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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规则第一条 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第二条 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第四条 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 1 小时不足 2 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 2 小时不足 4 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 4 小时以上,每增加 1 小时支付津贴 30 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 30 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 600 元计算)(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第五条 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 12 点以后)加班。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附表 承建工程 加班申请及工作记录报告 单(代支出似票)帐科 伙食 费 年 月 日(报 销 日 期 )传 票 第 号 目 伙食费 编 号 加班 姓 名 预定加班时间工作内容及地点实际加班时间误 餐 费 月 日 起 讫 时数起 施 时数 千 百 十 元 角 分合 计 总经理 会计 登明细帐页数部主管 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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