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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由常 年居住本村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成立的互助性和非营利性 的社团组织,该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 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条 互助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 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本村村 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水平。第三条 互助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丹凤县扶贫开发 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丹凤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第四条 互助协会的住所设在本村村委会内。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五条 互助协会的业务范围;(一)互助协会会员入会和退会;(二)互助协会的日常管理;(三)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及收益分配;(四)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公告和监督;(五)协会及会员的争议仲裁,意见、质询的答复等(六)向主管部门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 报表等;(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反映互助协会内部不能解决的问 题;(八)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会员第六条 互助协会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即每户 限一人参加)。第七条 申请加入互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三)自愿加入互助协会并交纳基准互助金(每人不超过 两份)。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县份证件,填写申请表, 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二)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筹备组负 责人或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三)会员交纳入会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 人签名;(四)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井发给会 员。加入互助协会后,会员要按照自愿的原则,57 人组 成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称互助小组),推选出组长,签订联 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人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在互助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依据规定向互助协会申请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的 借款;(四)对互助协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向主管 部门申诉权;(五)对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享有所有权。(六)在互助小组内有被其他成员为其借款担保的权利;(七)对其他会员使用借款情况有监督举报权。第十条 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执行互助协会的决议,维护互助协会合法权益:(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占用 费;(三)监督其他会员特别是互助小组成员按规定用途使 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四)互助小组内其他成员申请借款时,应为其签字担 保;(五)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应代替其偿 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六)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时, 不能获得借款;(七)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偿还完借款时,不能退互助 金。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的条 件;(一)会员加入本会至少三年以上;(二)会员提出退会申请;(三)会员在本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第十二条 会员应提前 2 个月向互助协会提出,按程 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互助协会全额退还其互 助金,会员在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己订立的合同,应当 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是互助协会的业务管理机构。 负责互助协会日常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帮 助解决互助协会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互助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 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决定有关 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互助协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 案;(六)决定互助协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定期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在一月中旬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扶贫 局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 3 个月。l3 以上会员 联名提议,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 由理事会报县扶贫局同意后召开临时大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执行和日常管理机 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互助协会日常 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 1 人,理事 2 人组成。理事长兼互 助协会法人代表,理事分别兼互助协会会计和出纳。理事 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有特殊需要或有 13 以上会员提议时,可通过会员大会增选或替换。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研究和处理互助协会有关事务;(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四)监督会员按用途使用互助资金;(五)对理事会体定事项和财务情况及时公示公开;(六)按照章程规定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对会员有 关争议进行仲裁;(七)接受监事会、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问题情况的质询;(八)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组织会员开展不同类型 的活动;(九)依据互助协会章程和有关政策制定并执行各项规 章制度;(十)负责与互助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系和 协调;(十一)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互助协会主管部门提交 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十二)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 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日常监督机构,监事 会一般由 3 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互助协会理事会 的工作。监事会设主任 1 人。监事 2 人。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款,最高借款额度不 能超过 5000 元(第一次借款不得超过 3000 元),用占用费 率 7o(年占用费率 84),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2 个 月。(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五)接受互助组织成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 的办法;(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村委会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互助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1)本互助协会的会员; (2)长期在家愿意担任管理工作; (3)能阅读,会写字(财务人员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 ,并有良好声誉。 (4)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5)监事会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名妇女。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 互助协会的资产主要来源有: (1)会员交纳互助金; (2)政府资助; (3)占用费; (4)其它社会资助。第二十四条 互助协会设立一般借款。会员通过互助 小组担保的形式,可向互助协会申请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 的借款,最高借款额度不能超过 5000 元(第一次借款不得 超过 3000 元,用占用费率 7(年占用费率 8.4%),借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第二十五条 在互助协会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特困借 款。特困借款为个人借款,只限于本年度通过会员大会选 出的特困户(不超过总户数的 3)。特困专款专用于特困户 的生产创收活动,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 000 元。借款周 期、还款方式和占用费率与一般借款相同。第二十六条 借款程序:(一)会员需要借款时,先向互助小组说明情况,提出 借款申请,并填写借款审批表,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 交给互助小组组长;(二)互助小组组长及时召集本互助小组会员,讨论会 员借款申请,并确定两名组员作为该会员借款逾期时的第 一、二位代偿人;(三)互助小组组长在借款审批表上签字,代偿人签名、 盖章或按手印;(四)互助小组组长将借款审批表交给互助协会理事会;(五)理事会召开会议(至少有一名监事会成员列席), 根据会员申请,评估成员项目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借款;(六)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研究结果;(七)理事会准予借款的会员与互助协会签订借款合同。(八)会计和出纳根据合同向批准借款的会员发放借款, 并在会员证上注明。第二十七条 借款回收程序:(一)会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可以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 缴路,也可分期分批缴清(最后一部分还款不能超过借款期 限):(二)会员将还款缴出纳,由出纳出具还款收据,并在 借款证上填写并签名。(三)出纳在每月底完成本月放款和收款的台账,由理 事长审核签名;(四)理事会公布会员还款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员借款逾期处理;(一)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应提前 2 月向互助小组和理事会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还款申请, 经互助小组同意后,由理事会根据情况确定延缓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 3 个月。延缓期间的占用费率按原占用费率的 卜 3 倍计算;(二)会员无特殊理由或未按规定申请延期而不能按期 归还借款和支付占用费的,在逾期 3 个月内按借款占用费 率的 56 计收逾期占用费;超过 3 个月的,由互助小组成 员代为偿还所有借款和占用费。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一)互助协会收益包括借款占用费、银行的利息等。 收益分配一般在年底结算完毕后进行。(二)互助协会收益的的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办 公费和运行操作费支出,实际支出情况必须在村内公示;(三)互助协会收益的 1 0转入互助协会公益金,专项 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和贫困户的扶危济困;(四)互助协会收益的 30在提取坏账准备金后剩余部 分转入互助协会本金。第三十条 坏账准备金每年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或称 互助金借款余额)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 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审查 和批准。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 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月将相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村民公布。第三十四条 互助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不能用作担保和抵押。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 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互助协会分立、合并或解散,需要注销 时,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互助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第三十九条 互助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 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互助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互助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使用。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丹凤县蔡川镇上坪村 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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