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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题讲 座安徽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杜 敏讲座主要内容: 第一讲:法理学概论 第二讲:法的要素理论 第三讲:法的价值 第四讲:法律文化 第五讲:权利、权力及其关系研究 第六讲:法制、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七讲:法律实效理论 第八讲:法律全球化理论 第九讲:人权问题研究第一讲 法理学概论 一、法、法学和法理学 二、法理学、法哲学的词源及其发 展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范围 四、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研究的主 要 成就及近年来的研究重点 五、中西法理学的发展历史 六、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和重要 意义一、法、法学和法理 学 (一)法(二)法学 是关于法的一门社会科学。关于 法学的分类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部门 来划分,一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划分。有人认 为后者更科学。法世界一切法则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国家强制法从部门 法角度法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有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法学(三)法理学 法理学是理论法 学,它和应用法学相对应。二、法理学、法哲学的词 源及发展 (一)法哲学的词源及发展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的“法哲学”“法 哲学”在西方的流传法哲学和法理学同义 (二)法理学的词源及发展19世纪前法学和哲学不分(法哲学大多研究自然法) 奥斯丁对这不满法理学(只研究实在法)在 英美国家流传法理学和法哲学同义 (三)法理学课程在我国的发展和演变三、法理学的研究对 象及范围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持狭义还是广义的概念有 关 (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也主要看其是持广义的还是 狭义的法理学概念。不同的概念其范围也不一 样,具体看下表。广义法理学法哲学法本体论法存在论法的运作论法发展论法环境论狭义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四、我国法理学的主要 成就及近年来的研究重 点(一)改革开放后法理学的主要成就在研究方法上纠正了极端的阶级分析法,引进了实 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法的产生和消亡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原始社会有法 ,法不会消亡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法的本质实破了阶级性唯一的左的观念突破法的继承性的禁区,并进而研究法的移植问题 开展了法律文化研究开展了法的现代化研究6、开展了权利研究以及权利本位的争论,克服人 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的偏见,开展全方位的人 权研究 7、分权问题的研究 8、开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平等研究,克 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口号的偏见 9、法律渊源研究中克服国家法一元论的研究 10、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11、法律解释问题研究。 12、法律要素研究 13、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研究 14、法律社会学的研究 15、法律效力等级研究(二)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重点。法治问题、人权问题、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问 题、法律全球化问题、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与效率问题研究、法律实效问题、权 利冲突及配置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方 法问题、司法实践、程序正义与司法实践障碍 、法治动力和法制现代化模式问题等。五、中西法理学的发展 历史(一)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史。 1、夏、商、周的法理学思想。 2、春秋战国的法理学思想。 3、汉至清末的法理学思想。 (二)西方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1、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法理学。 (1)古希腊法理学 (2)古罗马法理学 (3)欧洲中世纪法理学 2、西方近代法理学。(1)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法理学。在这个 时期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 (2)西方十九世纪的法理学。自然法学思想 被分析法学思想所取代。分析法学思想成为 主流的法学思想。同时在这一时代还有其它 法学思想,如历史法学思想,哲理法学思想 等。 3、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1)自然法学的复兴。 (2)新分析法学 (3)社会法学派 (4)经济法学派 (5)现实主义法学派。此外还有批判法学、 后现代主义法学、综合法学等。六、法理学在法学中的 地位和意义尼克松: “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 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 点来看,我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 课就是朗 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 学即法律哲学。”台湾法学家扬日然:能学通法理学, 那将对所有的人际法律问题都可以迎 刃而解。第二讲、法的要素理 论一、法的要素简介 二、法律规则的概念和分类 三、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四、法律概念的含义、分类和功能一、法的要素简介 (一)法的要素的概念。关于法的要素的概念,不同学者的表述都不一样 ,但其基本含义是一样的,主要指法的基本成份 ,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法的要素的分类。 1、西方流行的法的要素的分类主要有五种 (1)“命令”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 ” (2)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论。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论。(4)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5)律令、技术、理想三种模式。法律权威性资料法律秩序司法行政过程律令技术法律理想规则原则概念标准2、中国学者所主张的法的要素的分类。 (1)二分法.规则和原则 (2)三分法,即规则、原则、概念。 (3)四分法。即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4)特殊的三分法。即法的形式、法的内容 和法的精神。 (三)法的要素研究的意义。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第十二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法律规则的概念与 分类(一)法律规则的概念与逻辑结构。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 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1、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 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还有人表述为法律规 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的准则、标 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 定。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主要由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 组成。 (2)二要素说。主要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份 组成。是针对三要素的缺陷而提出的。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 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 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 偿。(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 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什么什么权利”“什 么权利不受侵犯”等。 义务性规则“必须”“应当”“有什么什么义务”“不 准”“不得”“无权”“禁止”等。 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 则和裁量性规则。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 和构成性规则。前者多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 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 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 或不作为。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三、法律原则的含义及 分类(一)法律原则的含义。举例: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白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法律原则是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它规则提 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 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 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原则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 原则(三)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原则较宽,规则 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而规则变化较快。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模糊,而 规则较明确。 4、冲突时的选择方法不同。规则冲突时要么有 效要么无效,而原则则不一定。 (四)法律原则在立法、司法和执 法中的重大意义。四、法律概念的含义、 分类和功能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举例: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概念是有法意义的概念,是对有关法律的事物、状 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功能,2、认识功能,3、改进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 2、依概念的确定性程度来分。 3、依概念的覆盖面来分。第三讲 法的价值 一、价值和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价值名目体系。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选择。一、价值和法的价值概 念(一)价值的一般含义 1、目前学界关于价值的三种学说。 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 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 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国外 学者对价值概念多持“兴趣说”。 关系说:国内学界多持“兴趣说”,认为价值 既不能离开客性属性,又认为价值不能离开主 体的需要。2、三种学说的评价。 属性说未能说明价值一语中所包含的主体的 态度的要素。而西方学者所主张的兴趣说未能说明“价值”一 词 中实际上所包含的客体的性状、属性方面的内容 。关系说好象解释了“价值”,但却使人更加无法 理解什么是“价值”。3、价值的概念。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 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而为主体所重 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和作用。4、实用中“价值”的两种语义指向。 举例: 某某事物是有价值的. 生活的价值是健康、自由和快乐。 我们所追求的价值包括健康、快乐和自由等。 司法应当是公正的,人类应该是和平的,社会应 当是和谐的。客观指向:它是以客观事物的既定存在为背景 。主观指向:是人们在认识和使用客观指向意义 上的价值概念基本上形成的新的价值概念。(二)法的价值的概念和限定条件。 1、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 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 2、法的价值含义的限定条件。法的价值主体的普遍性。全体成员 法的价值载体法的特定性。未来、待定或待 改的法为对象。法的价值对法的附从性。法的价值的应有性。法的价值名目的原初性。法的价值的理性。二、法的价值名目体 系(一)法的价值名目体系的概念。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 的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主观指向意义上的各种具 体的价值名目及其相互关系。 (二)法的价值名目的具体内容。1、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 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 序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质。2、正义。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的秩序,即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是 有正义的秩序。法的价值名目秩序正义安全自由平等效率三、法的价值冲突及选 择 (一)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表现形式。 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是指各种法的价值名目之间 发生的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状态。 2、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立法表现。司法表现。(二)法律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 。 1、社会结构各领域中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2、社会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性。3、主体自身法需要的不平衡性。尊重归属和爱 的需要安全需要生理需要(三)法的价值冲突选择的机制和 原则。 1、选择的机制。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体现民主要求的、畅通 的、灵活的立法反映机制。在司法层面应当在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法素质 的前提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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