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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煤监局司函办 200934 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井下避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煤矿企业:为提高煤矿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商国家能源局,建设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已列入 2010 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做好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煤矿企业请神华、中煤、开滦、阳泉、晋城、潞安、铁法、龙煤、淮南、平顶山、兖矿等 11 个煤矿企业开展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各煤矿企业要至少确定一个煤矿开展试点,按要求在井下不同地点设置避难所(救生舱)。各试点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做好避难所(救生舱)的应用试点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前期召开的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具体安排,督促各试点煤矿按照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 (试行) (详见附件)的要求,将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建设投资,纳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 年煤矿安全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92567 号)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与驻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沟通,支持煤矿企业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工作。请各试点煤矿企业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工作经验, 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并制定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相关技术标准。附件: 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 年 12 月 25 日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 经过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我国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一、井下避难所设置的基本要求1. 煤矿井下避难所目前主要有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两种类型。 矿井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选择,并以满足矿井灾变条件下矿工应急避险需要、安全、实用、救生为基本原则。2. 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均应有避难所为其服务。避难所距工作地点的距离, 以矿工在瓦斯煤尘爆炸、 煤与瓦斯突出或矿井火灾等灾害事故应急避险情况下,佩戴随身携带的自救器能够安全到达为原则,一般不超过 1000m 。井下避难所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应设置固定式避难所,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所,掘进距离超过500m 的巷道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3. 避难所的额定人数, 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4. 避难所应设置在无异常应力、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前后 20m 范围内采用了不燃性材料支护, 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存放在巷道中的可移动式救生舱,应保证巷道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预防爆炸冲击破坏的相关措施。5. 避难所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避难所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所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所。6. 避难所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步骤,指导遇险矿工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7. 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避难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8. 将正确、安全使用避难所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和定期应急救援演练的重要内容,提高矿工应急救援能力。二、井下避难所的通用技术要求1. 井下避难所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所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即避难所额定防护时间) 96 小时以上。2. 井下避难所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避险人员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氧气浓度在18.5%-22.0% 之间,并保证避难所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始终处于不低于 200Pa 的正压状态,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同时,应接入矿井压风管路, 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如果避难所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孔,可不接入) ,为使避难所防护失效后避难人员能够逃生, 避难所内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 45min,配备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 倍。3. 井下避难所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空气调节控制能力,对 CO2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 ,对 CO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400ppm/h ,保证在额定防护时间内,舱内 CO2低于 1.0%、CO 低于 24ppm ,空气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高于 85%。所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做真空包装。4. 井下避难所应具备所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至少应对避难所内 CO、CO2、O2、CH4,避难所外的 CO、O2、CH4、CO2、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5. 井下避难所应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并有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的信息交流方法;宜采用特殊措施, 最大限度保证灾区期间的通讯安全可靠。6. 井下避难所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食品配备不少于 2000KJ/ 人 天、食用水 0.5L/人 天(如果避难所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孔,可以通过钻孔输送空气、食品和饮用水,可不配备) 。7. 井下避难所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避难所内应有必要的照明、并有急救箱、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8. 避难所用电气设备、高压容器、仪器仪表、化学药剂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固定式避难硐室的基本要求固定式避难硐室 (以下简称避难硐室) 是在井下适当位置开凿的硐室,配备维持人员生存所必须的相关设备设施和食物,用于煤矿灾害遇险人员无法撤离灾区或矿井时的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硐室除应满足井下避难所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避难硐室应设置在地质构造简单,围岩稳定的进风巷道。尽可能设置在岩层中,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然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2. 避难硐室应采用阻燃、 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的材料支护;净高不低于 2m,深度满足无灾害状态下扩散通风的要求(如果避难硐室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孔或有其它通风措施,可不按此要求),长度根据额定避难人数确定,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3.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 道隔离门机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门的标准;隔离门墙不低于火药库防爆墙的标准,且具备足够的气密性。四、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基本要求可移动式救生舱(以下简称救生舱)一般为舱体式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食物, 用于煤矿灾害事故遇险人员无法撤离灾区或矿井时的应急避难空间,既可固定设置,也可随采掘工程而移动。救生舱除应满足井下避难所的通用技术条件,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救生舱应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灾情、灾种、灾区及海拔高度、环境条件、井巷空间尺寸等,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的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中注明。2. 救生舱提供的生存空间不应低于每人0.8m3,且总有效容积不低于 8m3。3. 救生舱舱体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和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能力。救生舱的泄压速率不超过350Pa/h ;舱内大气压力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大气压力200-1000Pa ;同时,应设置过渡舱,不设过渡舱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4. 救生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护能力。适用于在火区及其影响范围内使用的救生舱,应能在环境温度55条件下安全使用;适用于存在较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的救生舱、应能承受不小于 2MPa 的爆炸压力; 适用于在水灾环境中使用的救生舱,应明确能够承受的最大水压力。5. 救生舱应具有内部空气循环系统,流量宜在20L/min 以上。6. 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救生舱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20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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