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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流程填色格子为参保人或单位必须前往办理的环节,无填充色格子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环节。省内转移须知(一)省内流动人员可保留各段缴费记录清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 个月前才办理转移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1.参保人新参保登记3受理转入申请4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2.打印个人账户清单6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8接收转移信息表原参保地(转出地)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转入地)9.联络核实,接续关系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省内转移以新就业地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二)办理转移的身份证明: 自行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单位办理填表盖章;委托办理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全省转移系统实现联网前,由参保人或其代办人亲自领取传递资料。(四)系统条件不成熟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时,转出资料仍出具个人账户清单、 缴费基数清单 ,并附省外转入记录(转移时间、转移对应缴费年度等),条件成熟后应按统一出具转移接续信息表。(五)工作人员须在转移前一环节完成、转移相关材料收集完备后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环节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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