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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arch 2007,2007年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年度研討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審驗作業-少量新車&進口舊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簡報大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法源依據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架構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內容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架構 管理辦法與作業要點差異,2 March 2007,1.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法源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 2.87年10月26日公告施行 3.本文24條,附件規定31項檢測項目,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 2.88年12月23日公告施行 3.本文13條,附件4項,規定28項檢測項目,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1.依據公路法第63條第5項 2.本文41條,附件3項 另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訂有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車輛規格規定及其他54項檢測項目,2 March 2007,2.管理辦法架構,第一章 總則 (共 4 條) 第二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共13條) 第三章 檢測機構認可 (共 6 條) 第四章 查核、監督管理及罰則 (共10條) 第五章 附則 (共 8 條) 附件 (共 3個附件),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1/9),第一章 總則第 1 條 法源第 2 條 重要名詞釋義第 3 條 應行申請安全審驗規定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第 4 條 委託審驗機構辦理安全審驗之依據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2/9),第二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第 5 條 安全審驗之申請者資格第 6 條 安全審驗之申請文件第 7 條 應改依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方式辦理之對象一、未能取得授權代理證明文件之進口商、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二、未能檢附審查報告者。三、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 =應逐車辦理少量安審四、在非屬道路範圍之場站已使用過之車輛。 =應逐車辦理少量安審五、新貨車底盤架裝舊車身或舊附加配備之車輛。 =應逐車辦理少量安審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申請車輛應為同車型規格之完成車,且每案申請輛數應不逾二十輛。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除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自行進口使用之車輛外,應以國內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所有檢測項目規定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之同型式規格車輛為限。,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3/9),第二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第 8 條 少量安全審驗之申請文件一、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規格技術資料二、審驗車輛之車輛來歷憑證及車身或引擎號碼資料三、安全檢測報告或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之個別檢測項目審查報告;車輛規格規定以外項目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得引用他人之報告。但應檢附報告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審驗車輛為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者,應另逐車檢附下列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一、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裝船日為96/7/1以後者,另應檢附載明原 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二、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但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者,並應檢附:(一)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二)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三)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第 9、10 條 審驗程序及合格證明書之核發審驗機構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並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車輛型式/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得以關稅機關電子傳送之證明文件替代,破損或缺陷情形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需進行實車狀態查核,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4/9),第二章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第 11 條 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及內容、格式第 12 條 合格證明書核發與管理逾期失效之合格證明書,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重新申請審驗,其原失效合格證明書所載車型符合已公告實施之各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者,得免重新辦理該項目檢測。 已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其檢測項目有未符合新增或變更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者,應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換發 第 13 條 延伸/變更審驗第 14 條 審查報告之申請第 15 條 審查報告之內容及其新增、變更或補發之申請第 16 條 合格標識之標示第 17 條 底盤車型式登錄(不包括小客車及機車),作業要點之規定為逾期兩年內得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所有者有義務主動提出,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5/9),第三章 檢測機構認可第 18 條 申請資格及檢附資料第 19 條 申請項目、流程及認可審查有缺點之辦理規定第 20 條 認可證書內容第 21 條 變更、補發申請第 22 條 檢測、監測 第 23 條 檢測資料保存,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6/9),第四章 查核、監督管理及罰則第 24 條 審驗機構監督管理 第 25至27 條 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第 28 條 檢測報告查核 第 29、30 條 品質一致性核驗第 31 條 少量車型車輛監督管理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檢驗時,經查有車輛未依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打造或進口者,除應停止該車輛辦理登檢領照外,應立即通報審驗機構及其他公路監理機關停止辦理該車型車輛之新領牌照登記檢驗。 前項車型尚未登檢領照之車輛應限期改善,並應逐車經審驗機構辦理查驗,查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報請交通部廢止該車輛之合格證明書,查驗合格之車輛始得登檢領照。,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7/9),第四章 查核、監督管理及罰則第 32 條 冒用、偽造或變造合格證明處置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合格證明書。冒用、偽造或變造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 第 33 條 廢止合格證明之處置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合格證明書及有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情事者,該合格證明書所含各車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停止辦理新登檢領照,申請者並應召回已登檢領照之車輛實施改正及辦理臨時檢驗。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全部合格證明書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8/9),第五章 附則第 34 條 申請文件語言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第 35 條 費用負擔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各項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審驗、型式登錄、實地評鑑、核驗及查核等相關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第 36 條 審驗機構文件保存第 37 條 審驗疑義討論機制第 38條 國外保險或事故回收車應於合格證明標註事項第 39 條 少量車型領牌應逐車繳交合格證明規定,至少應保存五年,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裝船日為96/7/1以後者,另應檢附載明原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但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者,並應檢附: (一)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二)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三)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2 March 2007,3.管理辦法內容 (9/9),第五章 附則第 40條 過渡條款辦法施行前,原依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及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審驗報告及檢測機構認可證書,得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依辦法規定辦理換發。 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得以安全檢測報告及前項作業要點規定之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替代第六條規定之審查報告,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 第 41 條 施行日期 附件附件一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格式規定 附件二 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格式規定 核定車輛聯結總重(公噸) 文字參照法規修正為核定車輛總聯結重量(公噸) 附件三 合格標識內容格式規定,2 March 2007,4.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除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以及車輛規格規定外,訂有54項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編排順序依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驗項目兩作業要點既有規定項目 950701起實施之項目 960101起實施之項目 970101起新實施之項目 971231起新實施之項目 1000101起新實施之項目,2 March 2007,5.管理辦法與兩作業要點之差異(1/2),新增之簡化做法: 無須重複檢測:同型式規格車輛或裝置得依相關規定免除重複檢測。惟仍需進行實車狀態查核。 免除機車腳架及機車客座扶手。 新增之限制規定: 檢附載明車輛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舊車進口其裝船日為96/7/1以後者,應檢附載明原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 限制舊車進口之車型:1.需為已有他人取得該車型多量或新車少量(包括貿易商進口之新車)合格證明之車型,才可辦理舊車進口。但該合格證明不得為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自行進口使用所取得者。2.上述進口舊車之車型資料,可於安審客服系統之申請程序中進行查詢。,2 March 2007,5.管理辦法與兩作業要點之差異(2/2),19.輛內裝材難燃性能要求: 1.同申請者同同型式規格M1 輛,申請新車少安審且總未逾二十輛者,得免本項。 2.同申請者同同型式規格輛,申請舊車進口逐少安審且總未逾二十輛者,得免本項。 42.及42-1.動態煞車: 1.同申請者同同型式規格M1 或L3 輛,申請新車少安審且總未逾三輛者,得免本項。 2.同申請者同同型式規格輛,申請舊車進口逐少安審且總未逾二十輛者,得免本項。 43.及43-1.防鎖死煞車系統: 1.同申請者同同型式規格M1 或L3 輛,申請新車少安審且總未逾三輛者,得免本項。 2.同申請者同同型式規格輛,申請舊車進口逐少安審且總未逾二十輛者,得免本項。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自行使用之車輛,得免除非以完成車檢測之一般安全項目(如:31.方向燈、33.倒車燈 、34.車寬燈 、35.尾燈等10項檢測項目)。,2 March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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