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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崔浩今年的要求:继续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手段,突出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提高实体工程的质量水平,提升建筑工程的社会满意度。巩固改进监管方式突出开展通病治理破解住户投诉难题抓好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等监理单位行为、重大设计变更、违法分包、投诉处理、分户验收等。通病治理、竣工观感得分、贯彻抗震规范等。监督控制节点、主体抽查、质量巡查、贯彻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一、住宅工程通病治理通病专项治理内容(一)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二)填充墙墙面裂缝;(三)混凝土、砖砌体墙面抹灰裂缝;(四)外墙外保温墙面裂缝、渗漏;(五)外窗渗漏;(六)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七)屋面渗漏;(八)栏杆、扶手施工不符合要求;(九)安全玻璃施工不符合要求;(十)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超差;(十一)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十二)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十三)地面辐射采暖安装不规范;(十四)通风、空调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十五)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做法不规范;(十六)金属配管及桥架电气接地(含跨接)不可靠;(十七)新型电气金属导管机械联结不良;(十八)电气暗配管不通,管内穿线“死线”,金属线管有毛刺;(十九)户内配电箱安装及配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通病专项治理内容通病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落实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方案审批、技术交底、样板领路、功能试验、中间验收等。落实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激励机制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样板工程。 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理月报: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违法分包必须报;发现的问题上报(只报问题);监理单位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在现场采取了相关措施,可以不被扣分。重要问题应立即上报,防止错过时机。有问题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则按规定查处。三、质量监督控制节点序号必 查查 节节 点 1土建工程首次进场进场2基础础地板(重大设计变设计变 更监监控)钢钢筋绑绑扎3主体一层层 4主体封顶顶(重大设计变设计变 更监监控) 5主体验验收前抽查查 6装饰样饰样 板7外墙墙保温完成(中间验间验 收)8屋面防水铺贴铺贴 9设备设备 安装监监督交底(电电气工程在主体施工开始) 10样样板间间 11隐隐蔽前12功能检测检测 13淋水试验试验 14竣工初验验(重大设计变设计变 更监监控) 15竣工前检查检查 16竣工验验收四、工程竣工观感评价及过程控制 纳入考核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标段加分;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单位工程规模给予加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按单位工程给予加分。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按每单位工程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扣5分;按每单位工程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10分。(一)竣工工程观感不做蓄水检验的、不做淋水试验的、不做上下水、供暖设施功能试验的,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 5分。五、用户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纳入考核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用户投诉的,每起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5分;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每起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10分。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3户(含3户)以上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给予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扣20分;每起分别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 20分、10分。对用户集体越级上访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定为D级;每起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40分。六、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七、质量巡查侧重抽取刚开始施工和刚进入装饰施工阶段的工程。 重点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检查情况;日常监督、质量巡查以及拉网大检查中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巡查被评价为质量较差,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给予处罚及扣分,分管质量的经理及质量部门负责人集中参加站学习例会,并以多媒体形式向我站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巡查中评价为质量较好的工程,将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加分。巡查中评价为质量较差的工程,列为下一期质量巡查的必查工程;巡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工程,有选择的列入下一期巡查工程名单中。八、主体验收前抽查增加重大设计变更过程抽查。资料检查增加钢材 、钢筋连接 、水泥、砌体材 料。现场实测增加开间及进深 、垂直度 、平整度。九、分户验收主体验收前楼板裂缝治理;否则主体验收不合格。竣工前检查之前,分部验收记录(户内)、栏杆、空 间尺寸等贴于门后,竣工前检查复核。竣工前检查时抽查栏杆(高度、间距)、室内净 高、开间尺寸等数据;明显不符且观感一般,可定为不合格。十、贯彻执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第二十五条 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负责将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复合地基、桩基础、钢结构、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等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三)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四)负责组织对存在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进行抢修;(五)负责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和认证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第三十一条 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质量保证手续。第三十二条 发生涉及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缺陷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九、贯彻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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