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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主形式的民众参与司法引言第 1 章对支持和反对民众参与司法的观点进行了初步的概述。其中一些观点涉及到党内民主法庭。本章对大量有关民主的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并进一步对有关这一问题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那么在一个法律体系中,民众参与司法又应该以何种形式才是可行的,这些问题的理论和通过经验研究方法取得的发现进行了讨论。这一掌还考虑到法律制度中民众参与的替代制度,比如改进信息公开,和旨在提高公民从个人角度对制度的保证而对平等对待给以的特别关注。作者还对程序中民众的实际参与,以及陪审团构成和他们作出决定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的探讨,伴随着对他们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的特别关注。参与程序现代社会需要规则,并且需要有权力机关来实施这些规则。解决纠纷的程序对于保证社会生活平稳进行十分必要。规则为国家机构的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他们确立了政府权力机关的权力以及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Tyler and lind1992)。当不确定和恐怖的时刻到来时,比方说恐怖主义和战争,人们会比在安静和平时期更加愿意将更多侵入性的权力转移到权力机关。在先进的法律制度中,政府权力机关的权力被明确的规定在宪法和国内法中。原则上,使用武力或是政府权力机关侵犯个人自由都需要一个法律根据。公民对政府的满意程度与国家机构、权力机关和官员决定社会问题、解决纠纷所采用的程序有关。对程序正义的理论和调查发现权力机关适用程序的类型以及他们对待公民的方式在这些方面比他们作出决定所产生的效果更为重要。一个法律案件的参与人,如果感觉程序是公正的他们将相对地不那么以积极的结果为重。在程序中对待他们的方式比他们得到什么好处这样的问题更有意义(Tyler and lind 1992)。 “程序”一词在这类研究中有着相当广泛的含义。就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它涵盖了权力机关和公民之间广泛多样的联系。它的范围从警官训斥在人行道上骑车的少年,直到检察官将正在审理案件的信息提供给受害人,法官允许诉讼参与人在初审时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实际中法院审理案件的执行方式。总的来说,法律程序的参与人相对于结果控制来说更加看重程序控制。换言之,他们更重视能够向决策者提供证据,在法庭上表达他们的观点和争议,以及选择他们自己的律师,而不是实际的投入决定中(Thibaut and Walker1975;Crombag and van Koppen 2002) 。主动参与程序的可能性受到了高度重视。比如在大多数英语国家中能够发现的当事人主义,就比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投入到程序中以及自己举证的机会。后一种模式中,重心在于法官而不是当事人(van Koppen and Penrod 2003)。以及发现实际上当事人主义制度比职权主义制度更能使参与人感到满意(Thibaut and Walker 1975;Lind and Tyler 1988;Tyler 1990;Crombag and van Koppen 2002)。因而参与的意识非常有意义。参与到法律案件的个人通常都非常重视他们申诉的机会:能够向决策者展示案件,和他们进行交流。在刑事案件中,那些法庭公开审判前不被理会的被告有时会感到不满,因为他们没有这样的机会(Rohl 1997)。受害者也许同样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刑事审判中以对抗被告人(Wemmers 1996)。根据他们与犯罪活动的关系,或许甚至是证人也想大量的参与到刑事程序中,比如表达他们对某一案件的观点,或者有机会清楚的表达他们有关处理案件方法的愿望(van der Leij 2002) 。因此,参与个案的机会对参与到法律程序的公民有重要的意义。参与被期待能够增加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加强他们对这一制度的满意度。在个人层面被视为是参与的方式,或许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无论是对陪审团还是非职业法官都是有价值的。参与案件实际审判的机会可能会增加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普遍信心,引发他们对于法律制度运行的满意。预计在国内法律制度允许非专业人士参与司法行政的国家里,人们比在没有这样的涉及非专业人士参与存在的国家中对这一制度更有信心。不幸的是,衡量民众参与对满意度的影响以及在这方面对国家进行比较是极其复杂的,因为这些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制度的其他特征和特点交织在一起。参与的概念是本章的中心论点,并且对它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讨论。首先我们试图确定在个案层面,哪些方面构成了参与这一概念,以及有什么可行的替代制度。其次,讨论了各种类型的民主以及他们是如何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普通民众参与相联系的。本章包含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 (法律)案件决定做出的方式。已经有人主张集体比个人能更好的作出决定。这也是支持陪审团或者支持由陪审团担当决策者的人们的观点。这一章就对陪审团构成在这一方面重要性的经验研究进行了探究。刑事案件的参与这里要对民众以担任陪审团成员或是非职业法官的方式,参与个案和参与到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相区别。这一部分讨论的是第一种方式。参与个案的范围从出席审判,到另一个极端,对一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有某种投入这是最深层次的参与。以下列举的多个方面是对有关这一类型的参与的概述:1 出席案件的审理2 能够针对程序提问并表达愿望3 选择自己的律师4 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5 要求证人和专家证明6 向决策者提供其他证据7 能够影响诉讼程序的进程8 投入决定(比如,案件调解)大多数提及到的参与方式都适用于程序参与人;只有一些同样适用于整个民众。显然,有关出席案件的规定是现行法律制度应该遵守的最重要的要求之一。那些直接参与人、民众和媒体应该都能够出席案件审理。现代倾向于开放和可使用的制度应该是公民出席开庭更加容易,无论是作为案件本身的参与人还是仅仅是感兴趣的民众(Malsch and Nijboer 2005;Malsch 2008)。同样的思路可以扩展到参与的其他方面:应该向参与的个人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表达他们的观点和愿望,能够选择律师,以及向决策者提供证据。这些方面仅和程序的参与者有关。直接投入的到最终的决定,比如调解程序,是最深层次的参与。在法庭上审理的刑事案件通常不允许这种类型的参与。为了使这些类型的参与成为可能,法律制度需要是可使用和灵活的,并且应该指向那些愿意或是有权利参与的人的需要。然而多数情况下是民众主动实现参与的可能性,正如这里所描述的。参与的替代制度有些法律制度没有给民众提供大量参与司法的机会,人们不能通过上文中详述的各种方式参与到司法中去,但是它们也许在向公众披露信息方面投入了更多精力,也许在平等对待诉讼参与者方面给予了更多关注。最终尽管他们没有直接投入到程序或是决定中,然而他们的平等对待和很好的披露案件的各个方面的信息,也会增加他们对法律制度的投入。人们希望正义得到伸张(Tyler 2003)。民众愿意接受案件的结果,如果它们被认为是公正的。如果适用的程序被认为是公正的,会对人们的接受产生同样的影响。因此这些观念是形成民众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看法的核心。无论是对程序的参与者还是一般民众这一点都是事实。对于那些刑事案件中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观点的调查表明,他们希望被告知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程序的信息。如果他们能够被充分的告知将增加他们对法律制度的满意程度(Wemmers1996)。因此信息披露是参与的重要组成或者说是替代制度。或者更广泛的表达,超出参与的观点,信息的要素民众对于制度了解什么,他们对于制度是如何感知的,他们了解多少?同样重要。这些通常的民众有关信息披露合理愿望的陈述,并没有妨碍社会上仍存在对一些适用于法院的神秘化、仪式性程序的需要。许多已经成为法庭习惯的礼节,他们象征性的本质可能还存在很多要求。这也是在法律领域内要穿着长袍这样的衣服,以及随后的程序涉及极具象征性的行为的原因之一,都是在强调法官和法庭的威信。这些“戏剧”性的方面或许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民形成的对法院体制的印象,他们也可能导致那些参与人忽视公开和接受客观信息。当我们呼吁一套增强信息公开的程序时,这些机制都应该被考虑。更进一步讲,这些类型的信息应该被强制性的、最可靠完整的排除出向民众宣传的范围。在这类具有涉及职业参与人私人生活性质的信息中,还有一些信息是有关其他案件和其他被告的。因此这里所提出的观点的当然不是按照字面理解的所有信息都需要公开。以下概括了信息披露的一些方面:1 告知诉讼参与人、普通民众和媒体;2 以新闻稿的形式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案件裁判信息;3 对做出的决定进行解释;4 无论是在法庭还是书面文件中都是用非专业术语;5 开办综合性的、内容详尽的网站;6 公开审理案件而不使用秘密程序。列举的这些点可能使人们更好的理解、知晓刑事司法制度,并且或许会增加公民个人对于这一制度的信仰。信息披露的这些方面,大多数都需要法律制度一方有一种积极的态度。参与的第二种补充(可替代制度)是公民的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占据了审判程序理论的核心位置(Lind and Tyler 1998;Tyler and lind 1992) 。当参与人被公正、独立的裁判者以最重、有尊严的方式对待时,将增加他们满意的感觉。那么他们对接受结果更有准备,并且更愿意配合接下来的程序。犯罪的告发率也受平等对待的影响:如果人们在前期能够受到平等对待,那他们也更愿意向警方提供信息,协助调查(van der Leij 2002) 。Sherman(2002)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特别容易受警察和法官对待他们方式的影响。如果一位执法官员花时间听取嫌疑人和受害人的陈述,不使用不必要的暴力,将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尊重监狱中的被告可能会催生、促使他们产生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悔过和羞耻感,这也许有助于防止进一步犯罪(Braithwaite 1989) 。因此,平等对待被期望在增加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鼓励将来与制度的合作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具体地说平等对待的观念集中于执法官员和民众的直接互动上。当公民感觉到其他人被无理或粗暴的对待时,那么这些普通民众的观点也可能受到影响。审判中对于参与人的不平等待遇如果被公众知晓, ,可能导致民众对于司法制度信任度的严重下降。当法院的参观者感觉不受欢迎, 比方说法院工作者误认为审判案件不应该公开,这种意识将影响民众对于制度的信任。因此平等对待的的观念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不仅仅是公民和执法官员之间的关系(Tyler 2003;Sherman 2002;Malsch 2004) 。平等对待的构成要素:1 尊重;2 友好;3 交流;4 向程序参与者提供时间和关注;5 一种开放、可接近的态度。平等对待关键是法律制度一方有一种积极的态度。这里阐述的三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重合。问题是是否以及什么程度的参与能够被信息披露以及平等对待所取代。表 2.1 纵览了这三个概念:参与、信息披露和平等对待。(表 2.1 公民与刑事司法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正如表 2.1 所阐述的,参与表现出的双向性最为明显。在参与的过程中,民众(无论是参与人或是普通民众中的一员)和制度都推动了这种互动。另外两个概念,信息披露和平等对待的双向性不明显。参与的双向性,可以通过一种情形很好的阐明,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位受害人希望表达自己悲伤的感情,法官为她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这样做(被害人影响陈述) 。或者,被告希望聘请新的专家证明,法庭宣布休庭使之成为可能。再或者,被告的一位家属希望参与到庭审中来,他向法官咨询意见,被给予礼貌而且实用的帮助。参与需要公民和法律制度两方面的时间和努力。然而参与的主动性则通常在于民众。尽管如此,为了民众能够参与,制度应该告知他们在这方面的机会和权利,并且这些机会和权利的实践需要治安官员使之得以实现。信息处理的概念更多的具有单向性的本质。原则上,信息处理的方向是从制度到民众。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期待原告或被告主动提供信息。主动提供信息应该是法律制度本身的职责。它应该将法院判决结果和法律制度运行方面的信息主动公之于众,而不是等着被要求这样做。法律制度或许甚至要处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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