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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 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条例第一 条) n一、征税范围n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n(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n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气体在内。 n(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n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 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 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 业务。n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 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 功能的业务。n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n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 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 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不包括在内。n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n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一) 和(二)两大项,但还有一些特殊的项目:n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n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 货),应当征税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 值税。(3)融资租赁业务,n 国税函【2000】514号n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 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 税,不征收增值税。n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 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 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 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 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 所有权。n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 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 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 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 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 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 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 。(5)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均应征收增值税。n (6)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 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 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 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7)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 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 生产),不征收增值税。(8)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 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 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 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n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n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n(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n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 销;n 销售代销货物;n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n n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n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n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n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n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n(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 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n 除以下第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n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在内。(年销售额50%)n是否是混合销售无须国税部门认定。 n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 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 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n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货物的销售额:n(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的行为;n(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情形n(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n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 n3、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n(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 策:n 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 、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 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 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 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n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 指标。 n n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 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 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n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 n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 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 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 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 岩)棉。 n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 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 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 业务。 n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的政策: n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 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n n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 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 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 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n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 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n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 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n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 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 比重不低于30%。 n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 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n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 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n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 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 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100% n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 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n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 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 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n(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 征即退50%的政策: n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 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 不低于90%。 n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 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 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 )、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 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n n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 比重不低于80%。 n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 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 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n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n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 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 材料目录执行。 n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n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 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 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n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 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 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 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 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n 以上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 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 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n财税2008156号 n(7)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 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n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 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 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 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给纳税人。n(财税2008157号 )n(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 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 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 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 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nn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 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 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 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 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 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 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 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n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 税税率n(9)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 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 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 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 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 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n(10)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 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n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 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 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 增值税。 (11)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 税。n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是指:n(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 内;n(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n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n (一)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 位。 n(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 n(三)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 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 纳税人 n(四)扣缴义务人n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 务人;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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