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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P MH 5012-99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ivil Airport Visual Aids11999-01-06 发布发布 1999-03-01 实施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andAcceptance of Civil Airport Visual AidsMH 5012-99主编部门: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施行日期:1999 年 03 月 01 日1999 北京 2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文 件民航机发19995 号关于发布民用航空行业业标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各管理局、机场、公司,各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 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MH5012-99)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9 年 01 月3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总局基函1996016 号文关于编写大纲的批复编写而成。本规范包括目视助航灯光与目视助航标志二大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在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中,包含了其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作为本规范的附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2550 号虹桥机场内,邮政编码:200335) ,并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民航华东机场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军 应晓平 周铭 陶芳勤4目 录 总则62 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72.1 设备及器材的基本要求7 2.2 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73 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83.1 一般规定83.2 基本要求83.3 灯具的定位103.4 灯具的安装高度113.5 灯具支柱的垂直度与灯具的水平度113.6 灯具的角度113.7 嵌入式灯具在不同道面上的安装123.8 验收124 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 134.1 一般规定134.2 灯箱的安装144.3 立式灯具灯盘的安装144.4 验收145 隔离变压器及熔断器的安装及验收.145.1 一般规定155.2 隔离变压器的安装155.3 熔断器的安装155.4 验收156 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166.1 一般规定166.2 电缆保护管的加工及敷设166.3 电缆敷设166.4 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176.5 电缆回路试验1856.6 验收.187 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柜、升压变压器的安装及验收.197.1 一般规定197.2 安装.197.3 验收.208 目视助航灯光系统调试.208.1 单个灯光回路调试208.2 电源系统调试.228.3 监控系统调试228.4 验收229 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239.1 一般规定239.2 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239.3 验收259.4 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标准269.5 目视助航标志的质量评定办法26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28附篇: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61 总总 则则1.0.1 为保证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质量,促进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目视助航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通用航空机场和直升机场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包括目视助航灯光与目视助航标志二大部分的施工及验收。目视助航灯光工程中的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及通用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1.0.4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施工许可证,并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安装。施工中修改设计必须以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1.0.5 工程中安装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国产的民航专用设备,必须具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进口的民航专用设备,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及 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于高空作业、道面标志油漆等工作的安全措施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对主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1.0.7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2893-82 安全色 GB7256.1-7256.2-87 民用机场灯具技术条件 7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8 目视助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设备、器材及施工配合2.1 设备及器材的基本要求 2.1.1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2.1.2 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其保管期限一般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2.1.3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 包装及密封良好; 2 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装箱清单及设计文件的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4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2.1.4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并宜采用标准件。户外用的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制品。 2.2 目视助航灯光安装工程与场道、建筑工程的施工配合 2.2.1 灯光设备安装前,场道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道面的标高、混凝土早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 土方工程的标高、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3 道面上预留的嵌入式灯具的灯坑位置、孔径大小、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2.2.2 灯光变电站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现象; 2 室内地面工作结束,室内电缆沟无积水、杂物; 3 预埋件、预留孔、电缆沟、地沟及盖板的位置、尺寸大小均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 混凝土基础强度达到 75%,基础位置、尺寸大小、标高、地脚螺栓孔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基础表面光洁平整; 85 门窗安装完毕; 6 现场模板、杂物清理完毕; 7 凡有可能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完成。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灯具及标记牌的安装及验收3.1 一般规定 3.1.1 灯具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灯具包装应良好; 2 灯具不允许经受剧烈冲击、碰撞或跌落; 3 灯具应避免雨淋、水浸及受潮。 3.1.2 灯具在到施工现场时应作下列外观检查: 1 灯具包装应完整,在运输过程中无碰撞损坏现象; 2 灯具型号规格及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标记、铭牌应牢固、正确、清晰; 3 灯具应完整、清洁,内外无油污、尘土或异物,油漆和镀层完整无损; 4 灯具绝缘导线的通道没有粗糙的凸起、尖角,所有的绝缘导线进出口应有光滑的周边或适当衬套; 5 技术文件、特殊安装工具齐全。 3.1.3 灯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远离热源且无腐蚀性气体存在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3.1.4 灯具正常存放期一般为二年,当存放期超过二年或对产品性能有怀疑时,应按产品标准重新进行有关性能测试。 3.1.5 对于在本章节中未提到的灯具,应根据其类型、位置参照相应灯具的要求执行。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3.2.1 灯具安装应在下列工序完成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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