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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抚恤细则(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 24 个月为限。(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年者,给予 1 万元。 年以上未满 2 年者,给予 2 万元。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给予 3 万元。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给予 4 万元。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 5 万元。0 年以上者,给予 6 万元。(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 4 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 个月内为限。(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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