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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文件 鄂钢政发,2011 ? 45号 关于下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下简称“放射 源” )的保卫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建设和生活秩序,保障职工 群众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保卫管理。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使用(储存)单位对放射源的安 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部是公司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 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 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台帐。 (二)指导、督促放射源的使用(储存)单位落实人防、物防、防 火、防盗、防泄漏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并对移送放射源库的储存运输 过程实施监管、防止各类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三)对室外射线探伤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3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的放射源防护设施的检查 与验收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盗或丢失放射源的侦破和追缴。 (六)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供应部职责: (一)负责放射源购买之后到交付使用之前的保卫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负责放射源专用贮存库的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并对放射源的 出入库进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实行双人双锁。 (四)负责放射源库保管人员思想教育和管理。 (五)负责落实放射源库24小时专人值守,并督促做好交接班记 录。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督促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买、易动、 停用、 拆除和上报收贮放 射源时,到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放射源的安装、调试过程 中的防护与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放射源防护和防盗设施设计报 保卫部进行审查; 项目竣工后, 组织相关单位对放射源防护和防盗设施 进行验收。 4 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落实放射源保卫工作及管理责任,明确专(兼)职保卫 管理人员。 (二)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源在使用、运输、储存期间保卫管理制度 及各类管理台帐,落实治安防范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负责对放射源的购买、使用、暂存、异动、报废、销毁情况 进行登记。 (四)负责购买、异动、使用、拆卸或上报收贮放射源时向公司安 环部、保卫部报告,并做好登记备查。 (五)负责放射源暂存库(柜)管理,落实双人保管,负责保管人 员思想教育和管理。 (六)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辐射事故时,立即向安环部、保卫 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进行调 查处理。 第三章管理与要求 第九条 使用 (储存) 单位党政一把手为单位第一治安保卫责任人, 应加强对本单位区域内放射源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工作计 划,与生产、安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放射源的安 装、存放,使用部位存在的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使用(储存)单位要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应制定放射源 5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每月应进行一次保卫(治安)检查,每次检查要有 记录,发现隐患要有登记,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使用(储存)单位放射源所在车间(工段)的党政负责 人是放射源的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每 周进行一次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 改。 第十二条 使用(储存)单位放射源所在班组(岗位)应指定专人 负责放射源的保存、保管,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每天应进行不少于一 次检查和确认,并在交接班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安装在室外的放射源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防范必须 达到以下要求: (一)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装防盗罩或防盗网,防盗罩 (防 盗网)的钢板(钢筋)厚度不得低于 2mm( 钢筋不得小于12mm) 。 (二) 在放射源醒目处必须设置放射线标志牌,必须要有工作信号, 工作信号必须保持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 公司放射源专用贮存库由供应部负责管理和保卫,应实 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健全放射源进出库登记台帐,做到帐物相符,贮 存库必须安装物防、技防措施,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禁存放易燃、 易爆、腐蚀性物品。 第十五条 停用、闲置、备用的放射源(含检修拆除的)必须经所 在单位书面形式报公司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送往放射源库贮存时, 6 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因设备检修需将放射源移送或 (出入) 贮存公司放射源 库时, 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环保部和保卫部,待审准 后方可出入。 在出入运输过程中, 使用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保卫人员进 行全程监护,管理人员应做好贮存、领取放射源的登记手续,做到帐物 相符。 第十七条 放射源的贮存、使用单位必须实行 24小时专人值守, 值守人员应严格履行值班、 检查等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 值守人员应 熟悉公司报警通讯联系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因检修、维修作业需要,临时移动放射源时,使用单位 必须建立放射源暂存柜, 并指派专人负责将放射源存入暂存柜,严格履 行检修、维修期间的巡逻守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班必须填写交接 班记录。 第十九条工业探伤及流动型放射装置在使用时必须划定安全防 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落实专人值守,加强使用现场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的移动、拆除必须向安全环保部、 设备部、 保卫部报告, 并征得同意后, 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放射源的转让、调拨、借用、停用或易地贮存, 使用单位必须提前报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备案, 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购置放射源的单位, 必须将原始资料送保卫部备 7 案。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和交接班制 度,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第二十四条 使用 (储存) 单位各级责任人应定期对放射源进行安 全保卫检查(无检查记录视同未检查)或无放射源基础管理台帐、登记 不全的将予以考核。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登记 表和治安保卫责任人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一旦发生丢失、被盗事故, 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及治安责任人。公司安全环保 部、保卫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放射源被盗、 丢失的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迅速调 查侦破,追回放射源。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放射源的使用、 贮存单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 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点巡检要求,每班 进行安全检查; 所在工段及单位专业科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所在 单位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公司保卫部每半年对放射源的安全 保卫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 单位责任人对放射源治安保 卫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基础台帐记录 8 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保卫工作纳入公司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生产 经营业绩责任制和创建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同时与单位领导人员绩效考 核和责任追究挂钩。 第三十条单位未落实放射源保卫管理责任或未明确专兼职保卫 管理人员的,扣责任单位 500元,扣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对放射源装置进行治安保卫巡查的,每少一 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保卫部未定期开展检查的,同等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建立健全放射源保卫制度, 交接班制度, 工作措施 未落实,基础档案、台帐登记不全,一项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放射源购买、易动、使用、拆卸、上报收贮等环节 未按要求到保卫部备案的,一次扣责任单位 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 拆卸下来的放射源未按要求进行暂存、未落 实专人保管的,一次扣责任单位 500-1000元,扣单位责任人 300元。 第三十五条 使用(贮存)单位厂、车间(工段)、班组(岗位) 未定期做好检查,并记录的,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无检查记录视 同未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因设备检修, 需将放射源移送或出入放射源库时,在 运输过程中使用单位保卫人员未实行全程监护的,考核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十七条 放射源发生被盗、 丢失等治安案件, 视情节扣责任单 位 5000-10000 元,同时对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若保卫部管理失职, 9 则与责任单位同等考核。 第三十八条 供应部、 安全环保部、 工程管理部等未按要求履行治 安保卫职责,一次扣 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扣 500-1000 元。 第三十九条 对使用单位、供应部、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的考 核由保卫部负责,对保卫部的考核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 2007年 5月 17日下发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保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表 2.放射源治安保卫责任人登记表 主题词:放射性 射线装置 保卫管理办法 通知 鄂钢公司办公室2011年 4月1日印发 10 附件 1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表 填报单位: 序 号 同位素或射线 装置名称型号 同位素出厂活度 (GBQ ) 或射线装 置电流( mA ) 出厂日期 同位素射 源编码或 射线装置 编号 安装或贮 存位置及 用途 11 附件 2 放射源治安保卫责任人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单位工种或岗位从事工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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