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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劳动用工普法讲座u劳动合同法u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 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 本法。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 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 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 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 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订立条件: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 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 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如:提供虚假信息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违规或主动)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工作)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破产重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 同期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关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死亡,合同终止,无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 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 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期满时,从 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再主张双倍工资 ,那就不会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 当在2008年1月31 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那么到2008年21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2009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 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2009年12月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 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反 而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双倍工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如果不签订就有可 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双倍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实际收入来计算,如果满 一年计算11个月,那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用人单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 续签合同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也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新入职 人员要求很严格,都能签订,但对于续签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劳动期 ,但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样视为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尤其要细致认 真。 那么在实践操作中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形发生呢?可 以在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加这么一条:本合同如 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在乙方充分知悉劳动 合同法第14条以及其他法规赋予其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基础上,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样可以防止其所要未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23工伤认定的 四个关键点1、一个关系:劳动关系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无论伤者 是否存在过失,不影响工 伤的认定(自杀自残的除 外)4.举证责任倒置工伤定性的四个关键工伤定性的四个关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为工伤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七类属于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更加宽泛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更加宽泛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工伤新规适用测试工伤新规适用测试 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伤,算工伤吗? 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 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迟到上班、早退下班,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本人无责任,算工伤吗? 员工上下班途中被撞伤,交警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责任是无法分清,算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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