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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B)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 、宿舍环境清洁。(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 46 小时。第四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一)迟到、早退班,工作时间开始后 3 分钟至 15 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00 元,拨入福利金。5 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5 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二)旷工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发薪资及津贴。 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 日或一年旷工达 12 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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