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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结合配套文件规定,引入省局政策解读会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3,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补贴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支出),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4,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5,国税函【2008】第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收入确认条件:(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6,会计核算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7,特殊劳务项目中收入确认条件:,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8,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28号)视同销售问题,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0,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3,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4,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5,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6,省局政策解读相关内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苏所便函201014号中明确的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7,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8,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税务上是否要确认收入? 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均要确认收入,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不能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应如何确定其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的资产不属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支出性质的,而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处置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其销售收入。,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19,超市销售购物卡,发票已开,增值税做收入,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不做收入会造成两税不一致;如果做收入,成本应如何确认? (超市)销售购物卡是否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87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是收入确认的四个原则;第二款是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时间。,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电费补贴收入问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电价补贴收入,供电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业发票,企业是冲成本费用,还是直接作补贴收入征税? 电价补贴收入符合总局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又返还购买土地款,返还款能否直接冲减地价不做补贴收入处理。除符合总局关于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1,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其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随后又取得了对应的保险赔偿收入,是否全额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保险赔偿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其保险赔偿收入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8/29,徐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2,企业搬迁后,除了经营范围外,变更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是否可以享受政策性搬迁?原企业注销,又成立新企业,新成立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是否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搬迁后的企业必须符合何种条件才可享受上述文件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以后在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搬迁后重新设立企业的,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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