n即时强制执行(5日执行) n执行费用承担(被执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种类依据条文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61至第64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第67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65、66条责任形式责令改正第62条至第65条处分第61条至第67条赔偿第68条罚款第66条刑事责任第68条责任承担条 件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强 制第61条至第68条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n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 政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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