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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houdao.cc 我女儿患了精神病你就想离婚不可能 俗话说,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讲的是夫妻二人在遇到一些无法意外事故 的时候就抛开原有的婚姻爱情各自离开,那么法律允许这种离婚行为吗?假如一方发生意外 情况,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吗?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因为精神病发 作,被丈夫抛弃离婚,然而当事人父亲不同意,于是将当地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十几年前,老王的女儿结了婚,婚后生了外孙女,本来岁月静好,生活美满。谁知天有 不测风云,五年前女儿不知怎么发起病来,平日里胡言乱语,行为异常,到2013 年还住进 了精神病院。 经过医院的诊断,老王女儿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医院也不能完全治愈。出院后女 儿病情是时好时坏,好的时候看着挺清醒,正常人样; 坏的时候完全没有自知力。由于这病, 女儿和女婿的感情也是岌岌可危。 这天老王去探望女儿,发现家里只有女儿一个人,女婿和外孙女不在,一问之下才知道 原来一个星期前两人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了,从此女婿是路人。 老王大惊, 心想婚姻大事, 女儿这样糊里糊涂的精神状态民政局怎么能随随便随就把婚 姻关系给解除了? 且不说以后女儿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没有人管; 就现在这婚离得不清不楚的,诸如外孙 女归谁、财产怎么分的问题家里都不知道,这不是乱弹琴吗? 老王是越想越不是滋味,想给女儿讨个说法,但是应该怎么做呢?托人介绍,老王咨询 了律师。 律师结合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老王指 出了一条维权之路。 首先, 老王要取得女儿的监护权。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就具备了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就是说从此以后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哪怕是亲爸亲妈,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 也不能代理本人的意志。 但是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群体像精神病人、弱智、痴呆病患者之类, 由于身体上的缺陷, 他们虽然在年龄上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心智上却不具备正常人的行为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专门设置了一种特别程序,通过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无 民事能力人, 并指定其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来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 老王要做的第一步就是 要通过这种特别程序来取得女儿的监护权。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给老王女儿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 行为,其法律后果就是解除了老王女儿的婚姻关系。 要恢复婚姻关系则必须要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将业已经颁发的离婚证作 废。要达到这个目的在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只能是向法院起诉民政局进行行政诉讼,这就是俗 称的“民告官”。 老王听从了律师的意见,开始为女儿讨回个公道。 在向法院宣告女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中,老王申请对女儿的精神状态进 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 确定了女儿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以及目前均为精神分裂症期间。法 院据此判决老王女儿在办理离婚时和目前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了老王为女儿的法 定监护人。 在成功取得监护权之后,老王以女儿的名义起诉了民政局(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属于民政 局的下属部门) ,要求撤销涉案的离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老王的女婿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 诉讼。最后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严格地 审查了老王女儿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的所有材料,而且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回答了相 www.zhoudao.cc 关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办理离婚登记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但是由于 离婚的双方对行政机关隐瞒了老王女儿系精神病患者的事实,同时那时老王女儿还未被法院 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使得行政机关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其申请,因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给老王女儿夫妻离婚证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撤 销了该项行政行为,恢复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官司到这里算是打完了,但是高法官觉得这个故事其实还有尾声。因为矛盾还在, 前面 的诉讼只是撤销了一个错误行政行为,其实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毕竟婚姻自由是法律赋 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何既要保护一方想要离婚的权利,同时又让本已处于弱势的限制行为 能力人合法婚姻权益不受践踏,需要人们更多的解决问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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