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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内科医疗纠纷案例(二)临沂市人民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科纠纷儿1 案例 12、患儿遗传罕见病 医院担责50% 患儿男,2岁,于 2007年1月出生于某 县医院,该院按规定做了血样采集,并 送至县妇幼保健院, 但因血片不合格被退回,后某县医院重 新为患儿采血,再次向县妇幼保健院移 送了血片,2 由县妇幼保健院送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 中心,对患儿进行了新生儿苯丙酮尿症 筛查。 经初筛检查,某县医院送检的患儿的血 片苯丙酮尿症检测结果为阴性,属健康 婴儿。但今年3月,患儿却被市医院诊断 为苯丙酮尿症。3 经市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组建议做DNA鉴定,认为若DNA鉴定结果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留存的血片属于患儿的,则属于个体差异,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进行检测的血片是否采集于该患儿本人。 4 对于该争议焦点问题,可以通过DNA鉴定 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进行 鉴定。 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在血片不是 采集自该患儿本人时,反之,三家医疗 机构对血片检测负完全责任,属于二级 乙等医疗事故,5 对该患儿的损伤后果,疾病因素和医疗行为各占50%责任。 患儿的父母因赔偿问题将某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 6 应认定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由医方承 担责任。 三被告之间是各自履行各自的 职责,不存在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不应因某 县医院存在过错而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县妇幼保健院及市妇幼保健院均无过失 或过错,7 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推定存在过错的某 县医院承担责任。 本案中,患儿在某县医院出生,对损害 后果的发生本身没有过错,但苯丙酮尿 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传性疾病, 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为医疗机构 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 8 但苯丙酮尿症是患儿出生时所携带的遗 传性疾病,并非医疗机构所致,只是因 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治疗 时机, 该损害后果是患儿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 质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共同发生 作用所致。9 综合分析该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中双方的主观过错及原因,由某县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一审判决某县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患儿各种费用共计44000元。 10 案例13、(抢救措施不当、患儿死亡) 。 患儿,男,4岁,因腹泻、发热2天,于 2002年12月3日凌晨4点50分到某村卫生 所就诊。 患儿从2002年12月1日始大便稀、无脓血 、量少,5个小时大便3次。排便前后无 哭闹、无发烧、无呕吐, 11 曾去本村卫生室和邻村卫生室对症治疗好转,不发烧,无呕吐,早晚大便各一次已成形。 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 12 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 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 睡,呼之不应,两眼上翻,眼眶下陷, 瞳孔散大,脱水征(+),腹凹软。 诊断:高热;中毒性肠炎。先给肌注药 物:庆大霉素4万单位、疼比灵1/3支、 穿心莲1ml、地塞米松2mg。13 接着挂吊瓶,药物:林格氏液200ml、庆 大霉素4万单位、病毒唑0.2g、维生素 K34mg、SB8ml。 挂上吊瓶后大夫离开患儿去睡觉,挂吊 瓶时患儿哭,静滴5-6分钟后患儿不哭了 ,到5点30分患儿脸色苍白,口唇青紫, 双目直视,呼吸困难,四肢不动,14 找来大夫给患儿摸了下手,未做其它检查,说没事,是正常现象。 患方要求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约5点50分县医院“120”急救车到, 县医院大夫检查后说患儿已临床死亡。死亡时间为当日早5点28分。15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估计 不足,对患儿的抢救、治疗措施不得当 ,如脱水酸中毒未行快速扩容、纠酸; 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后未及时行有效的 心肺复苏。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存在 医疗过失行为。1617 案例14、臀部肌注后、 周围神经损伤。 患儿因呕吐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到某村 卫生室就诊,体温35.8,医方诊断急 性胃粘膜病变, 给予艾茂尔1ml、小诺霉素20mg肌肉注射 。患儿回家后未见好转,又回到医方就 诊,体温38.5,18 给予头孢拉丁0.3g、注射用水2ml、氨基比林1ml肌肉注射。9月7日患儿因“左下肢无力1周”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左下肢肌力级,肌张力正常, 9月8日行肌电图检查: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19 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给予营养神经 等治疗14天出院。9月22日患儿到山东大 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 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 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诊断周围神 经损伤,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及针灸 理疗,于10月7日好转出院。20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给予两次臀部肌肉注射药物后,患 儿出现左下肢无力,市人民医院肌电图 示: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 波幅均下降, 诊断:左下肢弛缓性麻痹。山东大学齐 鲁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 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 21 诊断:周围神经损伤。患儿周围神经损 伤是非疾病因素引起,医方无足够证据 证明患儿左下肢周围神经损伤、左下肢 轻微功能障碍与医方对患儿臀部肌肉注 射无关,医方存在医疗过失。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2 案例15、(药物使用不当 、患儿死亡。 ) 患儿因“腹疼”于2004年9月15日上午11 时左右到医方就诊。 初步诊断:胃炎。医方给予第一瓶液体 :N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4g、洁霉素 1.2g、氟美松2mg、654-2针4mg;第二瓶 液体:5%GS250ml、 23 维生素C2.0g、维生素B60.2g、西咪替丁 0.4g、10%氯化钾4ml。当第二瓶液体输 1/2时患儿口唇发青、眼球不转,立即拔 针转院。 14时转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 下午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全力抢 救后心脏复苏,呼吸机支持通气,24 于2004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心跳再次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在第一组输液中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用量过大,输液过快;25 根据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原则,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在同一容器中静滴能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 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26 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 儿死亡的原发疾病。患儿死亡原因:药 物应用不当引起呼吸窘迫综合征, 使患儿出现紫绀及急性脑水肿等继发性 改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 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7 案例16、责任心不强、患儿死亡。 某患儿于2005年 7月15日因发热3天到某 乡镇卫生院就诊,诊断:“病毒性感冒 ,”对症给予输液治疗1天回家。 7月16日凌晨1点半左右患儿发热、出汗 、恶心,无呕吐,乡医按 “感冒”给患 儿输液治疗,28 第一瓶液体:10%GS100ml+先锋必素0.8g+地塞米松1.5mg, 第二瓶液体:5%GNS250ml+阿莫西林针1.5g+天冬钾镁5ml,乡医配好第二瓶药后便回家了,(家属自己换瓶)29 在输第二瓶液体时患儿不舒服,患儿母亲打电话给乡医,乡医查看患儿后,听见患儿呼吸道有痰鸣音, 未做详细查体,建议转院,并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 30 在等车时又输上第三瓶液体(10%GS250ml +丁胺卡那霉素0.1g+维生素B60.1g+维生素C1.0g),滴约510分钟,拔针后家属抱患儿到公路边等车时,31 患儿全身大汗淋漓、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乡医查看患儿,口吐白沫,眼球上翻,按压眼眶无反应,颈动脉无搏动, “120”车赶到时约10点30分患儿呼吸心跳已停止,现场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32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为患儿输液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当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情况时, 未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33 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患儿的死亡原因:病变侵犯延脑、桥脑呼吸循环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 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主要是因病变严重侵犯延脑、桥脑重要生命中枢所致,34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35 案例17、用药过量、患儿死亡。 患儿女,6个月,因“婴儿痉挛症”、轻 度异常睡眠脑电图,于2006年5月17日到 某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 医生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30mg每 日一次口服,5月30日又到该院门诊,医 生又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15mg 每 日两次口服,36 6月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荨 麻疹,营养性贫血,”对症处理。 6月6日去该院门诊,医生又给开具了鲁 米那15mg60片,用法不明。 6月1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皮 疹,”对症处理。 6月15日因发热、皮疹12天,加重一天,37 入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诊断:“ 败血症、鲁米那药物中毒、婴儿痉挛症 。” 家长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 于2006年6月18日15时30分入住山东大学 齐鲁医院,诊断:“药物性皮炎、继发 性肝损害、低蛋白血症。” 2006年6月23日出院,次日死亡。38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首诊正确,用鲁米那治疗及用量符 合治疗常规。患儿出现发热、皮疹等临 床症状, 符合“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 与患儿特异体质有关,与药物剂量无关 。患儿出现“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 征”后,39 医方未及时停用鲁米那,违反了药物使用说明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根据尸检病理报告,结合临床综合分析,患儿死亡原因是多脏器损害合并肺部感染、中断治疗等多种因素所致,40 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原发病、特异体质、肺部感染及中断治疗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41 案例18、用药错误 某患儿女,5岁,因腹泻、呕吐2天,于 2006年12月25日到某村卫生室就诊。查 体T:37.8, 诊断:消化不良,肠炎?给予输液治疗 ,处方:5%GS200ml,丁胺卡那150mg, 病毒唑0.1g,654-2注射液1mg,NS10ml ;5%GS 200ml,5%SB20 ml,42 10%KCL2 ml。2006年12月26日给予肌肉 注射治疗,处方:小诺霉素30 mg,654- 2注射液1mg,爱茂尔1/3支。 12月27日早上出现血尿、便血。12月29 日处方:口服整肠生1/2丸,一日三次, 小儿消食片2片,一日三次,必奇1/2包 ,一日三次;43 菌必治0.5g,利多卡因1ml,维生素 K15mg肌肉注射。12月30日到某县第一人 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 日下午到市人民医院。 诊断:“溶血尿毒综合征。”2007年1月 2日转济南军区总医院,诊断:“溶血尿 毒综合征。”2007年1月13日自动出院。44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对患儿未详细查体,应用了小儿慎 用药物(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且用药 混乱,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方的医疗过失 行为与患儿的“溶血尿毒综合征”有一定的 因果关系。45 案例19、 (用药错误) 某患儿因头疼、头晕、恶心、呕吐9天, 于2005年11月24日到某市区医院就诊。 查体T:37.4, 诊断:“上感,慢性肠胃炎。”给予抗 炎及输液治疗,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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