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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生活合同法与生活 篇一:合同法与我们的生活 买卖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摘要:买卖合同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 同时,它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结合最密切的合同。我 们的生活无时无刻都在发生着买卖活动。但是,这些买卖 活动却导致曾不不穷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这不仅给买 卖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合同风险,而且 打破了市场主体预先的经济安排,并直接侵害其经济利益。 本文就买卖合同签订方法,以及通过我国的买卖合同制度 与国外的作对比,并运用一些典型案例来分析在买卖合同 订立中常会出现的风险、纠纷与陷阱。 关键词:买卖合同;合同制度;合同订立;风险;纠 纷; 前言:在当今这样的一个法制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 合同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公司企业之间、乃至社会的每一 个自然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其中,买卖合同在生活 中的应用最为广泛。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购房,消费,也 会购买诸如柴米油盐之类的生活必需品,就在我们从事这 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购买活动的时候,都在不断订立买卖 合同、履行买卖合同。为了更加深入有关买卖合同的制度 及订立的相关知识,为此,本文运用对比法和举例法对其 进行分析。 一买卖合同制度中国与德国买卖合同制度对比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它都是将买卖合同置于合同之首 的,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于此,就买卖合同制度, 利用对比法,通过我国与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作出对比, 了解买卖合同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似与区别。 据了解,因为中国的合同法中有大量部分是借鉴了德 国订立合同法的经验,所以在买卖合同的一些制度上和德 国的有相似之处。但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司法和立法实践 方面的经验,这也为我国买卖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 和依据。 从而使我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的制度又存在着诸 多的区别。以下,将例举两个方面对我国与德国在买卖合 同制度上作出的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所在。 对比 1. 买卖合同制度调整范围的不同 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关 系,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尤其是债权的买卖关系。我 国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的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却 不包括权利的买卖。 分析:德国买卖合同制度统一调整物的买卖和权利的 买卖,它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大程度上简化日益复杂的买卖 规定,从而使得各种权利的买卖关系都具有可供其适用的 法律依据。但我国在买卖合同制度上考虑到权利的买卖类 型比较复杂,并不是所有权利买卖都适用于买卖合同制度, 所以我国在买卖制度之外设立了单独的规则来规定有关权 利买卖的问题。同时也将几种主要的权利买卖关系通过合 同法的其他制度或者专门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对比 2. 物的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就是指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对其提 出的给付,应当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 违反此种担保义务,应承担特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德国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存在与债的不 适当履行责任相分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及特殊的瑕疵 担保责任。而且还严格地区分了特定物和种类物买卖,并 适用不同的规则。 我国的买卖合同法中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同时,我国的买卖合同法也并没有像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 那样严格地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买卖,而是对待不同情况 使用不同的规则。 分析:我国买卖合同制度对瑕疵履行适用统一的违约 责任,有利于协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一般的违约责任制 度的关系,也能够保护到买受人的利益, 买受人可以寻求到更多违约的补救方式。而德国买卖 制度中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存在,会与一般的违约责 任形成了无关的、并存的规范,两者之间容易发生冲突。 而且德国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 除合同和减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行使损害赔 偿请求权。这会使合同责任的各种形式如支付违约金、实 际履行等方式不能在瑕疵担保责任中得到运用,同时损害 赔偿的请求也受到着限制,这样一来使买受人很难要求到 更多的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补救。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买卖合同相比 国外在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优点,但是在我国买卖合同法 中却也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比如漏洞和陷阱。 以下将通过案例,具体分析我国的买卖合同在订立中出现 的纠纷、漏洞与风险。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的基本条件: (1)买卖合同必须存在两个订立主体 (2)当事人对买卖的内容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合同的成立应符合法律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 不具备使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合同就不能够成立,更谈 不到生效,当事人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订立中常见的纠纷与风险 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将买卖合同 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混淆,从而引发了诸多的纠纷。以下 案例将围绕要约问题具体展开分析。 案例 1:甲公司通过 电视发布广告,称其将出售某型号的汽车若干辆,每辆 汽车的价格为 10 万元,该广告 10 日内有效。乙公司 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 3 天便自带了 300 万元的汇票去甲公 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 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有效要约,其行为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甲公司认为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 不是要约,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提供广告宣传中的汽车的 行为未构成违约,因此,对乙公司不负责任。 分析: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 约邀请则不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的 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本案例中,甲公司 通过广告的形式向他人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尽管其向 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但因为其内容具体明确“出售某型 号的汽车若干辆,每辆的价格为 10 万元;”且该广告表示 在 10 日内有效。显然,甲公司是收到上述意思表示的约束。 所以在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行为符合合同法的买卖合同 中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属于要约行为。 从这个例子中,不难发现,甲公司对要约的实质意思 同要约邀请的意思发生的混淆。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常常 会发生这样由于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混淆而发生的纠纷。 这不免给买卖合同的订立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如果买卖合 同的当事人对自己发出要约或是具有要约性质的商业广告 误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就会不自觉的受其约束, 从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并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如果我们要向他人发出要约邀请时,一定要注意分 清与要约有何不同,这样才能避免造成由于自我的混淆而 导致的过失或纠纷。 除了由于要约的混淆引发的纠纷外,在买卖合同的订 立中的欺诈行为也是非常普遍的。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 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千奇百怪样样有。他们的共同特征 都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利用对方对其的信任,通过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罪恶目的。 一般主要通过:给对方设置陷阱或是盗窃、骗取、伪造身 份及证件等骗取财务。以下案例就欺诈案中的时常发生的 一例来唤起我们的警觉意识。 案例 2.辽宁某个体服装店老板王某到广东某市服装厂 联系购买西装业务, 服装厂经理钱某见来人年轻憨厚求货心切,就谎称自 己厂有 300 套优质毛料西装待售,并将该厂为他人加工的 300 套西装指给他们看。王某看货后,便与该厂签订买卖合 同,货物总价为 54 万元。钱某考虑对方是个体户,资金有 限,又距离广东遥远交通也不便,短期内难以筹到巨款, 就让对方支付 3 万元定金,并在合同上写道“自合同订立 起 16 天内货款不到定金不退;20 天内不到,服装厂自行处 理西装,并应承担由此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而后,王某 返回筹款,自合同订立 23 天携足额汇票来服装厂,见服装 厂的 300 套西装都在仓库就将汇款转到钱某的账户。随后 钱某即以违约为由,宣布合同作废,3 万元定金不退,说西 服已有货主,并以扣押对方 54 万元货款相要挟。 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钱某订约的目的就是通过玩弄 合约条款,企图使他人违约从而达到占有他人交付的 3 万 元定金,甚至还以扣押巨款作要挟。但终归这样一个陷阱 合同条款都是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订立合同的,如果没有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而占有他们财物的行为,就 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本案中钱某利用一张无货合同 和通过玩弄合同条款的手法骗取定金 3 万元的行为构成诈 骗性质。又因数额巨大,因为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据了解,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年来买卖合同诈 骗犯罪中的一种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我认为利用买卖合 同诈骗对方以购买东西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侵害的不仅 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 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条款是双 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就要 承担违约责任。在我看来这也正式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漏洞 所在,让骗子钻了这个有利空子,利用这一点,从而故意 设置陷阱,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 违约的条款,一次诈骗钱财。这就导致一个又一个的受害 者深受其害。 总结: 本文首先通过我国买卖合同的制度与德国的买卖合同 制度作比较,举出其中 2 例它们的区别,再逐一分析其不 同之处,及优缺点。从这个角度出发,让 篇二:合同法与生活 1: 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小张违约在先。 2: 因为收条上没有写明购车的价格,所以只要小张说当 时约定买车的价格远低于 10 万元就可以了。 3: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小张承认如果自己 未购买大李德车就陪款 1 万元,法院就会判决小张赔款, 若小张打死不承认法院就会当作没有这个约定。 篇三: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法课程论文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与贸易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2 班 谢林株 083935222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摘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在 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合同 合同法 地位主体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应 用的越来越广泛,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 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是 往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 如说权利责任不够明确,货物发生问题后不知那方该承担 责任,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准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解决问题,那就是合同法 。合同法在我们的社会 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 法得以解决的。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 定。 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 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从以上合同的名称来看,除了个别几个不太熟悉的合 同之外,其余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十分常用,例如:买 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生活中我们买房、买衣服,租房, 坐车等活动都与合同相关。那么如果我们作为合同当事人 与对方当事人出现了意见不一致或纠纷时我们该如何是好 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 。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保全, 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其立法目的包括: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目的在于取得民事权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 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害 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予以追究。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秩序是一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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