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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甄 选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 到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 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二)办理保证事宜;(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 证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一)保证人死亡;(二)保证人住所不明;(三)保证人退休;(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 用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新进职员到职后 40 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七)年龄未满 15 岁者;(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 务准则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下午 4 时 30 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到晚上 10 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 1 时 30 分到 5 时 30 分。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五)禁止旁听。(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第三十五条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 ,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 ,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一) 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 ,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 ,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表 624 职等 交通费 膳杂费 宿费一 实支 300 实支二 实支 300 400三 二等客列车以下实支300 320四 二等客列车以下实支300 280五 三等客列车 300 250六 四等客列车以下实支300 200注:膳费费说明:每天 300(早餐 60,中晚餐各 120)。早晨于 730 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上午 1100 以前出发或下午 100 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 500 以前出发或下午 700 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休假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一)圣诞节;(二)妇女节(限女性);(三)国庆日;(四)感恩节;(五)狂欢节;(六)劳动节;(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 天。(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天。(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每年 14 天。(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天。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 3 月 31 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 1/2 为计算标准。 请 假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第五十四条 事假:(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 14 天。(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第五十五条 病假:(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 30 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 30 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第五十七条 婚假: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第五十八条 娩假: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第五十九条 丧假:(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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