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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国人民事法 律地位的几种制度教学基本内容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理解)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了解) 三、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因素(理 解) 四、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理解 )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P152-153 (了解n中央电大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讲座视频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理解)P8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 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 内容(了解)A、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或者不能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B、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或 者不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C、外国人在内国应当承担哪些民事义务 或者不应当承担哪些民事义务 D、外国人在内国享受什么样的民事地位 待遇三、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因素(理解) P821、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 位状况 2、国家之间的关系 3、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四、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的立法方式(理解)1、直接规定的方式(直接规定内容) 2、间接规定的方式(不直接规定其内容,只是 规定依某种标准或制度确定外国 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 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了解) P821、奴隶制时期: 敌视待遇时期 2、封建制时期: 差别待遇时期 3、资本主义时期:平等待遇时期案例学习(案例17)从长平之战看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六、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 制度(重点)P85-89(一)国民待遇P85n最主要的制度。n最早由资本主义国家倡导n要求互惠n范围不断扩大n受到一定限制:中国、泰国等公园门票内外有别1、国民待遇的含义 P85国际私法中的国民待遇,是指 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 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又被称为平等待遇。 思考题 为什么又被称为平等待遇? 2、国民待遇的发展阶段 P86(1)“无条件的国民待遇” 制19世纪以前,资本主 义国家无条件地给予外国 人以国民待遇(2)以互惠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制19世纪开始,各国纷纷规定 ,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须以互 惠为条件。这种互惠的国民待遇,在立 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条约上的 相互主义和法律上的相互主义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位于 我国境内的涉外无人继承财 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我 国国库;涉外无人继承财产 中的动产,一般在互惠基础 上交给被继承人的国籍所属 的国家处理。(3)特定的国民待遇制(有限 制的国民待遇制)即外国人只在某些方面 享有国民待遇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有利 于本国经济、技术、和文化 发展的民事权利方面。n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 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 内国人完全一样。事实上,任何采 取国民待遇的国家,都要对外国人 的权利作些限制。如日本和美国的许多州就规定 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n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 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限 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 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事诉讼 权利方面;而在沿海贸易、领水渔 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 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 待遇。案例杰柏川克案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杰柏川案 .ppt3、我国的相关规定 P86我国在国内立 法和条约实践中 对国民待遇制度 作了规定。n康榕(香港)有限公司李某土地使用权 案(二)最惠国待遇n必须以条约为基础n一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受惠国自 动取得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P87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授予国)约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受惠国)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 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国)思考题(1)最惠国待遇给予的是谁和谁 的平等? (2)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比 较2、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n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 约为依据n思考题什么叫最惠国条款?3、最惠国待遇的大致适用范围A、商品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 B、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转换交通工 具许可证的发给 C、海关手续 D、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 E、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 决的承认与执行等4、最惠国待遇的种类A、按授予最惠国待遇的方法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当今各国广泛使用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当今已不多见 B、按授予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目前已较少被采用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C、按赋予最惠国待遇的条件附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现代已很少见无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目前普遍采用 D、按最惠国条款缔约国的多少双边最惠国待遇多边最惠国待遇判断题(1)目前,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是互惠的、无补偿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 (2)最惠国待遇是 为了使处于一国境 内的不同外国人处 于平等地位。( )案例学习(案例21) 美国烟酒武器局被诉案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 分美国烟酒武器局被诉案 .doc5、我国的相关规定 P87n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 的实践中,也通过条 约给予了许多国家以 最惠国待遇。n早在1955年8月22日订立的 中国和埃及政府贸易协定 中便开始采用了互惠平等的 最惠国待遇制度。该协定规 定:“双方同意在发给输出输 入许可证方面和征收关税方 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P87P87 n1979年7月7日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2 条规定“为了两国贸易关系建立在非歧视 性基础上,缔约双方来自或输出至对方 的产品相互应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对上述 产品相互给予来自或输出至任何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下列方面所给予的 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1) ” (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P119)(三)优惠待遇1、优惠待遇的含义 P88优惠待遇是指一个国 家在某些方面给予外国自 然人或法人以特殊的权利 或优待。n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 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 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 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 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 款。 n中国和尼泊尔关于两国关系中 若干有关事项的换文第六条 双方同意各按本国规定的 优惠税率对彼此出入口商品征收 关税。2、给予优惠待遇的方式 P88A、在国内立法中作出特别规定 B、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作出规定(四)普遍优惠制1、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 P88*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 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单方面 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的制度。*它是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长期斗争的产 物。 *迄今为止,这一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由发达 国家选择实施的阶段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 务宪章第19条规定:为了加速 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增长,弥 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 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 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 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的、不要求 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P892、宣布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国家 名单(1)欧盟成员国(12个) (2)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5个) :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 威 (3)加拿大、日本、波兰、澳大利亚 、新西兰3、发达国家对普惠制的主要限 制A、对受惠国的范围加以限制 B、对受惠商品的范围加以限制 C、对减免关税的幅度加以限制 D、严格实行原产国规则和直接运 输规则(五)不歧视待遇1、不歧视待遇的含义是指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 约定,不把对其他国家自然人和 法人不适用的限制或者仅对个别 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的限制 适用于对方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P892、歧视待遇的含义是指内国把对其他大多数国家的 自然人和法人都不适用的限制,专 门施加于某一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 法人,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 而且还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 人和法人。P893、不歧视待遇的作用n只是保证该另一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不 处于比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更不利的地位。n思考题 A、一个国家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只 能由本国人享有,违反不歧视待 遇制度吗? B、一个国家将某种特殊优惠给予 其他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违反 不歧视待遇制度吗?案例学习(案例19)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 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 分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 .doc(六)敌国待遇七、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 位(一)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P901、奴隶制时期初期:不存在赋予外国人法律地位的问题后期:开始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某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2、封建社会明朝中期:赋予了外国人较广泛的民事权利 3、明末1840年: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4、1840年1949年: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特权(二)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P891、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2、新中国政府不仅明确宣布愿意在平等互 利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的关系,并保护 守法的外国侨民的合法利益,而且还通 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了外国人在中 国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A、我国的宪法性文件对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B、我国的有关民事实体法赋予了外 国人较广泛的民事权利:亲属权、 劳动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土地 租赁使用权、税收减免等权利 C、我国的民事程序法也赋予了外国 人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案例学习案例18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 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doc案例22 越南金奖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 资料夹国际私法的主体部分 越南金奖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案.doc案例23 内格斯离婚诉讼代理案提示n(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 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 见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 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 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 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 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 (3) 领事代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 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 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 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 代表其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参 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有关自然人 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4)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9条 领事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 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 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 他机关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 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 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复习题n练习题练习题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 体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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