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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详见瑞安市紫荆假日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瑞安市紫荆假日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瑞安市紫荆假日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瑞安市金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温州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中标单位,并就温州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 紫荆假日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 瑞安市紫荆假日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14 年 9 月 10 日由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及交通秩序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告知、监督、劝阻、制止和报告;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即:建设部或浙江省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级)的服务标准。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照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含公共能耗) ,具体标准如下:1、电梯住宅: 1.56 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 2.5 元/月平方米。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四、公共系统设施的运行能耗电费,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公司强制检测、强制维护保养的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外按下列方式按月进行分摊,由乙方按月代收代缴,届时分摊时多退少补,每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1)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2)属于相关业主所有部分,由相关业主专有部分按相关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五、业主必须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依法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的,该业主必须自性质改变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六、本条约定所列的物业服务费用均不包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专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各自承担。七、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物业交付后因业主未收房、未入住、进行装修等原因而空置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缴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书面告知乙方。八、物业服务费用按 年 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年度的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业主应按欠费额的 1/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跨年度欠费的从逾期之日起业主应按欠费额的 5/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九、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业主应在每月 15 日前交纳上月的水、电、气、信息、环卫等代收费用;业主逾期交纳相关代收费用,乙方代其垫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业主应按欠费额的 1/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跨年度欠费的从逾期之日起业主应按欠费额的 5/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地下停车场(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或车位使用人享有的,业主或车位使用人应按照 60 元/个月向乙方支付车位管理服务费。乙方收取的车位管理服务费用于支付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日常清扫清洁、停车场日常维修养护等相关费用,剩余部分作为乙方的报酬。业主、车位使用人在使用车位之前须与乙方签订车位管理服务协议 。十一、甲方应于 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时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十二、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齐全;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条件;3、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4、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5、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6、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 30 日与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甲方负责及时返修并交付乙方。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十三、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十四、为维护公众、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十五、 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十六、本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本合同自动终止。以上详细内容以瑞安市金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瑞安市紫荆假日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对商品房销售依据的提示确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出卖人已经通过在销售场所公开张贴等方式向买受人出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实际交付商品房的房屋平面图等,买受人确认已仔细审阅了以上文件并无任何异议。二、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的提示确认:1、实际交付之前,商品房(小区)名称根据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核准或要求进行变更的,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也不影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的法律效力。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实际交付之前,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依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商品房的幢号、单元号、层号、房号,但是并未改变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在建筑区划内的实际位置的,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也不得因此拒绝付款或者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3、本项目商贸服务用房,根据设计不同,各商品房在层高、结构、管道设置、空调机位、外立面、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差异(包括在商品房内部不同位置存在的层高差异) 。买受人在购置本商品房时,对本商品房的前述情况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且买受人今后不得以各商品房的前述差异为由,拒收商品房或主张撤销或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不得以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4、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包括但不限于:)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层高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小区配电房、小区发电机房、机动车出入口、商业设施设备等处理、摆布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他使用功能等形成或可能形成的状况及产生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若买受人对前述因素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审阅相关审批图纸并最终决定是否签订。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买受人无条件认可上述所有相关状况。5、出卖人再次特别提示:买卖双方均同意以买卖合同(包括相关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之约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或要约均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发布的广告、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非出卖人明示盖章作出的书面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前述资料内容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户型设计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导,不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不作为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或要约,也不具有影响订立合同或确定价格的任何因素。其中在房屋平面图基础上扩展空间的利用,尚需按法律、法规规定许可后进行。对此,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予以详细说明。买受人确认:对前述情况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6、买受人向出卖人实际付款的凭证(如:银行转账支付依据等)结合加盖出卖人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是组合证明出卖人收取买受人价款、费用的凭证。7、商品房户内除卫生间(如有)隔墙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户内隔墙、内门、跃层楼梯等均由买受人自理。三、关于申请抵押贷款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责任的补充约定:1、出卖人同意根据贷款机构的要求,作为买受人在以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的该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前的保证人。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期限为:自买受人与该商品房抵押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贷款机构取得以买受人该商品房办理的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书之日止。如果根据出卖人与贷款机构的合作协议的约定,贷款机构无需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保证人,则买卖双方共同确认本款对双方无约束力;如果根据出卖人与贷款机构的合作协议的约定,贷款机构要求出卖人担任买受人的保证人,则出卖人同意按出卖人与贷款机构及买受人共同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件约定在前述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2、买受人须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或出卖人、贷款机构通知的期限内向出卖人或贷款机构提交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所需资料,以及委托出卖人或者相关贷款机构代办该商品房贷款抵押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的资料,并交纳抵押登记手续费。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贷款机构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的申请、审批等手续。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以该商品房抵押贷款申请而必然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保证责任。3、若买受人逾期提交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申请贷款所需各种资料、费用及其相关代办抵押登记(包括预告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委托手续的,应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逾期提交在十五日内(含十五日)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 ;(2)逾期提交超过十五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 ,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后,将买受人已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提供上述申请贷款资料、费用、委托手续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可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但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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