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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第二条 范围:(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雇 用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3个月,作业员试用 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四)试用同意保证。(五)人事资料。(六)扶养亲属申报表。(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 15岁者。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 ,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附表 附表 611 职位( 等)及职称配量表职阶 幕僚、管理、业务体系 生 产 体 系 备 注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一 董 事 长 二 总 经 理 三 副总经理 四 经 理 高级管理师 厂 长 高级工程师 五 副 理 管 理 师 副 厂 长 工 程 师 六 主任、组长 助理管理师 组 长 助理工程师 七 业务员、办事员 班 长 技 术 员 八 助 理 员 助理技术员、 作业员 经正式核派 代理或代行 上一职阶的 主管职务者 其职责概视 同上一职阶 处理。 (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保 证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二)公司保无效。(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一)服务本公司员工。(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四)悬欠帐款不清者。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五)不欲继续保证者。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 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服 务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 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 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 46小时。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一)迟到、早退1. 员工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 3分钟至 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2. 迟到每次扣 100元,拨入福利金。3. 工作时间终了前 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4. 超过 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5. 无故提前 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 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二)旷工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4. 无故连续旷工 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日或一年旷工达 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待 遇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表 员 作 业 员 备 注1 主管津贴 主管津贴 2 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 3 伙食津贴 伙食津贴 4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 5 工作津贴 工作津贴 6 加班餐(点心 )费 7 (三)奖金 表 61 3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1 效率奖金 效率奖金 2 目标奖金 目标奖金 3 全勤奖金全勤奖金 职员全勤奖金限生产(工厂)部门适用4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 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 20日及翌月 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休 假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 1年以上未满 3年者全年给 7天特别休假。(二)服务满 3年以上未满 5年者全年给 10天特别休假。(三)服务满 5年以上未满 10年者全年给 14天特别休假。(四)服务满 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 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请 假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表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事假全年 14 日内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不给工资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缓准假。 病假全年 30 日内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主管证明一次连续两日以上或 1 月内分次超过 3 日以上者须附缴医师诊断书 1不超过 30 天之病假给 予 l2 工资,如须有劳保给付者可抵充。2病假须缴回劳保就医回条。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3 日。 3每次请假至少 2 小时计算。4逾规定日数须签呈总经理核准否则视同旷工论。 5事假应于 24 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依“考勤制度规章”办理。 6住院者,伤病假不得超过1 年。 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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