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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之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知识点注会考试之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知识点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5.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1)对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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