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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市政建设法律制度,一、城市市容管理(一)建筑物和城市设施的市容管理 1. 建筑物和城市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节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法律制度,2. 建筑物和城市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1)建筑物和城市设施的市容管理应始于城市规划阶段。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一、城市市容管理,(二)户外广告等的市容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一、城市市容管理,(三)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城市市容管理,(四)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容管理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被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遵守这方面的规定,既是市容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涉及交通安全问题。 机动车载物要求。,一、城市市容管理,(五)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管理 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正处于大发展时期,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好坏对市容有很大的影响。应做到: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一、城市市容管理,(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二)城市公厕的规划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1) 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2) 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三)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1)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2) 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3) 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4) 凡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5) 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四)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化服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趋势。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以下两个途径: 1. 成立环境卫生专业单位2. 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环境卫生管理,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一、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五节 城市园林绿化法律制度,3.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 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4.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当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一、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 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二、城市园林的规划,今年3月,某供电企业因检修线路,于工作日上午8时30分突然中断供电,直到当日下午4时才恢复供电,造成该段线路的机关、学校、商场、居民等断电近8个小时,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事发当日,人们议论纷纷,为什么呢?认为该供电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案 例,中断供电不通知造成损失是否要赔偿,1、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负有通知义务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案 例,只要供电人因故要中断供电,就必须履行“事先通知用电人”的义务,未履行此义务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家对供电人因检修设备等正当理由需要中断供电时,有明确的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即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日前通知用电人,临时或紧急检修停电应在24小时以前通知用电人。因此,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必须履行“事先通知用电人”的法定义务。,案 例,2、供电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就构成侵权 合同法第180条还明确规定: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电力法第59条第2款中也有对电力企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案 例,3、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是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供电人因自身原因或用电人原因需对用电人中断而未事先通知用电人,就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电人不按规定及时交付电费,也是违约,用电人应支付违约金,在合理期限内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案 例,第十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本章介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体系及基本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内容。,本 章 提 要,一、基本概念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 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一、基本概念,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各自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活动)中形成的。,二、环境保护法规的调整对象,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 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 4. 环境监测制度,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2.“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3. 排污收费及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超标准收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 。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原告:王某被告:某投资公司被告: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一、基本案情,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某小区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案 例 一,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未果,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公路局、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案 例 一,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区环保监测站对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dB、77.3dB、69.2dB。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OdB、夜间为55dB。,案 例 一,被告投资公司辩称,该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建设期间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该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案 例 一,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该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案 例 一,二、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案 例 一,判决如下: 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dB以下,夜间45dB以下; 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补偿费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案 例 一,三、案例评析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发展公司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作为噪声的制造者,其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以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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