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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调研报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调研报告近几年来,我县围绕大交通、大通道建设,坚持全方位发动,大手笔投入,狠抓农村公路建设,全县 86%的行政村实现了通水泥路,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有效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由于我县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加之已建的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安保设施不健全以及养护管理“缺位”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一、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本情况(一)农村公路现状截止到 XX 年底,我县农村公路总里程为 1654 公里,其中县道 255 公里、乡道 275 公里、村道 1076 公里、专用道 48 公里;拥有二级公路 25 公里、三级公路 6 公里、四级公路 1347 公里、等外公路 276 公里;拥有水泥砼路面1213 公里(其中县道 156 公里、乡道 88 公里、村道 964 公里、专用道 5 公里) 、沥青混凝土路面 26 公里(其中县道15 公里、专用道 11 公里) ,简易铺装路面 22 公里(其中县道 13 公里、乡道 9 公里) ,未铺装路面 393 公里(其中县道 16 公里、乡道 78 公里、村道 267 里、专用道 32 公里) 。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合计 1261 公里,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 77%。由于前期公路建设技术等级低,桥涵、水沟、挡土墙、路肩、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配套不全,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加上通行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越来越严重,对原本承载能力较差的农村公路破坏程度不断增大,有些路段甚至大面积损毁,造成公路发挥经济效益差,使用寿命降低。(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现状目前,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县道和部分到办事处的乡道为专业养护,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少量的专业养护队伍,已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养或代管范围,管养的办法基本上是采用国省道的养护运行机制,走养护市场化的路子,实行分段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对于村级公路的管养,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理范围。二、我县农村公路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路况总体水平较低,四级以下公路较多。近几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乡村公路改造建设,但由于乡村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缺位” ,致使公路基础薄弱,路况总体较差,公路等级普遍较低,绝大部分为四级以下公路,且大部分乡村道路的桥梁又是由民间桥梁改造利用,病危桥较多,普遍存在路通桥不通的现象,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牌根本无法配置到位。(二)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未落实。 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即县道县管、乡道乡管,但目前我县部分到办事处的乡道养护是由县交通局代管,由于经费无着落,乡镇基本上不管。至于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现象仍普遍存在。有些乡镇和群众还认为乡、村道路建好以后,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一家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个别地方还出现损坏或破坏乡、村道路的现象。(三)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经费无来源、无保障。村级公路既没有明确养护责任主体,又无固定的养护经费来源,而且多数村在修建村级公路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法筹出资金来养护。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未明确,因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目前是一个明显的缺口。(四)管理机制不健全,养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无法建立,特别是乡镇既没有固定的管养机构和专业养护人员,又无养护设备。加之近年来全县建设项目增多,人工工资和物价上涨增幅较大,而现有的县道养护承包单价较低。因此,农村青壮年愿意从事养护承包的人数很少,随着农村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专业的养护技术和机械操作人员严重短缺,乡镇无论是技术还是设备都无法承担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养护质量难以保证。三、抓好我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几点建议鉴于我县农村公路及其养护管理的现状,为解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 、资金匮乏等问题,改善农村公路路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探索建立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的、新型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民办公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管养纳入管理工作的范畴。县人民政府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交通局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县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加强指导、考核、监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实施部门,应落实人员,设立农村公路管养科。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所,分管公路的副职领导兼任所长,另配 1-2 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二)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渠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应按照“乡村自筹、省县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国家投入、财政补助、乡村自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的保障体系。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本级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待其他渠道资金统一到位后,县交通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按计划要求及时拨付到县交通局,再由县交通局拨付到具体项目。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管养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包干”的四级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推行招标养护、委托养护、合同养护、承包养护等模式,建立健全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日常小修保养由行政村落实农民养护工具体负责养护。养护形式可多样化。根据交通量和路面类型情况,选择日常性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等模式,对交通量较大的可采取日常性养护,交通量较少的一般采用临时性对外发包养护,还可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实行弹性养护制,忙时干农活,闲时养村道,不拘形式养好路。农民养护工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从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领取劳动报酬。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农民养护工,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实施在村组,受益在群众。(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乡(镇) 、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县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提供依据。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乡(镇)政府还要建立对村的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养护经费拨付激励机制,将拨付的资金与农村公路养护路况直接挂钩,交通公路部门与乡镇签订养护质量和路政管理责任状,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资金和奖励经费,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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