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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学习笔记(二)同类相残案这一集,桑德尔主要借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来审视结果主义道德推理中最有影响力的版本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由英国道德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杰里米边泌(jeremy bentahm,17481832)创立。其主要思想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对边泌而言,正当的行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这里的功利,意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整个功利主义基础是人类都喜欢快乐而厌恶痛苦,而任何事情的正确做法就是使得快乐最大化,当然这个快乐最大化是社会共同体的快乐最大化。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1884 年夏,四名英国海员被困在南大西洋的一只小救生艇上,远离陆地一千多英里。他们的船“米尼奈特号” 在一场暴风雨中沉没了,他们几个人逃到救生艇上,只带有两罐食品,没有淡水。达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斯是大副,布鲁克斯是船员,据报纸说,这三个人都具有高尚的品德。这组船员的第四个成员是船舱男仆帕克,年仅 17 随,一名孤儿。四名被困的船员日夜等待,希望能有一艘船经过并解救他们。四名船员凭借仅有的两罐食品以及捕捉到的一只海龟艰难度日。期间男仆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并因此生病,看起来快要死了。第 19 天,即是在断粮的第八天,船长达德利建议采取抓阄来决定让谁死,这样其他人可以凭借死人的血肉继续活下去,但是布鲁克斯拒绝了,因此他们没有抓阄。接下来的日子,仍然不见别的船只。最后,达德利让布鲁克斯把目光移开,并向斯蒂芬斯示意,他们不得不杀掉帕克。达德利在祷告以后,告诉男孩他的大限到了,然后用一把袖珍小刀刺进了帕克的喉部静脉杀死了他。布鲁克斯摆脱了来自良心的谴责,分享了这可怕的施舍。三人以帕克的尸体和血为食,又支撑了四天。最后,救援终于来了。达德利用委婉的口吻在日记里描述了他们的获救过程:“ 第 24 天,正当我 们吃早饭的时候” ,一艘船终于出现了。这三个人获救,同时他们也被捕并接受审判。布鲁克斯成为污点证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被送上法庭。他们毫不隐瞒的承认,他们杀害并吃掉了帕克,他们声称自己这么做完全是出于必要。学生的观点桑德尔明确提出了问题,抛开法律只进行道德拷问,即在如此极端的情况下,杀死船舱男仆帕克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对此,学生的回答分为正反两方。少数学生认为杀死帕克做法是道德的,理由如下:1、行为的必要性有时候可以让行为合理化,为了生存不得不做某些事情有时候是情有可原的。 (马库斯)多数学生认为杀死帕克的做法是不道德的,理由如下:1、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也没有人有权利能够控制或决定别人的生命。 (布瑞特)2、吃人,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3、没有任何人的生命能够高于其他人的生命,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错误在于他们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帕克的生命之上。 (马特)对案件情景修正后学生的看法1、如果精神有问题(在当时的极端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人的精神失常),是否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也让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化。 (布瑞特)2、如果在杀害帕卡前已经征得帕克同意,是可以认定无罪。 (凯瑟琳)3、设定应有的程序,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抓阄的形式决定谁应该牺牲,这样可以使得行为道德化。 (马特)我的直观感觉1、杀死帕克是不道德的。因为人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并无权利剥夺帕克的生命。2、如果四人能够达成一致,采取抓阄的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来确定牺牲人选,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道德的。只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输了的人反悔,拒绝履行牺牲的义务。这时,其他三人是否仍然能够根据此前的协议强制杀害输了的人。如果在输了的人反悔的情况下将他杀害,此行为是否仍然道德,桑德尔曾以此问题反诘学生。如果我们认为按协议杀害已经反悔的输了的人是道德,即是我们承认,只要在按照所有人协商一致后的规定处事,无论这个规定是什么,我们都将认为这是道德的,现在很难提出具体的反驳,但我从感性上觉得,单单的以程序的正义来决定道德与否是不充分的。3、在协商一致以后(无论何种形式的协商一致),帕克自愿牺牲,我认为这样是道德。对此我暂时没有任何反驳的理由。对我直观感觉的反思针对观点一:如果在此加入量的因素,观点一是否仍然成立。对于“ 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 夺 ,这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观点,在直觉上是正确的。可是当我追问,杀害一个无辜的人,能够拯救的不是 3 个人,而是 3000 人,或者 3 亿人, “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 是否仍然那么可靠,至少我是产生了动摇的。很难准确说明这个改变是怎样产生的,但这应该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为当我根据人数的多少做出不一样的判断的时候,必定存在一个临界人数(这个临界人数想必会因人而异),假设我的临界人数是 3000 人,那么我自己也难以解释为什么杀 1 人救 2999 人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是不应该的),而杀 1 人救 3000 人就是道德的(或者说是应该的)。仔细思考以后,我发现只能采用功利主义加以分析,即拯救 2999 条生命产生的正功利要小于杀害 1 个无辜的人产生的负功利,而拯救 3000 条生命产生的正功利已经大于杀害 1 个无辜的人产生的负功利,根据这个对比,我才会认为杀 1 个无辜的人去拯救 3000 人是道德的。其实,如果我认可这个分析,那实际上我已经承认了考量道德的唯一标准就是功利主义。我之所以承认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只是因为我认为这样做将使得功利的最大化,此时我才明白边泌所说的:“当一个人想要反抗功利原则时,他所引用的理由正是来自于这个原则本身而他自己都意识不到这一点。 ”所有的道德争论 ,如果被恰当的理解,都是关于如何应用这个将快乐最大化、痛苦最小化的功利原则的争论,而并非关于原则本身的争论。为了更近一步,我们可以说为了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我们宣称,即使全人类灭亡,也不可因此而杀害一个无辜的人,因为只有这样才是道德的。对此我是否可以这样解释:杀害一个无辜的人所造成的痛苦是如此的巨大,以至于对某些人来说,这甚至要超过放任全人类灭亡所带来的痛苦,所以才使得杀害 1 个无辜的人去拯救全人类变得不道德,因为根据功利主义,这并未使得功利最大化,所以这当然是不道德的。针对观点二:我想观点二的情景改进也未能超出功利主义的分析范畴,对于杀害反悔的输了的人是否道德这一问题的考量,只需考虑怎样做才能够达到功利最大化即可。即比较根据协议杀害输了的人以拯救 3 个人与尊重一个出尔反尔不愿牺牲的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哪个更能使得功利最大化。针对观点三:我能够认为自愿牺牲,即同意可以让行为道德化,应该也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就帕克这一事例来说,杀害帕克这个无辜的人的负功效非常大,这个负功效远远大于拯救 3 个人所得到的正功效,因此杀害帕克是不道德的。而当帕克选择自愿牺牲后,杀害自愿牺牲的帕克带来负功效变得非常小,此时的负功效远远小于拯救 3 人所得到的正功效,因此,杀害帕克是道德的。也即说,同意只是在减小负功效或者是增加正功效。综上所述,学习至今,我已经开始接受结果主义道德推理,因为对于任何事情的考量,就现在的我看来,都是可以用功利主义原则去解释的,容易接受功利主义的思想,估计与我大学的专业有关,我大学主修经济学,大部分的经济学原理所依靠的就是功利主义原则。现在,仍有很多问题不明晰,例如应该如何理解道德的实际内涵?上面根据功利主义推断出来的道德行为,更严格意义上来理解,其实都只是我们认为应该做的行为。但我们能否把应该做的行为与道德的行为等同起来?反而言之,有没有一些行为是我们应该做而实际上却是不道德的,如果有,那么我们以什么为道德标准去判定这种行为的不道德?而这种道德标准借以超越功利主义而成为绝对的道德标准的基础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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