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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齐庙小学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09 年 11 月目录1、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2、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3、校长的安全管理职责 44、副校长的安全管理职责45、法制副校长的安全职责46、政教处主任安全管理职责57、教务处、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职责68、总务主任安全管理职责69、班主任的安全管理职责610、任课教师的安全管理职责711、体育教师安全管理职责 712、理化生实验教师安全操作职责713、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标准814、实验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标准915、劳动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标准1016、课余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标准1017、教师安全工作规定 1118、综合治理例会制度 1119、消防安全制度 1220、门卫制度 1321、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1322、学校大型活动或外出活动审批制度1323、校外集体活动规定 1424、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1525、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1626、重大问题责任查究制度 1627、副校长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1828、政教主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2029、校办主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2130、教务处、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2231、总务主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2332、班主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2433、任课教师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2534、学生安全目标责任书 263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安全目标责任书273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281、零陵区实验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 利开展,事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舍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校舍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结构设计, 应充分考虑学校建筑特点,确保校舍坚固、安全、适用。 第二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发现危漏校舍,应及时维修或立即向区委、 政府和区教育局报告,请求予以解决。 第三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以防灾为重点, 保护好学校校舍, 每年汛 期,学校要成立防灾害组织机构,落实防灾害措施,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尤其是 寒暑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制定相关的防灾害预案,保护校舍安全。 二、教学设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加强学校内部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设施安全管理制 度,切实保护好学校教学设备。 第五条严格执行有关设备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做到“ 三禁” 、“ 三防” , 严禁将教学设备公为私用, 严禁将教学设备私自转借他人或校外,严禁在教学设 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防丢失,防管理不善、人为损坏,防盗窃。对相 关部室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 第六条教学设备实行归口管理。总务处负责校舍、办公设备、桌、椅、凳、 师生生活设施的管理, 并负责做好节假日的值班看校工作。教务处、教科室负责 各部室教学实验仪器,体音美电教、图书资料及校园文化设施的管理。 第七条总务处、教务处、教科室,应切实加强对教学设施的管理现状进行 检查、监察,定期进行维修,每期应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教职员工安全管理 第八条加强教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组织教职员工学习学校安全工作的法 律、法规,增强教师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 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做好学生 的安全工作,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 第十条教职员工工作、 生活、外出学习、 活动均应以安全为先。 在单位、 在宿舍、办公室使用电器以及煤气做饭、煤炭取暖,应充分考虑室内通风、空间 大小、物品摆放等各种因素,防止触电、防止煤气中毒、防燃爆。克服侥幸心理 和麻痹思想,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教职员工过量饮酒,严禁酗酒闹事。 四、学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高度重视学生安全, 全面做好学生在校学习、 生活期间的安全工 作,时时、事事、处处讲安全,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同心协力抓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要将学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四个到 位,即:考虑到位、安排到位、检查到位、处理到位。 第十三条学校、班主任应坚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 育,安全常识的教育,自我保护意识及防范能力的培养。第十四条学校、班主任、职能组织的负责人,科任教师,在组织开展教育 教学活动期间,应周密考虑学生的安全工作,班级、科任教师,组织学生户外活 动,须事前向学校报告,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行动。 第十五条班级应结合实际,制定班级安全公约,常抓常讲,“ 警钟长鸣 ” 。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组织毕业班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等活动,必须安排一名学 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教师带队,保证考试活动一切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搞好环境卫生,防污染,加强流行病预防, 搞好学校饮食卫生, 防止食物中毒。 加强炊事人员的卫生管理, 定期进行炊事人 员的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健康卡,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并结合检测情况做好学生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决定每年的 5 月、10 月为学校安全活动月,活动月期间可 采用广播、板报、标语、讲座、活动周等各种方式,加强安全教育的宣传,切实 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充分依靠社会、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通过家长会、家访、 书信联系等形式,教育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每年秋季新生入学后, 学校与家长、班主任签定安全责任书。 五、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 校长任组 长,副校长、校行政干部、班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管理实行校长总 负责,分管领导配合抓,职能组织、班主任、科任教师具体抓的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校舍及附属设施,办公设备、桌、椅、凳,师生生活设施的管 理,总务负责人分管负责, 各室负责人和班主任负直接责任。教学实验仪器, 体、 音、美、电教、图书资料及校园文化设施,主管教学业务领导负分管责任,部室 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主管德育领导负分管责任, 班主任、 科任教师,活动组织者负直接责任。 班主任全面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工作,科任教师负责本节课 (含辅导) 学生 的安全工作,活动组织者负责该次活动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的不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视其情节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与年度各项考核挂钩。2.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 创设良好育人环境, 保障学校和教职 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 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 应做到环境整 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 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教职 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 校长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 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 避免相互干扰。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学校校 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 健康文明、 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 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学校要严格 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国旗要合乎规定, 无破损、无污 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 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 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 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在学校中传播。 坚决抵制赌博、 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 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 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在教学设施, 饮水饮食,取暖、用电, 开展体育、 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 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 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 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 得进入或穿行学校。 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 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校园要整洁、有序。 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 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保持清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不允许 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 应要求有关单位 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 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 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 应要求其按区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 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 200 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网吧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 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 堆物、取土、采石。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 应依具体情况, 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报区政府、区教育局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 造成一定影响的, 区政府、区教育局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 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区教育局或区政府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 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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