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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 以促 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 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一、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 组织和活动原则, 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律师 制度的这一概念, 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 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 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 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确立了法律制度, 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 为一种制度。 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 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 没有法律的确认, 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 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 检察制度一样, 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 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 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 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 法律浩翰如 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 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 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 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 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 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1) 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 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 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 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 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 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重要作用。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并不像司法人员那样代表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而是向公民、 法人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这一特 点使其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活动,使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以实现权力 制衡、司法公正,使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民主得以发扬,法制得 以维护。正因为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所以,现代各国都重视发展律师队伍,完 善律师制度,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2) 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律师制度是加强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会经济 的运转速度加快, 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人们的经济交往日趋频繁, 加之市场 经济本质是一种自由的经济、 民主的经济, 国家权力不宜过多介入, 因此纠纷会 越来越多。 而及时、有效的解决这种纠纷不仅需要大量的成文法律规范,还需要 有精通法律的人员参加到解决纷纷中去。律师介入经济生活不仅可以通过咨询等 非诉讼活动避免纠纷,而纠纷发生时,律师可通过职务活动予以解决。因此,律师的广泛参与是将市场经济真正纳入法律控制的领域,从而成为“法治 经济”的重要前提。(3) 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而且需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依靠其法律知识和技能, 向他们提供法 律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 律师制度的存在, 使法律成为各种社会主体保护自身 权利的工具。 律师素质的提高, 律师制度的完善无疑对于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 利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4) 律师制度的发展利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较强的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之下。律师制度有利 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律师通过职务活动,可以发挥这一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其职业宗旨,这决定律师在工作中必定处处以权利为出 发点。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必然会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学会用法律 来捍卫之。 二)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中西方的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着较大的差异。1、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沿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 世纪,古希腊雅典已出现“ 雄辩家 ” 。当时古希腊雅典的诉讼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庭审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发言并进行辩论,也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由被委托人在法庭上宜读.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并检验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作出裁决。这种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的人被称为“ 雄辩家 ” ,有点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由于这些 “ 雄辩家 ” 的活动没有形成一种职业,“ 雄辩家 ” 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古希腊的“ 雄辩家 ” 只能看做是律师的萌芽。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大约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古罗马的“ 保护人 ” 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所谓 “ 保护人 ” 制度,是指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行为,即由作为保护人的亲属、朋友陪同被保护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提供意见和帮助。当然,能够作为保护人的只是少数地位显赫的公民,而且诉讼代理人的选任必须在法庭上为之。起初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亲自到庭,后来发展到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可委托他人到庭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都以自己的名义。公元前 3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享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一些善于辞令的人就经常代人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被称为“ 辩护士 ”(Adocatus) 。著名的古罗马法律文献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关于辩护人出庭进行辩护活动的记载。罗马共和国后半期,罗马经济生活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原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其统治秩序,罗马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令和规定。这一时期,法学家的活动十分活跃,不仅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而且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等。法学家的一系列活动,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崇高地位得以确立。后来,罗马皇帝又以诏令的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制度,律师可以为平民咨询法律事项,法律也允许他人委托和聘请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而且国家还通过考试来遴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丰富法律知识的善辩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规定他们代理诉讼可以获得报酬,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职业律师正式诞生,标志着律师制度得以确立。 到了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批判了封建专横的纠问 式诉讼制度。 随着资产阶级辩论式诉讼的确立,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亦渐渐浮出水 面。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沿用了历史上形成的所谓二元主义律师制 度。一种律师叫巴律师(巴瑞斯特) ,又称辩护律师、法庭律师或大律师。其业 务是出庭辩护, 在高等法院诉讼中, 必须有这种资格的律师才能出庭。另一种律 师叫沙律师(沙利西特),即事务律师、庭外律师或小律师。其业务是撰写诉状、 拟制合同,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在下级法院进行辩护等。美国1791 年宪法 修正案第6 条规定: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庭律师为其辩护的协 助。”各州的立法也对律师的资格、 职责、组织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 与此同时, 法国宪法也确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1808 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律师制度更 加系统化、法律化。其后,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相继仿效法国建立了自己的 律师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资产阶级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日臻广泛,分 工越来越细,律师间的联合、合作也越来越普遍。律师除了参与民事诉讼、刑事 诉讼外,更多的是直接为企业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而且,律师业务日益渗透到 国家的政治、经济管理之中,许多律师成为政治、经济方面颇具影响力的人物, 律师的队伍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2、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独具特色,源远流长。 但中国 出现律师和形成律师制度,却是20 世纪初叶的事。然而就律师从事的职业性质而言,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进程中, 也还是有迹可 寻的。我国古代律师的萌芽,最早见于公元前7 世纪的春秋时期。公元前632 年(鲁僖公 28 年)冬,卫候与卫国大夫发生诉讼,卫候因不便与其臣下同堂辩 论,委派大士(即司法官)士荣代理出庭,而自己不出庭。在法庭上,经过一场 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士荣败诉,被杀。当然,这种辩护体现的是奴隶主贵族在 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特权。而到了公元前6 世纪郑国大夫邓析,不仅广招弟子, 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 还在法庭内外帮助新兴地主和平民进行诉 讼。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为私人代理诉讼的法律家。元、明、清时期的 法律,也曾出现过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规定。此外,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还有 一些私下帮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即民间的“讼师”,又称“刀笔先生”,其 活动形式类似于现代律师的代书,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封建政府的承 认。而古老的中华法系缘何始终未能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其中无疑有其深刻 的政治、经济原因。对此,可在与古罗马法的比较中初见端倪:第一,中国古代长久以来处于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 没有律师制度产生的 经济基础,这是其根本原因。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简单,资 源流动性小, 而农村又多由封闭的家族组织所统治,许多纠纷依家规或者地方惯 例均可解决,相比之下国家法遥不可及,故无须专职司法人员进行贯彻、执行。 而古代罗马商品经济发达, 经济交往频繁, 且连年的征战又失去了稳定的社区统 治,故国家为了维持经济秩序、 巩固其统治, 则设立了一系列解决纠纷的程序和 制度,这些程序和制度的建立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广泛的用武之地。第二,高度中央集权的专治统治和民主传统的缺乏,是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律师制 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律师制度的出现, 要以民主的“辩论式”诉讼为前提。中 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尽管也有一些家臣、家奴代理诉讼的记载, 但这通常只反映了 贵族在诉讼中的特权, 而不具有普遍意义。 民主的不发达以及诉讼制度的专横是 中国古代未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的政治原因。而在古罗马,情形则大不相同。 古罗马有共和制的传统, 人数众多的自由民在政治上不断抗争导致其权利逐步扩 大,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主体日益广泛,这些都使平等、 民主的诉讼在古罗马逐 渐得以普遍化和制度化。这是古罗马律师产生制度上的基础。第三,封建社会的中国一向“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 这也是律师制度未能 产生的又一个原因。 在这种制度的指引下, 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 行政长官 同时兼为各级法官,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直接的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这样一 来,即使有“讼师”帮助诉讼,其作用也必然是有限的。而在古罗马,商品经济 的发展导致纠纷增多, 国家设立了一系列复杂的诉讼程序制度,这使得辩护人的 服务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需要,从而导致了职业辩护阶层律师出现了。第四,中国古代法律知识不受重视, 从而没有形成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和作为 一个阶层的“法律家”群体。 自汉朝以后的几千年中, 儒术在知识界占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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