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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主讲人:李爱菊,思考,中国青年报:“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2004年09月23日 媒体上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讨论:大家认为“刘翔们”是否应该加入娱乐圈?为什么?,雅典夺金归来,刘翔突然成了“万人迷”,别的奥运冠军还是体坛英雄,而刘翔却显然已让体育这个圈子外的人垂涎三尺,关于各大公司力邀刘翔加入娱乐圈的报道甚嚣尘上,不过在刘翔本人一一婉拒之余,已经有圈内人站出来替刘翔“挡箭”。从雅典回来后,演艺圈瞄上了刘翔,有证据的是他在同一首歌里的亮嗓,没证据的传言数不胜数。面对媒体如此炒作,倒是有娱乐圈的人先站出来说“不”。香港著名制作人文隽就表示,刘翔的主要任是发挥他在体育上的价值,娱乐圈还是暂时不要碰,“他现在只有,行家分析,只有21岁而已,应该继续努力在运动场上寻求新的突破。进入娱乐圈是以后的事情,等他在北京奥运会上得到金牌,甚至再拼一届奥运会,29岁时退役再进娱乐圈都不晚。” 而在同一首歌上与刘翔同唱一首歌的艺人古巨基虽然对刘翔的唱功不绝口,但他也同样不希望演艺圈的活动影响了“飞人”为国争光。“唱歌没有年龄限制,但做运动员就不一样了,还是希望他多拿几块金牌。”古巨冷静地分析。,行家分析,其实关于这些传闻,最坚决的还是刘翔自己,他一再强调自己无意进军娱乐圈:“什么唱歌啊,演戏啊,和我的职业都是不搭界的。我还是要把我的跨栏训练完成好,这才是我的目标!”刘翔为中国体育赢得历史性突破之后,有媒体称刘翔立时成为了各大唱片公司争抢的对象,日前又有媒体爆出刘翔拒绝当孙楠上海演唱会嘉宾的消息。对此“星工厂”老板姜泓表示,“星工厂”不会强烈要求刘翔出席孙楠的上海演唱会,而内地唱片公司也没有“争抢”刘翔,因为他根本不适合娱乐圈。姜泓首先否认了唱片公司力邀刘翔加盟的消息,他说:“我和唱片界的朋友交流过刘翔的话题,得出的结论就是谁要是签约刘翔,谁就是千古罪人!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刘翔是田径场百年难遇的天才,不应该荒废在演艺圈。除非他自己提出要涉足歌坛,否则我们唱片业的同行不会主动接洽他的。”姜泓一针见血地说:“他有很好的体育天赋,但是并不适合做艺人。首先他的个子太高了,虽然嗓子不错,但是在音准、节奏上还有待提高;其次,作为一名演员来说,他的形象太突出了。,其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合理的判断。在我国,国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由财政负担。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任务的“准公务员”。,本章点睛,“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结论,我国的体育事业机制相当特殊,是一种比较罕见的“举国制”。运动员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当然,严格地说,运动员并不完全符合国务院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确具有公务员的一些属性,不妨称为“准公务员”或“特殊雇员”。 这一点,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先生对媒体介绍过。他说,在中国,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实行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可以通过转会等形式,使得他们个人的产权比较个性化之外,其余大多数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都是在省市运动队中训练,包括他的比赛、训练、比赛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等,全是国家负责。因此,我们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他的产权也属于国家。可以看出,不管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身份多么复杂和特殊,有一点不容怀疑:他们是纳税人供养的。而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纳税人供养专业竞技体育运动员并非没有期待,纳税人出钱培养了他们,他们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在国际竞技体育赛事中努力争金夺银(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现实条件、注重运动科学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等等)。,结论,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不难得出结论。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行充分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他们无权在运动生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除非他们主动退役,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所以,我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的类似问题,有规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目前,体育目标已经从单纯的生物目标向生物、心理和社会三维目标体系方向发展,体育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体育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及其目标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看,单凭体育固有的规则很难规范调节体育在社会中产生的纷繁复杂的冲突,于是国家法制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体育法律规章制度。国家体育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国家强制力确认和自上而下保障实施的体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的立法,也包括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与体育有关的行政机构订立的规则、制度、条例、办法和发布的告示等。,本章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家体育法的制定和国家体育法体系的发展、基本内容结构及实施体系。,教学目的: (一)了解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二)了解国家体育法创制的过程与原则。 (三)重点掌握国家体育法体系内容和结构,第一节 国家体育法的渊源,一:体育的成文法 宪法、法律,国家行政部门的体育政策法规、国际体育条约或条款,二:体育的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和学说,正式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社会体育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和体育活动规则,非正式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的观念、体育社团章程和外国法,第二节 国家体育法的创制,二、国家体育法创制的过程,一、国家体育法创制的界定,三、国家体育法创制的基本原则,T,思考,1、法的创制: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仅仅指的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总结法的创制:1)国家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2)一定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3)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范。 2、国家体育法的创制: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规范性体育法律文件的活动。,过程与原则,(一)准备阶段(二)确立阶段 (一)遵循宪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三)民主原则(四)实事求是原则(五)科学性原则,第三节 国家体育法的发展,一、国家体育法创制思想的转换(自学)二、国家体育法体系的结构三、国家体育法体系的内容 四、国家体育法体系的发展(自学),二、国家体育法体系的结构,(一)国家体育法体系 国家体育法体系是由有权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于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国家体育法体系的理论构建,体育法规知识读本:1)体育综合性组织管理法规;2)社会体育法规;3)学校体育法规;4)竞技体育法规;5)体育科技与专业教育法规;6)对外体育交往法规;7)体育保障法规;8)体育产业与经营管理法规;9)体育纠纷与法律责任法规。 汤卫东:体育法体系层次结构:1)宪法为指导;2)体育法为龙头;3)行政法规为骨干;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 体育法体系的内容结构:1)综合类;2)社会体育;3)学校体育;4)竞技体育;5)军队体育;6)保障条件;7)法律责任;8)奖励与争诉。 董小龙:一是体育综合法;二是体育专门法;三是体育相关法。 于善旭:体育法为核心二维结构:一是体育各领域法规;二是各体育领域的单行法规、行政法规、各部门体育规则及地方性法规。,本教材观点目前我国国家体育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体育基本法规,第二个层次是体育领域法规,第三个层次是体育单行法规。,三、国家体育法体系的内容,(一)体育基本法 在我国体育法律体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是体育法规的最高级形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综合性法规。 (二)体育领域法规 包括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及经营等领域的法规。 (三)体育单行法规 是指当体育基本法规和各领域法规都不能及时针对比较具体的一个问题或一个对象而制定或修改法规时,往往通过制定单行体育法规进行规范。如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创制及分析,一、体育法的创制:意义和过程(自学) 二、体育法的结构 (一)体育法的结构 (二)体育法结构分析 体育法的结构主要是按体育领域来确立的,其结构主体是第二、三和四章对体育领域进行了规范,而其他各章是为了各领域更有序的发展。体育法的结构应是以体育行为为主体及其基本关系来确立的,每一部分都有明确的主体,体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体育法的性质,(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法规是指通过一定法的形式表达的,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特征: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范;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4)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二)法律规范的分类 第一,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利,有自由)、义务性规范(应当,必须,应该,不得,禁止,严禁等)和权义复合规范。 第二,内容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第三,功能: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第四,强制程度:强制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总之,从法理学分析来看,应增强体育法创制的程序性,充分发挥民主作用;应从体育概念属性出发确定体育法的结构,协调体育各领域之间的关系,明确体育法规范的主体,充分发挥体育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认真分析理解和依据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来制定体育法的法律规范,体现体育法的法理性,使体育法规范容易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谢谢合作!,案例1:苗族和侗族习惯法 对斗牛双方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则有:第一,每对斗牛,由一方做抵牛,另一方做碰牛,谁抵谁碰由牛主双方议定。抵牛先进入斗牛场站稳后碰牛进场。如果抵牛来到指定的斗牛场中心,脚步未站稳,碰方乘其不备入场者,对碰牛一方罚款;第二,参加斗牛各寨之间如果因斗牛的胜负而发生纠纷,出现某寨有人先动手打人时,因为擅自打人破坏了斗牛秩序,对动手打人者罚款,打人者所在的寨作为参赛单位也要被罚款;第三,牛在触斗后,处于相持阶段,这时,鼓励以平局告终,如果一方不愿意可以互换拉对方牛腿,如果自己一方的牛明显弱势,就该放开牛腿让对方牛追上去,表明对方胜利,否则要罚款;第四,牯牛对碰对打时,如发现一方牛眼被勾,被勾眼一方有权立即拉开对方牛腿,如勾眼一方阻止要被罚款;第五,如果某寨违反规则被罚款却抗拒不交者,从此不准参加本牛堂的斗牛活动。,案例2:体育判例对侵权法的发展: 耐特诉朱厄特案 1992 年,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耐特诉朱厄特案做出了判决。该案的案情如下, 耐特、朱厄特以及其他一些好友一起玩美式橄榄球, 双方简单分为两个队, 没有约定比赛规则就开始了“比赛”。可在“比赛”过程中, 朱厄特冲撞了耐特, 在耐特倒地后,朱厄特踩到了他的手, 后者受了重伤, 手指需要截肢。于是, 耐特向法院起诉朱厄特, 要求赔偿。州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法院断定该案主要涉及比较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风险以及次要风险的承担问题。在比赛中被告履行了注意义务, 主观上没有过错, 而且,原告既然参加了橄榄球比赛, 就可以认定为已经“同意”了对方的正常运动行为, 所以原告要承担主要风险, 而被告只要承担次要风险, 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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