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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法制 基本内容 1.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 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 程序标准 2.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 管辖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审理 和判决;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方式 3.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 复议的概念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管辖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违反税 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 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1、侵犯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承担行政责任 2、并不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 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 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六项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 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 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 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违 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 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或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税务 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收 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实施2000元以下的税务 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的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1.3 税 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一是案情简单、实事清楚、违反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 依据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 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 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 (以)调查与审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 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作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三)决定: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 ,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 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 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 并应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 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罚款收缴的机构分离。税务 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代收 的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 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 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三、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家税务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 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 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扣缴义务人作出的 扣缴税款行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撤销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派出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不服,应当首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 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 头申请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 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 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 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 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必经复议的,法院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 复的,纳税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 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 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 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法院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法制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必要时应当听证。 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 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议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 私外,法院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自行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内部有关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证行为进行合法 性与适当性的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以下规 定作出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 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 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的,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 议机关的同时作出相关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 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 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院机关或者上级行 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 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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